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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3前言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是仅次于瓦斯事故的“第二杀手”。近几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水害事故逐步下降,其安全形势总体趋向好转,但重特大水害事故仍时有发生。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加大和下组煤的大规模开发,以及关闭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将更加复杂,其开采环境更加恶劣,防治水工作难度增大。为全面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颁布实施。《规定》共10章142条,还有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了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等配备要求、防治水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井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水体下采煤、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救援和罚则等有关规定,内容齐全,充分体现了全面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开展。为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的每一条含义和立法的背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规定》的有关人员编写了《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对《规定》的每一条进行了解释,在部分条款之后,还以我国近年来重特大典型水害案例的经验和教训分析,作为释义解读内容,便于对《规定》的学习和理解。希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煤炭行业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关地质勘探单位、设计单位、4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等单位,要认真学习《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强化监管监察的力度,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技术水平,有效遏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实现煤炭工业的科学和安全发展。赵铁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5目次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10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10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21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27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27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34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38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44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48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57第四章矿井防治水………………………………………………64第一节地面防治水…………………………………………64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74第三节排水系统……………………………………………78第四节水闸门与水闸墙……………………………………84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91第六节注浆堵水……………………………………………104第五章井下探放水………………………………………………111第六章水体下采煤………………………………………………128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140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145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145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156第九章罚则………………………………………………………1586第十章附则……………………………………………………166附录一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170附录二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175附录三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182附录四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193附录五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196附录六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19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规程》和《条例》是原煤炭工业部分别于1984年和1986年颁发的,对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至今已分别实施了25年和23年之久,许多内容和条款已不适合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近年来发生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如2005年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死亡121人;2007年山东华源矿业公司发生洪水淹井事故,死亡172人,还导致与其相邻的名公煤矿死亡9人等。事故原因分析均反映出《规程》和《条例》的一些条款不适应;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很多煤矿已经在海底、湖底、水库和河流等地表水体下及其周围进行采煤,急需对有关防治水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三是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加大和下组煤的大规模开发,以及关闭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小煤矿,充水水文地质条件日趋复杂多变,其开采环境日趋恶劣,现有防治水安全技术标准已不适应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要求;四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害探测技术与仪器、防治水工程与装备、矿井防治水理念与预测评价方法和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与工艺等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和进2步,原有防治水技术标准已经明显滞后;五是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诸如《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对煤矿防治水相关内容和条款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六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原《规程》和《条例》中有关审批制度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综上所述,对《规程》和《条例》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非常必要,也十分紧迫。现将《规程》及《条例》合二为一,统一制定为《规定》,内容齐全,以部门规章颁布实施,体现了完整性、统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开展。《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充分吸取了以往重特大水害事故的教训。针对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在内容和条款上作出了相应补充和完善。二是把防治老空水害作为安全工作的一个重点。据统计,近年来老空透水事故占总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往往在有透水征兆情况下,仍违规作业。为此,在《规定》中对探放水设计、工程施工以及探放水设备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矿井搞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本《规定》专门增加了诸如地面和井下物探等相应补充勘探内容,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等作出规定,要求矿井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四是充分反映了近年来在水害防治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发挥了科学技术进步在防治水工作中的作用。五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规定》要求在水体下留设和变更防(隔)水煤岩柱尺寸的,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除此之外,政府部门不再对有关矿井水害防治设计等进行3审批。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及本规定与现行有关防治水规程、规范、标准等关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企业(矿井),以及从事煤矿防治水的地质勘探单位、设计单位、科研院校、中介机构等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现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股份制煤矿、合资煤矿和个体煤矿等,按井型大小可分为:大型煤矿(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的煤矿)、中型煤矿(年生产能力在45-90万吨的煤矿)、小型煤矿(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按建设类别可分为:基建煤矿、生产煤矿、技改煤矿、资源整合煤矿等。无论何种类型的煤矿在防治水方面都要依照本规定做好水害防治工作。现行有关煤矿防治水规程、规范和标准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治理措4施的规定。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5『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在防治水方面的责任规定。做好防治水工作,必须要有人力、物力和资金等的大力支持,因此,将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规定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因此,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规定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做好防治水工作,遏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本规定有关防治水设计、方案除个别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审批外,大部分设计和方案在《规定》中明确由企业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审查实施。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指集团公司负责技术的总工程师,下同。煤矿企业(矿井)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6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设备、队伍以及机构等方面的规定。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
本文标题:《煤矿防治水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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