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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山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仓社矫办[2009]1号关于加强仓山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考勤工作的通知各镇(街)司法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工考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时上、下班。上午上班时间为8:00、下班时间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4:30(夏季:15:00)、下班时间17:30(夏季:18:00)。二、严格考勤制度。各司法所应该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认真做好各自的考勤工作。1、上下班前必须在《考勤登记表》上签到签退。2、各司法所所长或责任人应据实于每月3日前向局办公室及基层科上报上月考勤情况。2三、严格请销假。1、因故不能到岗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通气后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请假三天以内的,须经所长或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社区矫正专职社工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2、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按照《福州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聘用合同》有关规定处理。3、批准事假要从严掌握,连续请事假2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请事假30天以上的,按照《福州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聘用合同》有关规定处理。4、一年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满未到岗上班的,按照《福州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聘用合同》有关规定处理。5、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病假由所长或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并上报仓山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6、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等假期按相关规定办理,假前须经所长或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仓山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批。仓山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3月26日
本文标题:仓山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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