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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EMCDirective(2014/30/EU)122.12.22.33要求要求要求要求(1)2016-04-20至2016-06-12,产品需满足新指令2014/30/EU的要求;(2)2016-06-13至2017-06-12,产品需满足新指令2014/30/EU或者满足RED(2014/53/EU)的要求;(3)2017-6-13开始,产品需满足无线产品新指令2014/53/EU的要求。从2016-6-13开始,产品需满足新指令2014/30/EU的要求。从2016-4-20开始,产品需满足新指令2014/30/EU的要求,没有过渡期。变动变动变动变动新指令2014/30/EU生效日期:2016/4/20电视广播接收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其它产品生效日期开始,所有落入EMCD范围内的产品进入欧盟需满足新指令2014/30/EU的要求,旧指令2004/108/EC不再适用对现有产品的影响1)产品在上市之前,CEmarking应由制造商或授权代表标贴;2)只有符合相关协调法规的产品才能标贴CEmarking;3)标贴上CEmarking后表示制造商对该产品符合相关协调法规负有责任;4)CEmarking是唯一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关协调法规的的标识;5)禁止标贴有误导性的、类似CEmarking的标识;CEMarking必须是明显的、易读的,完整的,不可擦的;6)在不损害第41条的情况下,会员国应采取适当行动,保证正确使用CEmarking。成员国应拟定侵权处罚措施,其中可能包括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这些刑罚应与该罪行的严重性相称,并构成对不当使用的有效威慑。CEMarking(REGULATION(EC)No765/2008)page1of3451)制造商应保证他们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2)制造商应按AnnexII和AnnexIII制定技术文档,并依据Article14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满足要求的产品,制造商应制定DOC和贴上CEmarking;3)产品上市后,制造商应保存技术文档和DOC的时间为十年;4)制造商应保证生产的程序与本指令一致。任何汲及到产品的变动都应充分考虑其是否能满足指令的要求。5)制造商应保证产品上印有型号、商标、序列号等信息,如产品尺寸太小而不能标识,则应标在外包装或随机文件上。6)制造商应在设备上标示他们的公司名,商标和地址,如产品尺寸太小而不能标识,则应标在外包装或随机文件上;标示的地址必须是唯一并可以联系的;详细的联系信息应使用能轻易被消费者和市场监督者所理解的语言。7)制造商应保证随机文件或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能轻易被消费者或最终用户所理解,标签需清晰,易懂和可理解。8)当发现已上市的产品不符合指令要求或存在风险时,制造商应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满足指令要求,或实施召回。9)配合主管当局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能轻易被主管当局所理解的文件或电子形式的所有资料,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本指令。制造商应与主管当局合作,采取一切行动,以消除已上市设备在市场上所造成的风险。制造商的职责(Article7)产品符合性评估流程(Article14)1)ModuleA:INTERNALPRODUCTIONCONTROL(制造商自我宣告)2)ModuleB:EU-typeexamination(制造商只能选择一家NB机构审核并发证)page1of3NewEMCDirective(2014/30/EU)67制造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委托一个授权代表,但Article7(1),Ariticle7(2)不属于授权代表的职责;授权代表需承担以下职责:1)产品上市后,授权代表应保存技术文档和DOC的时间为十年;2)配合主管当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证明该设备的符合指令要求;3)授权代表应与主管当局合作,配合主管当局的要求,以消除产品上市后所造成的风险。1)进口商应保证只进口符合指令要求的设备;2)进口商把产品放到市场上销售之前,需保证制造商已按Article14程序进行评估,并保证制造商已制定符合指令要求的技术文档和产品已标贴CEmarking;当发现设备有可能不符合指令要求时,则不应该把产品放到市场上销售,并通知制造商和主管当局,以消除风险。3)进口商应在设备上标示他们的公司名,商标和地址,如产品尺寸太小而不能标识,则应标在外包装或随机文件上;详细的联系信息应使用能轻易被消费者和市场监督者理解的语言。4)进口商应保证随机文件或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能轻易被消费者或最终用户理解;5)进口商应保证,他们负责的产品,其储存或运输条件不影响该产品符合附录I的基本要求;6)当发现已上市的产品不符合指令要求或存在风险时,进口商应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满足指令要求,或实施召回;7)产品上市后,进口商应保存DOC的时间为十年,并保证技术文档的有效性;8)配合主管当局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能轻易被主管当局所理解的文件或电子形式的所有资料,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本指令。