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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售楼部室外景观工程发包人:中牟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一、合同条款发包人(甲方):中牟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中牟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鉴于:1.发包人将委托承包人负责售楼部室外景观工程的施工、维护、竣工验收等工作。2.承包人承诺有能力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售楼部室外景观工程的上述工作。3.河南省双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郑州市的有关规定、及周边市场和行业等状况、售楼部室外景观工程当前的进展情况、项目建设所处的阶段、发包人目前对项目的准备情况、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承包范围、工地周边景观、交通道路、现场条件、现场标高(该标高承包人已重新复核和确认)、包装运输及二次搬运、人员、材料、机械、地上地下情况、安全施工、雨季施工、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外地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建筑垃圾自行清理、施工期间的气候影响、土质、水文、水质情况、发包人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设计及工程变更、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检验、调试、验收、样品、工程管理、所有税费的规定和缴纳等因素。4.承包人承诺按照招标文件及双方达成一致的谈判意见并保证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其自行承担。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售楼部室外景观工程。1.2工程地点:郑州市郑汴路与万三路交汇处。1.3工程内容:景观工程。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2.1本次招标的工程发包范围为:贝尔高林景观深化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全部工程内容的保修养护。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附件、答疑文件(5)投标书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图纸(8)预算书(以2011年5月6日承包人所报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法律、标准及规范4.1法律、法规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并参照河南省及郑州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5条图纸5.1发包人于2011年5月6日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二套。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工程之外的其它工程。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6.1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姓名:职权:材料和工程质量验收,各方工作的协调,现场问题的解决。6.2承包人派驻现场负责人姓名:袁峰涛6.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达到三通一平(场地平整标高在±50cm范围内)。6.4承包人派驻本工地的项目部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项目经理每周在本工程现场工作时间不能少于3天,项目经理连续5日或累计10日无故不到岗,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6.5特殊工种应持上岗证。6.6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若有个别变动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每更换一人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7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各级管理人员应支持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的工作。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中技术业务水平低、管理协调能力差、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必须更换到位。第7条发包人工作(1)保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2)在施工开工前,提供水源、电源。(3)负责组织图纸会审。第8条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做好土壤回填工作。硬景部分回填土要求分层夯实回填,分层厚度不超过30CM。种植区土壤按要求直接回填不夯实。(2)做好水电与土建、种植的协调配合工作。(3)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不得损坏和污染地下管线、周围建筑及已完工产品,如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施工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所有饰面工程在验收前必须表面清洁并表现材料本身原有色泽,因成品保护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成品保护不力,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成品保护及清洗维护,所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水、电费及住宿自行承担。(6)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工期第9条合同工期9.1本工程进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40日。以上日期如有变化,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9.2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雾雨雪、冰雹、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等。9.3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施工特点,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承包人投标书承诺的进场项目部主要成员、详细的月度目标工期及主要施工机械等内容)和施工进度计划,并须经发包人代表审查同意后实施。9.4开工后,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但调整前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同意整个工程的进度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做相应的调整。9.5如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拟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打包人指令完成工作,承包人必须无偿追加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投入,以达到发包人要求为准;如承包人再追加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投入后,仍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分包商承建以上工程施工,所需费用并另加20%的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应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五、材料设备供应第10条材料设备供应10.1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检测报告;承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由承包人提供样品,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1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复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3各种与饰面相关的材料均要求承包人送样经发包人确定封样后再行采购,如遇市场上未能找到施工图选定之材料,承包人也可选择至少三种近似之材料,在不影响成本控制的情况下,经发包方同意及审批后,可弹性采用,一切不合格及不被采纳的材料,均需重新提供在做审批直至全部材料均被接纳为止,同时涉及到价格变动的材料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按照发包人认定的价格进行调整。而以上过程所需时间及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设计不符的替代材料的所有差价。六、质量与检验第11条工程质量11.1工程质量标准:全部工程必须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和规程及施工图纸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11.2各类石板、板石、条石、木材等材料的强度、色泽和加工精度达到设计要求,棱角完整、无翘曲、安装密实、牢固、平整、无色差,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各种苗木要达到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11.3土方工程应满足本工程设计要求及发包人要求,回填土的质量必须满足规范和图纸设计要求,发包人将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土壤承包人必须全部更换,所导致的工期和费用问题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1.4所用材料应有合格证、质保单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并由发包人验收认定后方可用于工程。11.5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缺问题,并做好各系统关系综合平衡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到工序前5天协调解决好次类茅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积极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挥协调。11.10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承担返修费用。11.11发包人对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其所购材料的质量责任的免除。1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协商指定的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七、安全施工第12条安全施工12.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施工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2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相关手续。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音标准应满足规矩有关规定,施工过程中应违反规定而造成的罚款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3承包人应保护好场地内已建好的其他工程,如有损坏,其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13条事故处理1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该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费用。八、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4条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元整(RMB570000.00)。上述价格均包括人工费(含市场价上涨)、材料费(含市场材料上涨)、机械费(包含大型机械进退场和场内行驶等)、水电费、施工措施费、赶工费、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场外租地和临建场地清理、管理费、保险费、利润、基地清理、不可预见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费、调试费、税金、施工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含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等)、销售配合费、保密费、成品保护费等承包人完成合同全部工作的各项费用及税金。按国家标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所有费用也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计再额外计取,由承包人向税务等部门缴纳。承包人不得以漏项、合同要求与施工图纸不符提出任何补偿。第15条合同价款的调整15.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采用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维护、包风险、包验收合格、包质保期维修的大包干形式承包。除非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内容的变更,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外,其他情况均不作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发包人的签证进行调整。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第16条工程款支付16.1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1)道路基层、停车场基层施工完毕,叠水施工完毕,支付至合同价的20%。(2)苗木种植完毕支付至合同价的60%。(3)全部工程完工,竣工结算完成,土建支付至合同价的95%;苗木种植支付至合同价的90%,剩余款为质保金,待土建质保期(壹年),苗木质保期(两年)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16.2发包人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九、工程变更执行《补充协议》。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17条竣工验收17.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叁套(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中间验收及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等)。竣工资料须按照档案要求整理,且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17.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园林行业的专业人士进行评定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17.3竣工日期为本工程通过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第18条竣工结算:执行《补充协议》。十一、质量保修第19条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1
本文标题:售楼部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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