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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三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
1ConsumptionTaxofTaxPayingPlanning消费税纳税筹划2一、分清谁是纳税人【案例】同创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各类卷烟的烟草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既生产甲、乙类卷烟,又生产雪茄烟。由于生产项目众多,公司无法自行生产各类卷烟所需的所有烟丝,因而与当地一家烟厂签立长期合同,由同创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该烟厂代为加工烟丝。同时,同创公司也承接其他公司的委托加工项目加工烟丝,2011年1月,该公司发生如下委托加工业务:1.委托烟厂加工一批雪茄烟烟丝,同创公司提供原材料11万元,烟厂收取加工费3万元。2.承接一家外贸公司的委托加工烟丝项目,其他公司提供原材料8.5万元,同创公司收取加工费2万元,依同创公司销售同类烟丝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该批烟丝的价值为12万元。月末,公司就上述两项委托加工业务计算应纳消费税为:(11+3)÷(1-30%)×30%+(8.5+2)÷(1-30%)×30%=10.5万元请根据该企业的计算,提出筹划建议!3【例】同创公司上述两项业务均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因而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属于委托加工业务,但在这两项业务中,同创公司的身份并不相同,在第一项业务中,同创公司提供原材料,是委托方,应缴纳消费税,并由受托方当地一家烟厂代扣代缴;在第二项业务中,同创公司只是受托方,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为外贸企业,而不是同创公司。同创公司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而不应缴纳消费税,但同创公司必须就其加工业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同创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为:消费税:(11+3)÷(1-30%)×30%=6万元。增值税:2×17%=0.34万元。收代缴消费税:由于同创公司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因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为:12×30%=3.6万元。同创公司实际承担的税款为6+0.34=6.34万元P944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纳税人通过组建销售公司来实现转移定价: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发生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从而降低消费税。2、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企业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5【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也对当地的消费者直接销售。按照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每年到工厂以零售价格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000斤。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2012年初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销售公司。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销售公司结算,每斤4元,销售公司再以每斤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售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不设销售公司时应纳消费税=50000×5×20%+50000×0.5=75000(元)设立销售公司时应纳消费税=50000×4×20%+50000×0.5=65000(元)通过这项筹划,企业降低消费税额为10000元6注意:税法规定: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因此,生产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可节税。筹划依据: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例:P987三、分别核算与合并核算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计税。筹划思路:①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8②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销售成套消费品: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工业企业销售产品,习惯以“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例:P1069【案例】宏图烟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乙类卷烟的国有烟厂,长期以来,该公司自己生产乙类卷烟所需烟丝,并将烟丝进一步加工制成宏图牌乙类卷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卷烟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甲类卷烟的需求明显增多。为了拓展业务,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公司决定生产甲类卷烟。由于自身的技术有限,公司无法生产甲类卷烟所需烟丝,因而只能委托其他烟厂加工。2011年6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01.生产乙类卷烟烟丝15万元,其中5万元外销给其他烟厂,其余10万元直接用于本厂加工乙类卷烟。2.销售乙类卷烟10标准箱(2500标准条),不含增值税价格12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3.委托加工甲级卷烟烟丝价值6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1.8万元。该烟厂期初无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2万元。4.销售甲类卷烟5标准箱(1250标准条),不含增值税价格10万元,烟已发出,货款已收讫。月末,企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46450元,其计算方法如下:150000×30%+120000×36%+150×10+100000×56%+150×5=146450元公司领导人觉得税款过多,请有关税务专家进行审核,请你提出相关意见!11依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而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馈赠、集资等,则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四、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12即: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当期生产领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13五、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纳税筹划14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15综合考虑以上两点,该公司多计算了应纳消费税,其实际应纳税额为:50000×30%+120000×36%+150×10+100000×56%+150×5-(60000-20000)×30%=104450元16【案例】恒久远珠宝有限公司以珠宝玉石为主要经营项目。其经营特点在于该公司自己并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珠宝玉石后,经过简单的组合或加工,再将珠宝玉石销售出去,2011年7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从商业企业购进价值50万元的珠宝玉石,该公司月初库存的外购珠宝玉石价值10万元,月末库存的外购珠宝玉石价值30万元。2.销售珠宝玉石45万元,货款已收讫。(不含增值税价格)月末,该公司财务人员计算出应纳消费税1.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45×10%-(50+10-30)×10%=1.5万元但有关税务机关详细审核后,明确指出该公司外购的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款不能抵扣。对此,公司财务人员坚持认为自己的计算没有错误,你认为该案例如何处理?17本例中恒久远珠宝有限公司自己不生产珠宝玉石,只是购进后,经过进一步加工、包装、组合后出售,其外购珠宝已纳税款本应可以抵扣,但由于企业不了解有关规定,从商业企业而不是工业企业购进珠宝玉石,导致已纳的消费税无法抵扣。企业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为:45×10%=4.5万元18①要将可扣除的已纳税款尽可能扣除,提供必要的会计财务核算记录。②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是商家。因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六、抵扣有条件19【案例】北京市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项目包括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等用品。去年2月,该化工厂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化妆品20万元,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15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该厂各项进项税额为3万元,月末该厂财务人员申报应纳消费税为8.5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20×30%+15×17%=8.55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0+15)÷(1+17%)×17%-3=2.1万元该项销售业务共应纳税10.65万元。本月该厂生产上述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由此企业本月经营亏损0.65万元20应纳消费税:20÷(1+17%)×30%=5.13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0+15)÷(1+17%)×17%-3=2.1万元211、消费税计税的依据与增值税一致,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消费税税目税率中值得注意以下几种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1)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染发剂等不属于化妆品征收范围,不征消费税。(2)体育上用的发令纸以及鞭炮引线不属于鞭炮、焰火的征收范围。(3)子午线轮胎不征消费税。(4)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消费税。(5)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不征收消费税。七、计税依据有讲究22八、加工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主要有:1、委托加工2、自行加工231、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条件为:(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4(一)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对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其计税依据是:1)已销售的按销售额;2)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25【例】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其他酒10箱,该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加工费0.4万元(价格均为不含税价),则该酒厂代收的消费税和应交的增值税?解:酒厂代收消费税=(2+0.15+0.4)÷(1-10%)×10%=2833(元)酒厂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15+0.4)×17%=935(元)26(二)委托方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委托方在提货时向受托方支付的消费税:1、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已在收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2、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除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11项)、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注意: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27委托加工受托方委托方原料、主料应税消费品CT:代收代缴VAT:加工费×17%出售:不交CT自用连续生产其他加工费:交VAT和CT28【例】甲酒厂为VAT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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