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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的含义知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从本质上说,知识属于认识的范畴”①。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6年发表的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对知识作出的系列界定,知识包括:①知道是什么,即“KNOW一WHAT,表明知识是一些明确的事实;②知道为什么,即“KNOW-WHY,表明了知识是自然规律与社会进化的规则;③知道怎么做,即“KNOW-HOW,表明了知识是人们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素质和技术;④知道谁,即“KNOW-WHO,表明了获得改造自然界和促进社会进步技能的主体。我国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四个界定以外,知识还应该包括知道什么时间(KNOW一WHEN)和知道什么地点(KNOW一WHERE)。因为即使知道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谁来做,但如果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来做,仍然会产生错误②。从来源看,知识来源于知识主体的生产和社会实践行为与活动,来源于主体对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会与自然环境的认知,也来源于后人对前人积累的知识的理解、运用、转化和增加。自从有人类产生以来,人们就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去挖掘、积累知识,并以所积累的知识指导和改造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从主体来看,掌握和使用知识的主体是具有智慧、能进行复杂的脑力劳动的人类。只有具备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自然人才能将实践中的事实、自然规律加以归纳概括,并且有目的地运用于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从目的来看,掌握和运用知识的目的在于为人类自身创造更优越的社会与自然环境,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可以这样说,人类的发展历史反映了知识积累和不断运用的过程,人类对知识的探求是永无止境的。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知识的认识越来越明确,知识在人们头脑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的价值和作用在不断提高。在过去,通常是一个国家特有的土地、劳动和资本的结合赋予了该国家经济上的优势,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知识水平与能力则成为了一国与别国竞争时使之处于优势的重要根源。正如(DECD文件中指出的那样:从经验研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OECD国家的整体经济绩效日益且越来越直接依赖于他们的知识存量和学习能力①。人类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四次技术革命。第一次技术革命发生在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以纺织机、蒸汽机为主要标志;第二次技术革命发生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以电力、化学制品和内燃机生产为主要标志;第三次技术革命发生在20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遗传工程为主要标志;第四次技术革命则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以信息化、智能化为主要标志的技术革命。由此可见,人类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在不断深化,知识的范围在不断扩大。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在人类发展中已经得到真正的拥戴与实行。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了“知识经济”这一提法,“知识经济”一词于是成为了当今社会使用得最为频繁的术语之一。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它具有与使用劳力资源为主的农业经济以及以使用自然资源为主的工业经济不同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第一,它以无形资产投人作为资产投人的决定性方式,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第二,它以创新作为发展的原动力,这种创新包括了知识、技术、体制和管理机制的创新;第三,它强调知识拥有者的价值,社会价值取向转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知识拥有者在向社会贡献出知识产品的同时,也必须吸取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丰富和扩充自己的知识范围;第四,它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知识资源不会像自然资源那样枯竭,不会因使用2而导致数量的减少;第五,它是全球一体化的经济,这与知识本身不受空间限制、极易传播等特性相关。各国政府力尽所能,充分占有和利用智力资源,在保护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与做法上更显出趋同倾向。二、知识与知识产权知识作为人们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不可能在脱离历史发展、脱离前人的实践经验的前提之下产生。任何知识的产生必然经历学习~使用~更新的过程,从远古时代老一辈对下一辈手把手地传帮带到现代社会的学校教育,无一不是对知识从学习到使用再到更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知识经过人们理解、消化得到更新和补充,新的知识随之产生。当这种新的知识被其创造者或其他人掌握、运用、更新或补充后,这种当年属于新知识的知识遂成为了旧知识。知识的发展正是这样在不断经历一个循环的、呈螺旋状上升的过程。随着知识传播给新的个人并被其加以掌握和运用,这一螺旋过程也在继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当知识被某个主体更新后,它首先会成为该主体私有的和加以控制的财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资产”。这些具有创造性的新知识往往使其创造者增加提升其社会竞争力和社会地位的机会,’因此,这些知识具有私有性,也是创造者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密或控制的。另一方面,由于知识本身是抽象和无形的,它不能像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那样为所有者所实际占有和控制,因此,这些被更新的带创造性的知识极易为他人所了解和利用。这种知识的扩散与传播往往是其创始者难于驾驭的,其结果往往使知识的创造者遭受利益损害。因此,知识资产的私有权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新的知识尽快为他人所知悉并运用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文化水平从而促进社会发展所必需。在对新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上,个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产生了矛盾。如何解决这类矛盾,平衡知识创造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了世界各国面临的现实间题。由此产生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资产的一定公共性和外部经济效应是支配知识产权制度的决定性经济根源。它决定着知识资产生产者的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冲突的平衡,决定着一个国家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具体制度。”①知识是一种经济资源,这是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承认的。人类对知识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一种经济资源的保护。