制造商应与主管当局合作,采取一切行动,以消除已上市设备在市场上所造成风险。9)如果进口商使用自己的公司名、商标或已改动过产品,则进口商会被当作是制造商,需承担制造商的所有职责。授权代表的职责(Article8)进口商的职责(Article9)变动变动变动变动要求要求要求要求1)page2of389不符合指令的情况与处理(Article40)1)CEmarking标贴违反Regulation(EC)No765/2008第30章节的要求;2)产品没有标贴CEmarking;3)没有制定EUDeclarationofConformity;4)制定的EUDeclarationofConformity不正确;5)技术文档不恰当或没完成;6)没按标示公司名、商标、地址等信息;7)没有遵循制造商或进口商职责的;以上不符合条件将禁止在市场上销售,或被要求召回或强制下架;经销商职责(Article10)1)在把设备放到市场销售之前,经销商需关注指令的要求;2)在把产品放到市场上销售之前,经销商需确认产品已标贴CEmarking,Article18要求的随机文件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能轻易被消费者或最终用户所理解;制造商和进口商分别已完成Article7(5)and(6)和Article9(3)的义务;当发现已上市的产品不符合指令要求或存在风险时,进口商应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制造商和进口商,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满足指令要求,或实施召回;3)经销商应保证,他们负责的产品,其储存或运输条件不影响该产品符合附录I的基本要求;4)当发现已上市的产品不符合指令要求或存在风险时,经销商应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满足指令要求,或实施召回;5)配合主管当局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能轻易被主管当局所理解的文件或电子形式的所有资料,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本指令。经销商应与主管当局合作,采取一切行动,以消除已上市设备在市场上所造成风险。6)如果经销商使用自己的公司名、商标或已改动过产品,则经销商会被当作是制造商,需承担制造商的所有义务。page2of3NewEMCDirective(2014/30/EU)1011处罚(Article42)1)成员国应对违反该指令的侵权行为拟定处罚条例并确保是有效的;这些处罚条例对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包含刑事处罚。2)拟定的处罚条例必须是有效的,适当的和有威慑力的。国家层面上存在风险的设备处理程序(Article38)1)设备的一般描述2)包装设计3)电路图4)装配图1)当成员国授权的市场监督者有充分理由相信一款满足指令要求的产品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风险时,他们将根据指令的所有要求对该产品进行评估,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必须配合市场监督者的调查;当发现设备不符合相关指令要求时,将立即要求申请商把产品下架、召回、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以消除风险,并通知相关的NB机构;2)当市场监督者发现产品不符合性不仅仅局限于他们的国家,应通知其它成员国;3)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对产品进行整改时,需保证上市的产品都能满足整改后的要求;4)当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整改时,市场监督者将采取措施禁止产品在他们国家销售,并要求产品下架或召回,还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5)市场监督者需提供产品不符合要求的细节,相关的风险等;6)成员国应及时通知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相关产品不符合性的处理细节;7)如果三个星期内,没收到委员会或其它成员国提出的问题,这些措施将被视为正当的;8)成员国应保证采取适当的限制性措施,让产品退出市场。要求要求要求要求变动变动变动变动page3of31213EUDeclarationofConformity技术文件4)装配图5)PCBlayout6)BOM7)技术说明书8)使用手册9)协调标准清单10)评估的结果11)测试报告1)设备型号、产品名、产品类型、商标或系列号;2)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的名称、地址;3)DOC标示的制造商是唯一的责任主体;4)声明的对象(设备的标识允许可追溯性,设备的标示可能包含足够清晰的彩色图像);5)声明的对象符合欧盟协调法规;6)使用的协调标准(包含标准日期)或者其它技术规范(包含技术规范日期);7)在适用的情况下,NB的名称,NB号码,和证书的发布日期;8)其它信息:签字代表、日期、签字人名称、职位。page3o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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