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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2013.1目录•—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新政策•—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第一部分2012年新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三、准备金税前扣除•(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五)《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第一条解析:•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无论直接支付还是间接支付,均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重点应关注间接支付。•注意:•1、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取得发票;•2、派遣方和用工方不得重复确认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不得重复计算扣除与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的其他各项相关费用。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第二条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其中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第二条解析(续)•利息:按现行政策。•其他借款费用按本公告。•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第二条解析(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第三条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三条解析(续)•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准则: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三条解析(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五条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第五条解析(续)•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六条解析•(一)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形成多缴税款的主要情形:–1.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度仍盈利并形成多缴税款。–2.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度亏损但形成多缴税款。且亏损被扣除年度之后实现的所得弥补时,弥补亏损年度也会形成多缴税款。–3.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未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度亏损未形成多缴税款。但亏损被扣除年度之后实现的所得弥补时,弥补亏损年度会形成多缴税款。第六条解析(续)•(二)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处理–对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形成的以前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采取退税的方式–(国地税意见基本一致。)•(三)实际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必须为实际发生且会计账簿记载的支出。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七条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解析•如: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20年,会计25年,符合税法规定,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证监会等部门、或依据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调整原确定折旧年限的处理:•经请示总局,可在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限调整折旧额。但已提折旧不能调整。九、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一、执行范围•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二、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三、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四、搬迁收入•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一)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其他补偿收入。•(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注: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五、搬迁支出•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一)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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