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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①全面继受罗马法②实行法典化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法律结构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而在英美法系中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具有明显的私法和公法之分。(3)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私法划分相联系,普通法院系统与行政法院系统并存,它们的管辖权严格分开,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5、试述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1)或裁或审制度即当事人选择解决途径是,只能选择仲裁和审理两者中的一种而不能同时选择,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2)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一、概念术语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3、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4、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5、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仟,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二、思考题1、合伙企业的特征答:(1)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2、举例说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何主要区别答:(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出资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答:(1)合伙企业的损益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一、概念术语1、合同: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合同,是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①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为双务合同,典型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②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债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以交付标的物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①诺成合同是指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②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的合同。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其特定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①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②无名合同义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①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②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有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定金合同、保证合同。7、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在形式上是否有特别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①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②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以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该公约吸纳了不同法律体系买卖法和合同法中的合理成分,较好地平衡了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和卖方的利益,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得到各国贸易界、法律界的普遍认同。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0年着手起草,1994年5月通过。《合同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10、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其相对方为受要约人。在对外贸易上,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要约可用书面形式,也可通过口头、行为表示。1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表示。在性质上,要约邀请一般是订约的准备工作。12、承诺:承诺又称为接受,贸易中又称收价或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也可称承诺人。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1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法律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14、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15、默示条款: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16、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责任)。17、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用法律的标准评价已成立的合同,以便确认合同是否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效果。18、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要件的合同。它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规定。19、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或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20、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因此法律赋予因该瑕疵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21、错误(合同法上):《合同通则》定义为:“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假设。”22、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与合同有关的事实情况,致使他方发生错误或作出误判的故意行为。23、胁迫:胁迫是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胁迫的手段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作出违反其本意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24、重大失衡: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比出现严重不对等,明显不公平的现象,其中,一方过分有利,而另一方明显无利、利少甚至遭受重大损失。25、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26、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27、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时将不履行义务或无力履行义务,有权要求其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其未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时,依法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29、合同的保全:又称为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
本文标题: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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