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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日期:2016年09月13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8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23日附件下载:·《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局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Codeforplanofurbanwatersystem(2016版)2009-07-08发布2009-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GB50513-2009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由武汉市规划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进行修订而成。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原则;2增加了城市蓝线划定的要求;3强化了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的内容;4将“水系改造”修改为“水系修复与治理”并强化了相关内容;5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6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武汉市规划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地址:武汉市京汉大道1250号,邮编:430014)。本规范主编单位:武汉市规划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珠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刘奇志龚道孝何梅李婧陈雄志张全龚斌徐承华但秋君冯一军王波徐照明吴思王家卓程小文姜勇骆保林司马文卉陈岩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赵锂白伟岚李俊奇任心欣1总则1.0.1为规范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指导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实现城市水系综合功能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条文说明】我国是一个多江河、多湖泊的国家。近年来,位于城市内或城市周边的水体和水系空间资源出现了高强度开发和无序利用的现象。一方面,城市内部和周边的水体易受到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污染;另一方面,滨水地区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优美的景观条件,一些地方存在有不合理开发造成的滨水地区公共性降低、开发强度过高等问题。本规范用以指导各地的水系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规范保护和利用城市水系的行为,有利于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发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1.0.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条文说明】在确定水系规划对象的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水系规划应以城市规划区内的水体为规划对象,但是,水系是一个区域性的有机体,特别是江、河一类的水体更与周边城市有着十分密切的上下游关系,因此,水系规划范围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水系的区域关系,适当扩大研究范围(特别是当水源地位于城市规划区之外时),以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在规范编制的过程中也研究过是否将地下水作为规划对象,考虑到地下水的详细资料在一般情况下比较难以完整取得,因此,本规范暂不要求将地下水作为规划对象。鉴于地下水是水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议已经具有地下水相关资料的城市将地下水纳入城市水系规划。由于与水相邻的陆地空间是保护和利用水系重要空间要素,因此,规范将滨水地带也作为规划对象。1.0.4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水系自然条件,切实保护和修复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条文说明】城市水体及水系空间环境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是体现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空间景观环境的重要载体。城市水系规划的总体原则就是强调对水系及其空间环境的优先保护和对城市水生态的修复,在保护和修复的前提下,再提出有限的合理利用目标。1.0.5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条文说明】关于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基本规定。绿色发展是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全新发展理念。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的建设,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城市水系规划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1.0.6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条文说明】与水系相关的专业规划很多,如供水规划、节水规划、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规划、排水防涝规划、防洪规划、园林绿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均有相应的国家规范或标准。城市水系规划应与这些规划的规范、标准相衔接。城市水系一般是流域或区域水系的一部分,城市水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有关流域和区域规划。2术语2.0.3生态性岸线shorelineforecology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2.0.5生活性岸线shorelineforactivity指提供城市游憩、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3基本规定3.0.1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提出水域空间管控、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滨水景观塑造的规划措施和要求;2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科学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水系岸线,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3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优化各类设施布局。【条文说明】本条根据城市水系保护和利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城市水系规划的内容要求。水系保护的核心是建立水体环境质量保护和水系空间保护的综合体系。明确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建立污染控制体系;划定水域、滨水绿带和滨水区保护控制线,提出相应的控制管理规定。水系利用的核心是要构建起完善的水系功能体系。通过科学安排水体功能、合理分配岸线和布局滨水功能区,形成与城市总体发展格局有机结合并相辅相成的空间功能体系。工程设施协调规划的核心是协调涉水工程设施与水系的关系、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工程设施的布局要充分考虑水系的平面及竖向关系,避免相互之间的矛盾和产生不良影响。3.0.2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性原则。充分发挥水系在城市给水、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中的作用,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2生态性原则。维护水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3公共性原则。水系是城市公共资源,城市水系规划应确保水系空间的公共属性,提高水系空间的可达性和共享性;4系统性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将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空间、功能的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形成完善的水系空间系统。城市水系空间系统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系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5特色化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强化水系在塑造城市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的作用,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展现独特的城市魅力。【条文说明】本条根据城市水系保护和利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城市水系规划的内容要求。水系保护的核心是建立水体环境质量保护和水系空间保护的综合体系。明确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建立污染控制体系;划定水域、滨水绿带和滨水区保护控制线,提出相应的控制管理规定。水系利用的核心是要构建起完善的水系功能体系。通过科学安排水体功能、合理分配岸线和布局滨水功能区,形成与城市总体发展格局有机结合并相辅相成的空间功能体系。工程设施协调规划的核心是协调涉水工程设施与水系的关系、涉水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工程设施的布局要充分考虑水系的平面及竖向关系,避免相互之间的矛盾和产生不良影响。3.0.3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1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和湿地及其他水体四大类。河流包括江、河、沟、渠等;湖库包括湖泊和水库;湿地主要指有明确区域命名的自然和人工的狭义湿地;其他水体是指除河流、湖库、湿地之外的城市洼陷地域。2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3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城市水系规划对象的分类方法。分类的主要目的一是便于进行聚类分析,二是便于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和利用措施。水体的形态十分丰富,但分类过多不利于制订基本的保护利用对策和措施,因此根据其基本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湿地及其他水体,河流(包括江、河、沟、渠等,江河以“带”为基本形态特征,一般水面宽度在12m以上,具备较大的流域或汇流范围;沟渠以“线”为基本形态特征)、湖库(湖泊、水库,以“面”为基本形态特征)是城市水系主要类型;这里的湿地是指狭义上的湿地,即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鉴于其功能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规范单独将其作为一类;除上述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类型规模较小,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在城市水系中防洪排涝、生态环境、水质净化等方面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因此也单独列为一类。滨海城市可以增加海湾类别。水系岸线按在城市中的作用进行分类。生态性岸线是有明显生态特征的自然岸线,需要加强原生态保护;生产性岸线主要为满足城市正常的交通、船舶制造、取水、排水等工程和生产需要,包括港口、码头、趸船、船舶停靠、桥梁、高架路、泵站、排水闸等设施;生活性岸线主要满足城市景观、市民休闲、娱乐和展现城市特色的需要,生活性岸线应尽可能对公众开放。3.0.4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基础资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进行下列评价:1城市水系功能定位评价,应从宏观上分析水系在流域、在城市空间体系以及在城市生态体系中的定位;2水体现状评价,应包括水文条件、水质等级与达标率、水系连通状况、水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汇水区排水管渠设施状况、保护或改善水质的制约因素与有利条件、水系利用状况、与外部水系及汇水区的关系及存在问题分析;3岸线利用现状评价,应包括生态功能受损岸线的分布情况、按功能划分的各类岸线分布、基本特征和利用状况分析、岸线的价值评价;4滨水区现状评价,应包括滨水区用地现状、空间景观特征及价值评价;5根据水系的具体情况,可进行交通、历史、文化等其他方面的评价。4水系保护4.1一般要求4.1.1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4.1.3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生态格局及水敏感性、城市发展需求等因素,梳理水系格局,注重水系的自然性、多样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完善城市水系布局。【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的基本要求。城市水系格局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应统筹考虑,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4.1.5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库、湿地等需要保护的水系划定城市蓝线,并提出管控要求。【条文说明】为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排水防涝、城市防洪和通航等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区域协同发展,需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按照此定义,蓝线范围与绿线范围有部分交叉。本次修订在不改变原有章节的情况下,在本节增加了城市蓝线划定的一般性规定,在滨水空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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