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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全乡推行领导干部问责等六项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党支部(总支)、村(居)委会,乡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乡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和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队伍,有力推进旧屋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罗平县委、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罗发〔2008〕11号)和《关于印发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罗平县服务承诺制的规定罗平县首问责任制规定、罗平县限时办结制规定、罗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规定、罗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罗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中共旧屋基彝族乡委员会2旧屋基彝族乡人民政府2008年4月15日主题词:问责等六项制度实施细则通知抄报:县委、县政府抄送:县问责办、乡人大,乡纪委(共印40份)旧屋基彝族乡党政办公室2008年4月29日印发旧屋基彝族乡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落实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严肃工作纪律,使全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问责原则:行政问责制坚持权责统一、赏罚3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三条问责范围:全乡领导干部职工、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第四条问责对象:乡直接问责的对象:全乡干部职工及村(居)委会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第五条问责内容:对乡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推委扯皮、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干部职工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干部对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的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问责内容第六条全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决定、命令、规章、工作部署,政令不畅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4(五)对岗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协调配合、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影响整体工作的;(六)不请示报告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工作的;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多次迟到、早退或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中午喝酒下午打牌赌酒的;(七)不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公开办事程序造成工作失误或恶劣影响的;(八)不执行上级管理规定,出现乱收费、乱开支、公款私存、截留、滞留、挤占、拉用、挪用相关经费及私设小金库的;(九)利用职权向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严重影响事件,不及时处理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十一)不按时完成领导批办、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失误的;(十二)各级各部门因管理不力,造成部门职工工作纪律涣散、工作效率低下或出现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5(十三)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档案资料、信息保密等管理违规操作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四)不认真排查化解管辖部门、辖区内热点、难点矛盾而出现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五)不执行乡管理规定及《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十六)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情形。第七条各村(居)委会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不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二)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的;(三)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协调配合、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影响整体工作的;(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严重影响事件,不及时处理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档案资料、信息保密等管理违规操作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七)不认真排查化解管辖部门、辖区内热点、难点矛6盾而出现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八条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前款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乡纪委按规定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通过有关程序,移7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问责运用规则第九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3)情节特别严重的,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六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辅助工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一年内受到本乡2次以上问责的;(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8正实施问责的。第十一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部门所属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正确判断,导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和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五章问责程序第十三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问责情形发生的,由乡纪委进行初步核实。(1)乡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或建议;(3)职工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或建议;(4)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或建议;(5)职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9(6)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或建议;(7)新闻媒体的报道;(8)其他渠道反映的。第十四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基本存在,向乡党委、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第十五条由乡党委、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乡纪委负责协调党政办、组织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十六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乡党委、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七条调查终结后,由乡党委、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第十八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第十九条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10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乡党委、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条乡党委、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二十一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依规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导致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施行。11旧屋基彝族乡服务承诺制第一条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我乡的工作职能和要求及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对涉及对外服务和对内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公众和职工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在职工作人员及村(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服务承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12则,以提高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公众和职工的监督之下。第三条对外公开我乡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以便公众了解。其主要内容:(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投诉方式;(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第四条在工作中做到以下要求,认真履行承诺:1、实行文明服务。做到仪表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答耐心,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2、实行首问负责制。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并负责帮助将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服务对象对拟办事项满意。3、实行即时服务制。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4、实行高效服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5、实行廉洁服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13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6、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到“六个不能”,即工作不能在我手里出差错;事情不能在我手里延误;文件不能在我手里积压;文稿不能在我手里成废品;办事的同志不能在我这里受冷落;单位形象不能因我受到损害。第五条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处理:(1)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和蔼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来访者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2)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申报事项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的申报事项没有按时办理的,或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事项,视具体情节,按照《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进行问责。(3)对于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施行。14旧屋基彝族乡首问首办负责制第一条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办事人)到我乡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处理的责任制度。接待前来本乡办事的人员询问或电话咨询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直接办理的工作人员为首办人。第二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尽职尽责为来访者服务,必15须做到文明礼貌、主动热情、服务规范、及时高效、清正廉洁。各部门相关人员在接待来访者或来电者时应实行登记制度,对服务对象的姓名、单位、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会及乡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和管理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第四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立即给予办理;不允许出现该办不办、有意刁难、设置障碍等情况;不能马上办理的应告知办理期限;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需要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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