18世纪以来在各国相继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为满足这种保护需求而产生的,它为一国的知识水平提高和生产力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建国者非常明智地在宪法中增加了“通过在一定时期内对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成果的权利提供保护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这一项条款。这一条款作为美国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基础,提供了对创造和创新的激励,这一条款也开启了美国创造工业和经济基础的第二次革命②。在以高技术产业为支柱产业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因应了客观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得到巩固和补充。高技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所处的重要地位,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更为凸现。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知识产权”一词的由来“知识产权”一词作为法律术语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和使用,始于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WIPO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缩写为WIPO)基于该公约而成立,公约中“IntellectualProperty”的表述被译为“知识产权”,自此,知识产权为世界各国立法者和法学家广为使用。在此之前,不少西方国家将知识产权所包括的权利概括表述为“无形产权”,直至现在,有些西方国家和学者仍使用“无形产权”这一术语。我国法学界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前,一直将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成果权”,这主要是沿袭了前苏联对该类权利的概括。《民法通则》将这一类权利在第五章第三节作了专节规定,并使用了“知识产权”这3个术语,“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正式通用。1986年以后出版的教科书及专著均采用“知识产权”一词。我国台湾地区则一直将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对知识产权定义的若干观点什么是“知识产权”?这是一个至今令人颇费周折的问题。众学者纷纷各抒己见,试图在理论上对知识产权定义。学术界对知识产权定义的方法和角度各有不同,试列举几种以观之:有的学者认为,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均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的,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我们仍从知识产权的范围开始了解这一概念,而不必为求“新”而走弯路。因此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与专利权这三项人们意见比较一致的内容,此外也会涉及至少被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为知识产权的一些其他内容或许多发展中国家特有的保护内容(如民间文学)①。有的学者认为,目前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概念所用的几种表达方式(指列举主要内容、下定义方法、完全列举)都有局限性。知识产权的概念应为: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从权利本源来看,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知识及商业性标记、信誉所构成①。也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思维创造的无形财产所拥有的排他性所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②。也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及科学技术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③。可以这样认为,各位学者给的定义都有其道理和科学、合理性,它们只是总结的角度不同,而实质上应是一致的。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个外延不断延伸和发展的概念,只是因人们认识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定义,这点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知识产权外延范围的规定可以得到印证。而学者对概念的总结无不受这些规定范围的影响。知识产权的范围及其与定义之间的关系1967年7月14日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①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②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③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④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⑤关于工业品的外观设计的权利;⑥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⑦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其他一切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1994年签订的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部分第1条确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①版权与相关权利;②商标;③地理标志;④工业品的外观设计;⑤专利;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未被披露信息的保护。WIPO公约中采用列举的方法对知识产权的范围作出规定,并在该项规定的最后以一句概括性文字将可归人知识产权范围的内容加以总结和明确。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非常清楚地向人们解释了当时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发展条件下可以归人知识产权范围的权利,同时,也为以后因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而需扩展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留下空间,使公约不致因时代的发展而显得过时,这应当是公约的缔结者在制定公约时有所斟酌和思虑的。与此相适应,国内众多的在TRIPS协议签订之前出版的教科书和相关著作,在确定知识产权的概念时往往参照了公约所明确的范围作为概念的内涵。如李由义教授主编的《民法学》认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①。终柔教授主编的(民法原理》(修订本)认为:知识产权,指按照法律规定对人们脑力劳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所授予的专有权或专用权。知识产权也可以称为智力成果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②。1992年作为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务员培训试用教材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一书认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4的专有权,统称知识产权③。汤宗舜先生编著的《专利法教程》认为:工业产权和版权、邻接权合在一起称为知识产权④。刘剑文教授主编的《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认为:知识产权指人们基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⑤。1992年4月,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即“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前者包括了发明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工商秘密权、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邻接权)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法与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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