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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贾嗣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院内各科室:为加强我院医疗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江津区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贾嗣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总计九章三十三条),希各科室及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特此通知!重庆市江津区贾嗣中心卫生院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报: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局江津区贾嗣镇分管镇长发:院内各科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津区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分管院长和院长。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务委员会、各科室负责人进行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江津区卫生局和江津区贾嗣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及调解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四、整理有关资料,申请鉴定。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⑴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⑷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条针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或分管领导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未取得执业(执助)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第十二条经过区(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第十三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从重处理。第五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第十五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20%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15%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10%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5%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3%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科室或个人,一旦涉及赔偿或补偿,扣除当事科室或个人当月绩效工资,赔偿额在C、D段者,扣除当事科室或个人半年绩效工资;赔偿额在E段以上者,扣除当事科室或个人全年绩效工资。第十七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绩效工资1-3个月;扣发科室负责人补贴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年度不参予评优等。二、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年度考核不合核;停止处方权半年至壹年;低聘一级;停止执业(时限一周至壹年不等);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需承担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第十八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事故,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本着从重原则,依据上述条文进行处理。第十九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第六章管理者的责任第二十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连带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第二十一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4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士长(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第二十二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6个月,医务科长、护士长(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第二十三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年,医务科长、护士长(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6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第七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第二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区、市以上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六条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区、市以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20%。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第二十七条医务科和院办公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个人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或个人)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报批评。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小组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第三十条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要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外,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微杜渐。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并报江津区卫生局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务科,上一级权释机构江津区卫生局
本文标题:医疗事故与纠纷责任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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