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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工〔200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区域公司:现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二OO九年月日主题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通知抄送:集团各成员企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24号令)、《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适用本规定。规定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规定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是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各区域公司人事部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工作。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督导。各区域公司经营部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闻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各区域公司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好:1.监管辖区内注册的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和劳务企业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2.监管本辖区在施项目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3.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4.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总承包项目部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同时网络审核(点击)项目部的填报信息;6.做好日常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第六条总承包项目部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农民工管理水平;3.验证分包企业的施工资格,将“五证一书”(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企业进入当地备案通知书、分包交易服务卡、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整理归档;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总承包项目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域公司进行备案。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5.及时掌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30日前按工程项目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上月《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做出统计分析;7.作好分包企业及其派驻现场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每年两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8.留存各类监督、检查记录。9.委派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2)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公司调剂分包企业所属施工队伍的流向;(3)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4)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5)指导、监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6)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区域公司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7)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8)汇总各分包企业的出勤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10)协助解决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11)按期检查、核实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12)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尤其做好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13)核查《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14)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终止后,负责该工程所有分包企业的《提示书》(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等资料的存档工作。第七条分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2.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并履行分包合同;3.施工现场劳资员均须有分包企业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4.委派劳务队长、劳资员,主要工作内容有:(1)负责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制《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2)组织本队伍农民工参加进场培训工作,配合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完成《提示书》(附件1)的签订工作;(3)负责每天核对农民工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填制《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4)负责本企业劳动力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并随时更改《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撤场人员填写《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经总承包企业认可后方可离场;(5)配合分包企业及其劳务队长解决队伍内部的争议;(6)配合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7)负责监控和审核农民工进场后分包企业填制的农民工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以及配合项目部做好进场后培训工作;(8)配合项目经理或农民工管理员,依据分包合同(大清包协议),每月结算分包企业完成工程量(产值),收集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单,并据此计算出农民工工资总额,审核后上报公司;(9)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终止后,负责该工程的《提示书》(附件1)、《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第三章发包和承包第八条所有总承包工程都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严格禁止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第九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禁止同一工程以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总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再以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违法行为。超出劳务承包范围的合同按专业分包的要求进行评审和管理。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报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工期、劳务费用、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合同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区域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按要求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严禁使用没有资质、资质等级不够、在江苏建工有不良记录以及集团公司年审不合格的劳务队伍。第十二条各劳务队伍的队伍管理档案每年三月份进行核实,对档案中变化了的情况予以调整。公司每年年终按照集团〈队伍考核办法〉对劳务队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并分别作出保留使用、限制经营、清理清退的处理。第十三条严禁没有签订合同的队伍进场施工。第十四条各劳务队伍按照公司“三位一体”贯标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定期进行内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四章人员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各劳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所有单位使用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务工手续,才能上岗作业。各区域公司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活动。第十六条各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指导劳务队伍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项目。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第十七条根据各地政府的要求,尽可能为农民工办理相关综合保险,主要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第十八条推行劳务用工信息化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总承包项目部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视机、DVD机、电脑微机、数码摄像头、数码相机、玻璃橱窗式公告牌(尺寸为2米宽,1.5米高)。各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更。第十九条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区域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数量,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日常管理。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三千人以上,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三千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第二十条在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人员。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五百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五百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第五章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第二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工资支付。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工程项目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各总承包项目部可以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第二十三条各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公布,并接受劳动者监督。第二十四条各总承包项目部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动者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各总承包项目部每季度末或施工任务结束时或春节前必须足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各总承包项目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并将支付劳动者工资凭证报分公司一级财务部门备查。第二十六条各总承包项目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第二十七条劳务分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及时付清分包工程款。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二十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情况和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按月如实填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由公司定期公布。第二十九条建立外部劳务队伍纠纷报告制度。劳务队伍与各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不论事情大小,各单位必须在发生纠纷24小时内将纠纷原因,时间、拟解决方案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法律事务部,对因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事态扩大或发生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建立外部劳务队伍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制(见附件三)。第六章组织建设与企业文化第三十条各劳务队
本文标题: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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