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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2012年6月一、洗钱的概念二、反洗钱法律规章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一)“洗钱”的定义“洗钱”的原意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现在“洗钱”的含义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采用转换、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二)洗钱过程的主要构成洗钱通常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完成一次洗钱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1、处置:即将通过非法活动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离析: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交易,如银行转帐、现金与证券的变换、跨国资金的转移等,其目的是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将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使其合法化;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三)国内外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法1、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2、利用地下钱庄洗钱。不法分子利用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地下钱庄是我国部分沿海和边境地区出现的非法金融组织,它从事买卖外汇、跨境转款等非法经营业务活动,滋生和助长贩毒、走私等严重的犯罪。3、利用互联网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4、通过现金走私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的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5、通过投资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洗钱;有的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6、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7、利用证券期货市场洗钱。为达到把“黑钱”“洗白”的目的,有些不法分子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二、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一)我国关于反洗钱的第一个法律规定(二)我国法规对洗钱罪的首次确定(三)我国法规对洗钱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四)反洗钱配套法规的出台(五)反洗钱法的出台、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一)我国关于反洗钱的第一个法律规定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是从刑事立法开始的。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是我国关于反洗钱方面的第一个法律规定,成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武器。(二)我国法规对洗钱罪的首次确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反洗钱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进展。第一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属于洗钱罪。关于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等五种方式。”同时,对刑法规定的窝赃罪作了修改,将过去规定的窝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由窝藏、代为销售,改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由此确定了我国刑法根据不同犯罪的洗钱活动,予以分别打击的立法模式。即:对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洗钱犯罪活动,适用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予以较为严厉的惩罚;对涉其他犯罪活动的洗钱犯罪活动,依据刑法关于窝赃罪的规定处罚。(三)我国法规对洗钱活动的进一步规范2001年12月,为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也增加规定为犯罪。2006年8月,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的需要,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又作了进一步的扩大,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时,对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赃罪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综合以上规定,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窝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关于转移、隐瞒毒赃罪的规定等。(四)反洗钱配套法规的出台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五)反洗钱法的出台、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1、反洗钱法的出台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共有七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反洗钱法律规章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一)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二)设立反洗钱组织机构◆(三)识别客户身份◆(四)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五)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六)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七)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八)举报涉嫌洗钱行为(一)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要求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三大反洗钱基础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措施:◆1、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2、定期评估、修订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3、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落实整改(二)设立反洗钱组织机构◆建立反洗钱领导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部◆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或设立专岗◆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客户身份识别定义: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的制度。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客户身份识别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通常情况下(指在开展新业务时)的客户及其代理人身份识别。2、超过限额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3、发现可疑交易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识别客户身份的三大原则◆勤勉尽责◆了解你的客户◆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要求◆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客户的相关情况◆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银行业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1、对新客户的识别的具体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联网核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特定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要求: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3、对客户进行风险管理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对客户资料按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4、对客户进行持续的身份识别(1)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2)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3)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5、需要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况(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1、大额交易报告制度◆2、可疑交易报告制度1、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指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过程中对经办的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的制度。大额交易标准: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大额交易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我行目前由总行汇总交易数据后统一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2、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部分常见的可疑交易特征:1、客户频繁或大量存取现金,与其身份或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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