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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避险知识按19种事故类别涉及的伤害进行编制。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成20项。一、物体打击1、伤害及情形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泛指落物、滚石、崩等所造成的伤害。如高处坠落物或地面物体坠落至基坑、运输车辆途中掉物、山体落石等,都属于此类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2、应急避险知识2.1预防措施(1)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相关防护用品。(2)拆除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现场盯控,有施工方案,有交底。(3)安全通道口、安全防护棚必须搭设双层防护,进行检验。(4)材料堆放控制高度和临边安全距离,特别是临边作业。(5)高处作业工具入袋,严禁抛物。(6)高边坡作业及靠近山体作业须有防护隔离措施。2.2应急处置措施2.2.1现场应急避险措施(1)伤害发生后,应快速判断现场安全状况,尽可能移至安全区域。(2)采取呼叫、电话等方式尽快通知现场管理人员。(3)采取简单自救措施并等待救援。2.2.2现场临时治疗措施2(1)如物体打击事故导致人员大出血、昏迷、不能行动等严重情况时,应急负责人应拨打120,详细说明事故的地点、受伤人数、受伤的严重程度和性质,请求120支援,避免延误救治时间;(2)如物体打击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较轻,且受伤者能自由行动时,在安全区域等待医疗救护人员进行检查,如情况不严重,则由现场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治疗或由现场医疗救护人员陪同送到医院再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和观察;如情况较重或物体打击是可能引起内伤的情况,应果断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疗;(3)如出现物体打击的受伤者倒在危险部位或掉到危险部位自己不能行动等的情况时,项目应急小组要先把受伤者转移到便于救治的地面、楼面或其它安全平台上,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救治,避免救治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4)现场应急负责人在物体打击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严重事故时,应及时指派项目警戒组组长迅速对现场进行警戒、疏散现场闲杂人员,并维持秩序。发生物体打击的区域的所有作业要马上停止,并由相关的施工员或相应的班组长带作业人员离开作业面,以班组为单位有序的从楼梯或脚手架的安全通道上撤到地面,不得在现场围观或逗留;(5)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医疗急救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理。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在能正常进行救治的地方,医疗急救组应马上投入治疗;如果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在无法进行急救的地方,应先指导救援人员按正确的方法尽快把伤者转移到安全平台上进行急救。120赶到后,现场急救组要尽量配合120医生进行急救,由医3疗急救负责人把伤情、已经采取了的措施向医生做简短而明了的介绍,以便120医生能尽快了解情况,快速而有效的做出急救决策;⑹物体打击事故的现场紧急救治时,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另外也应对颅脑损伤、骨折和出血等情况进行处理:①如受伤者处于休克状态,要让其平卧、少搬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要采取相应的办法让其苏醒;同时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②如物体打击造成颅脑损伤,受伤处于昏迷状态则必须保持呼吸道通畅。让昏迷者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③如物体打击造成骨折,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医院治疗。④如出现血流严重时,应想办法进行止血,避免流血过多引起生命危险。2.2.3应急过程中避免二次伤害的措施⑴如果物体打击造成钢筋、钢管等插入身体内部;现场不能擅自将异物拔掉,只能做清洗伤口或止血等简单处理,应等120到来后,由医院医生进行救治,避免现场处置不当造成二次伤害;⑵事故现场要有专人维持秩序,特别是在高处发生的物体打击事故,禁止施工人员围观,防止人多杂乱,引起围观人员或救援人员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等二次伤害;⑶如果物体打击出现在高处位置,救援人员首先要把伤者按正确的方法搬到安全的地方再进行下步救治,防止伤者或救援人员在不安全4的平台上救治时引起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等二次伤害;⑷如果处在不宜施救的场所时必须将患者搬运到能够安全施救的地方,搬运时应由身体强壮的救援人员进行搬运,如果是脊柱骨折,不要弯曲、扭动患者的颈部和身体,不要接触患者的伤口,要使患者身体放松,尽量将患者放到担架或平板上进行搬运。避免搬运不当引起伤者的二次伤害和救援者的伤害;⑸事故发生后,要防止受伤者的亲属或朋友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对伤者进行搂抱、翻转或晃动等动作,避免动作不当引起骨折、窒息等二次伤害。现场急救措施参见二十、应急救治。二、车辆伤害1、伤害及情形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泛指企业机动车辆(含有轨运输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2、应急避险知识2.1预防措施⑴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或不熟悉车辆性能者不得驾驶车辆。⑵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载人;⑶严禁货物混装,车辆载货严禁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⑷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掉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5⑸现场行车进出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道路情况不明要慢;线路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狭路、基坑边沿、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要慢。⑹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形木块加以固定。⑺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防止车辆起动和刹车时跌倒。