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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13级国贸习题-3-答案
多项选择题1.国际贸易的特点有(ABCD)A.线长B.面广C.环节多D.风险大E.价格高2.当运费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费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AD)A.C组术语进口B.C组术语出口C.F组术语进口D.F组术语出口E.E组述语进口3.国际贸易中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CD)A.以合同表示B.以货币表示C.以实物表示D.凭说明约定E.以价格表示4.在国际贸易中,各类谷物与流体货物,往往按照容积计量,下列单位是容积单位的是(ABC)A.蒲式耳B.公升C.加仑D.码E.焦耳5.海洋运输的优点有(AB)A.通过能力与运载量大B.运输成本低C.节省保险费D.速度快E.不受气候干扰6.在交易磋商之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ABCD)。A.选配洽谈人员.选择目标市场.选择交易对象.制定磋商交易的方案.进行询盘7.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标准运输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是(ABCD)。A.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简称.参考号(订单号、发票号).目的地D.件号或箱号E.产地标志8.出口商品采用中性包装就是(AB)。A.包装上仅有外商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B.包装上既无商标、牌号,又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C.在采用外商指定的商标或牌号同时,标示“中国制造”字样D.包装上无商标或牌号,仅注明“中国制造”字样9.符合FAQ标准的商品,称为(BCE)。A.上等品B.中等货C.大路货D.低等品E.良好平均品质10.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卖方复制后寄买方确认,确认后的样品被称为(BCE)。A.复样B.回样C.对等样D.参考样E.确认样品11.若汇票受款人一栏内写明“Paytotheorderof……”则该汇票(BD)A.不可流通转让B.可以经背书转让C.无须背书,即可流通转让D.由出票人决定是否可以转让12、信用证支付方式具有以下特点()。A.开证行在进口商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向受益人付款。B.银行信用C.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贸易合同完全无关D.一种纯单据的业务E.银行保证向进口方提供合格的货物13.仲裁的特点(ABCD)A.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B.任何仲裁机构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C.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D.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E.仲裁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1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的装运期的规定方法有(BD)。A.规定在某一天装运B.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C.笼统地规定装运期D.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15.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的方式有(ABC)A.收妥结汇B.押汇C.定期结汇D.电提16.在结算中,银行可能不接受的提单有(BD)A.已装船提单B.不清洁提单C.指示提单D.过期提单E.直达提单17.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风险包括(ABE)A.意外事故B.自然灾害C.共同海损D.救助费用E.外来风险18.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有(CDE)A.CFRB.CIFC.FCAD.CPTE.CIP19.进出口报关完税时通常需要提供的单据有(ABCDE)A.合同副本B.商业发票C.装箱单D.重量单E.商品检验证书20.在国际贸易中,Moreorlessclause包括的内容有(ABC)A、溢短装的百分比B、溢短装的选择权C、溢短装部分的作价D、买方必须收取溢短装的货物案例分析题1.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进行一笔煤炭出口生意,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5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付多交的500公吨煤炭货款。请问日商的做法是否合理?答:日商做法不合理。因为合同中已规定数量和机动幅度,并对溢短装数量方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货物运到之后,实际吨数在机动范围之内,日商无权提出降价要求,应按合同规定价格交付多装的500吨煤炭价。2.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分析:(1)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合理吗?(2)仓至仓条款在这里可以实现吗?答:(1)拒赔合理。(2)不可以实现。分析: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在此案例中是按照FOB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说明是需要买方投保,而在FOB价格条件下,货物执行的是象征性交货,也就是说买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对于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船舷期间是不存在保险利益的,卖方与保险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买方虽然与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但是却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也得不到赔偿。3.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答:(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4.某货轮在航运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仓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货轮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轮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①8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5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造成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本案例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具备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属单独海损。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5.我某出口公司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2年12月交货。11月底,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2003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不合理。理由:虽然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这种不可抗力并没有使我方到达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对此,我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6.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答:(1)案中船舶遇恶劣气候,导致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的损失属单独海损;因船舶强行开倒车造成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共8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就案中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因为,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承保范围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本案中发生的案情符合该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本案的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7.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按FOB贸易术语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遇触礁事件,导致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9.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的规定,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10、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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