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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主讲:李亮重庆科技学院Email:liangzixiangzi@126.com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概念1、什么是法?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通俗地讲,法是社会生活中判断人们行为是与非的一种界限,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的本质: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体现;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3、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规范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制定: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成文法。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上已经存在的而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一行为规则,如习惯、道德等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产生习惯法。制定认可法的创制方式内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物行为智力成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因此,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二、法律的概念1、什么是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2、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法律(1)宪法(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改或废止。(2)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者基础。如《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法律效力上讲,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决定等。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两个层次: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2)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如:《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5)规章规章按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1)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2)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等。(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全国人大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法律体系图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筑法、合同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政府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各部、委(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在我国,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例具有同国内法同等的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际条约也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渊源。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另外,其他具体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如《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3、法制与法规1、法制的概念: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指调整某一特定社会关系,规范某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的三要素:1)假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2)处理: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方式的部分。3)制裁:是人们遵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中规定行为模式所产生的后果;第二节建设法规的概念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及调整的对象建设活动: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铁路、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属于建设活动。建设法规——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权利、义务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出生——死亡(如:继承)特殊权利能力如:婚姻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手段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关系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它包括两个相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提供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2)经济协作关系——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是通过法定的合同形式来确定的。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在建设活动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3)相关的民事关系——民事手段在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单位、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这种关系必须由建设法规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来加以规范、调整。从其调整手段及内容看,建设法规多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二、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五个层次)(1)建设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由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法律效力排序: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注意:建设法律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应保持一致。宝塔型结构:是先制定出一部基本法律,将该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个具体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梯形结构:是不设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法规体系的最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建设法规体系结构宝塔型结构梯型结构建设法规的基本特征:1)行政隶属性:采用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建设关系。调整方式为: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2)经济性3)政策性4)技术性第三节几种基本的法律制度一、诉讼时效制度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2、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的消灭”注:(1)消灭胜诉权,不消灭起诉权。(2)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具体表现: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接受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均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和4年。针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4年: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4、计算起算: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甲借乙1万元,约定2000年1月1日还。到2003年2月,尚未归还,乙向甲讨要,甲不还,乙起诉。最长期限限制:《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和延长
本文标题:建设法规课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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