⑻在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在道路中的路障应加设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⑼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员不得进入车与牵引物体之间,坡道上牵引时,车和牵引物体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停留。牵引前要检查确保牵引用的钢丝绳满足安全要求,并有专人指挥。⑽行人看到车辆通过时,要及时注意避让。⑾经常性对车辆制动、转向、轮胎进行检查,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⑿有轨运输应经常对轨道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轨道符合运输要求。2.2应急处置措施⑴事故车辆必须立即停车,驾驶员或事故现场人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交管人员未到场前和未得到其允许前不得挪动车辆。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其所在位置,必要时应有旁证人。同时向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报告并同时向当地交通事故报警中心(122)和医疗急救中心6(120)。如有火警,要向消防部门报警(119)。报告内容:事故具体部位、车辆牌号、人员伤亡情况、车况情况及事发时间等。⑵现场人员同时要在救援人员未到前采取合适方法积极进行自救。自救原则:先救人,后救财物(设备);先救重伤者,后救轻伤;先救重要财物,后救其它;有火警时,先救人后灭火。⑶救援人员接到险情信号后,了解相关报告情况后进行相应的对应安排,并组织安排救援所需的车辆、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救援。⑷如当地医疗急救人员未到时,项目部救援人员应积极进行自救,自救原则同第2条。⑸现场人员或救援人员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做好现场勘察和人员、交通疏散。如有设备救援,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起吊设备时应遵守《起重作业安全规程》,灭火时应遵守《消防法》。现场急救措施参见二十、应急救治。三、机械伤害1、伤害及情形是指机械操作引起的伤害泛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如材料加工生产时绞、辗;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2、应急避险知识2.1预防措施⑴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它不良情况,砂轮机必须装有钢板制成的防护罩,禁止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7⑵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被加工物体应缓慢靠近锯片;⑶对人员可能接触的机械的运动部件如旋转件等必须设置防护网,无法用罩网防护的部位应设置隔离措施,防止人体触及;⑷对手提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性能应进行测试,符合质量标准方可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严禁使用;⑸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按需修理,做好维护保养,及时修复存在隐患的部位,杜绝机械带病作业;⑹机械维修期间要切断电源,悬挂不准合闸、严禁操作等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2.2应急处置措施⑴当施工人员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时,立即断电停机。⑵报告现场管理人员,说明机械设备的位置,人员伤亡等情况。⑶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不得盲目施救。现场急救措施参见二十、应急救治。四、起重伤害1、伤害及情形起重伤害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泛指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8故。2、应急避险知识2.1预防措施2.1.1起重机作业⑴现场施工应为起重吊装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起重吊装的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⑵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起吊设备、现场工作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临边防护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了解,防止发生机械伤人、破坏设施、挂断高低压线路以及发生倾覆等严重安全事故。⑶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应有交通指示标志,在公路上或交通频繁的路口实施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地区,设置警戒等,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⑷起重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⑸起重机(含电葫芦)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9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起吊重物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易晃动的重物应拴牵引绳。⑹起吊重物时严禁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突然停电时,应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⑺起重吊装作业工作结束或下班停机以及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作室,都必须取下启动钥匙,锁好车门,防止他人乱动出现意外。⑻起重机、自卸车及砼输送泵车等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必须有隔离防护措施。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电压(KV)安全距离(m)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⑼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⑽钢丝绳采用编结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夹固接10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夹的规格、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夹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夹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夹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钢丝绳公称直径
本文标题:20类事故应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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