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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1.1为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后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规定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同时规定了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管理规定。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2总则2.1根据辽宁省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销售收入的0.5‰提取安全生产措施经费(简称安措);安措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准挪用。2.2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委托有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并报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验收时,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和审批。2.3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2.4职业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装置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职责3.1规化发展部是建设项目的主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3.1.1在编制集团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计划时,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计划一同编入,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1.2在组织编制可研报告时应组织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并将相关资料和有关文件提供给安技环保部,以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委托和评审批复工作。3.1.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原则,并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试运行期间的调试、监测、验收等工作。3.2安技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会作。3.2.1负责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篇章进行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施工监督和预验收。3.2.2安技环保部有权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的设计和施工文件进行监督审查和检查。3.2.3安技环保部应在建设项目预验收前,选择并委托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职业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3.3项目实施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以下工作。3.3.1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日常管理;3.3.2落实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3.3.3配合安技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设施进行预验收。3.4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所需费用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劳动保护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和监督使用。4安全生产措施(简称安措)专项管理4.1计划的编制4.1.1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措施计划。4.1.2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按《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见附录一)的规定,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计划项目及预算资金,报送安技部。4.1.3安技部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措计划,经调查核实、综合平衡,于12月10日前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措施项目确认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厂务会讨论下达。4.2计划的实施4.2.1各单位根据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措施项目计划,确定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进度、完成期限等报表(见附录三)报送安技部。4.2.2安技部根据各单位的进度安排,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产专项措施项目,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结转到下年度。4.3项目的验收4.3.1安全生产专项措施项目完工后,由安技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分别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建立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档案。4.3.2安全生产专项措施项目投入使用后,技术管理部门应纳入工艺,设备部门应纳入维修、保养计划和日常管理。4.4凡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一律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解决。5建设项目的设计5.1规划发展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采取的预防措施及预期效果等进行职业安全健康认证,并经安技部审核。5.2大中型建设项目等应按原劳动部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设计单位之外)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5.3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对建设项目遗漏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的资金,应由原拨款部门予以补充。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5.4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到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内容,确保设计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经安技部会审后,规划发展部必须同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5.5在技术和施工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从设计上来落实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5.6在技术准备阶段,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劳动防护设施的设计、制造、选型、定货,必须经安技部审查、同意,选购(定)经国家认证的、有安全资格厂家的产品。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6建设项目的施工6.1规划发展部应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到位情况负全面责任。安技部负责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办理开工安全审核手续,所确定的承揽工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承揽特种危险设备、安全装备安装的单位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6.2项目实施单位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6.3安技部对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性管理,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跟踪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7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1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7.2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发展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安技部对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测、检验和评价。7.3经检测未达到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标准的,由责任部门负责整改;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7.4安技部负责汇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预验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预验收表》反馈给规划发展部和项目实施单位。7.5规划发展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安技部。7.6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安技部组织“三同时”预验收后,方能申请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验收。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由安技环保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验收评价。经正式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正式交付建设单位投入使用。7.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健康防护设施验收监测和评价费用从项目总费用中列支。8“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采取的临时性工艺和工艺装备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措施,并经技术发展部和安技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试用。待该工艺或工艺装备定型后一月内,由技术发展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9有关规定9.1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并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项目9.1.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9.1.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9.1.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9.1.5安全监管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9.2公司内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公司内立项的工程以及技措、安措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及采购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公司内“三同时”审批表,经安技、工会、保卫及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和采购。9.3凡未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工程,均按违章处理,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者的责任。9.4凡未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的,一律限期补办,并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者的责任。9.5凡未办理“三同时”审批手续,并擅自施工投产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将追究主办单位领导的行政或刑事责任。10附则10.1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10.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11附件附件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附件二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确认表附件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表附件四《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附件五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附件六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附件七“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职业安全健康措施对策表附件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A.1安全技术A.1.1机器、机床、提升设备、机车、拖拉机、农业机器及电器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A.1.2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所安设的防护装置。A.1.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A.1.4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A.1.5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农业机器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A.1.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A.1.7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A.1.8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A.1.9电器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A.1.10为安全而安设的低电压照明设备。A.1.11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工人安全操作而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的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A.1.12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A.1.13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重铺或修理地面。A.1.14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A.1.15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A.1.16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A.1.17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A.2工业卫生A.2.1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A.2.2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拭装置。A.2.3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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