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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行政日常用语、政治学、法学古德诺政治行政两分说:意志表达,制定政策是政治、执行意志,执行政策是行政;马克思概言认为行政是国家组织活动积极定义:是对国家与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组织,作出决策和执行的活动总称消极定义:排除、蒸馏法,以分权学说为基础,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权力形式。符合行政法历史发展过程,适用于说明近代以前行政残余。描述法:……形式意义行政:从权力主体角度考察,准立法、行政立法+准司法、行政司法,行政法仅探讨此种实质意义行政:超越机关界限观察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国家行政为公共行政一部分,而非全部。多角度,行政法学中行政是公共行政,与公权力相关的行政,但国家行政为重点分类1授益与负担:单方面;有的两者均有,如行政合同;有的一方为授益,一方为负担2强制与非强制;3羁束(要求严格依法)与裁量(法律允许认可,一般应尊重行政机关判断选择):以行政主体是否有自由选择空间为标准;4规制(对权利自由限制,达到对某一领域管理目的,传统职能,比重大)与给付(福利国或行政国兴起):以功能和方式;5依职权与依申请(无申请不能采取);6内容行政权以集权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无独立意义行政权;行政法学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应,是在以分权理论为,将国家机关分为三机关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就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描述和概括,最早提出为亚里士多德。特点:1公益性-但不等于与个人利益无关,最终目的是一个个具体权益保障,故行使中须顾及公民基本权利;2强制性;3优先性-行政主体享有在职务上和物质上优益条件,与私权比较具有优先性;4能动性;5不可自由处置性-权利+职责行政法1行政法是现代民主法治产物,古代无行政法。2部门法意义上概念-与民法、刑法不同,因其皆有统一法典,但目前不能在法典意义上使用行政法概念。虽然英美法系无公私法之分,不着意于行政法为何物,但观念上存在范围与大陆法系相当的比较法意义上行政法3行政法公法-动态宪法,将宪法描摹的政府与公民关系具体化内容:核心-政府与公民关系1实体法-权力、职责、权利、义务,突出代表-行政组织法,其他涉及对主体、授权、委托也属2程序法-特有与一般。世界上第一个制定行政程序法为西班牙,欧洲仿效-第一次高潮;美国-第二次;日本、韩国第三次。我国正在进行中。3救济法-复议(台湾诉愿法、美国行政法官与英国行政裁判所)与诉讼特征:1行政法尚无统一法典-数量多、形式多、种类多;行政权运作牵涉范围广,专业性和技术性,社会不稳定,不可能不必要;行政法学年轻,有待进一步发展。但可有程序法典。2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组成部分-先有诉讼,之后其他充分说明3程序与实体交融在行政法表现得尤其突出。亦为现代法律一个新趋势法学管理论-重实体轻程序;控权论;平衡论-行政法是有关行政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的法律总称,内在精神在于谋求整体平衡形式渊源1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文件(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机关组织法+与行政权运作有关的)2法律-与行政法有关;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规章;5法律解释;6国家条约和惯例;7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通知、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实质渊源没有体现为具体条件,但反映精神实质,非制定法意义上法律表现形式1惯例-法制健全情况下,惯例往往成为法律,但为转化的也有,我国研究处于起步2司法判例-大陆法系法国行政法院系统判例为渊源,其他不明确承认3学说;4行政法一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体现行政法根本人地,指导其制定、执行、遵守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各个环节中。特点:1普遍性;2特殊性-行政法特有;3有效性;4时代性;5前瞻性功能:1引导行政法发展;2指导行政立法;3指导行政法实施;依法行政行政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最重要。奥托迈耶首次揭示,注重形式主义,强调行政须依实证法律规定。行政范畴变化,使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法不限于实证法律,也包括法律原则及精神1法律优位:消极意义,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抵触:(1)法律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法律已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该事项作了规定,法规与规章规定都让位于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已经明确规定,规章不得与之抵触;与法律抵触的……予以撤销或改变;(2)一切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抵触:包括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指一切构成行政法律渊源的规范。具体:作为行政活动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实质性法律规范,即内容明确具体、一旦违反具有制裁效果;法律规范有效;与法律相抵触活动原则上违法或无效,撤销或确认无效2法律保留:积极,涉及公民权利义务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管理活动,旨在规范立法权与行政权间的权限分配,故只有两权分开才有形成该原则可能。干预行政的法律保留-行政主体侵害行政基本权利,或对其课以义务时,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后扩及给付行政,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服务时须得到法律授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后重要性理论,认为重要性适用法律保留原则(1)宪法意义上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为重要事项保留(2)行政法意义上:1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授权,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2权责统一,不得放弃行政合理1平等:公平,法律制定+执行的平等,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实施差别待遇。立法时对调整对象合理分类,防止立法过程中因分类不合理产生歧视;执法中超越形式意义平等,从动态实质观点,正义理念,视本质可有合理差别。裁量权不能仅因事实不同必为不同处理,而是两者间有某种内在联系,平等裁量为裁量至高境界2比例:源于19世纪德国警察法学,奥托迈耶确立其地位,警察法扩展到其他领域。英美法系也开始关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相对客观性、易操作性(1)宪法意义上-针对立法者,对公民权利限制,只在在公共利益必需范围内方能实施;(2)行政法意义-手段与目的间关系,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1)妥当性原则:适当性或适应性,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且于目的达成2)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不可替代、最温和之手段,多种可供选择时……该手段对行政目的达成为必要3)均衡原则:狭义比例、比例性、相当性、法益相称性,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明显超过所获利益时,才违反适度性原则,因精确衡量不易,不能动辄以轻微不合比例主张违反此原则妥当性与必要性关注目的与手段选择,属同一层次,均衡则较高地位,注重是否需要侵害权益,即使符合前两项,也可能违反此项信赖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不得随意变动,如果变动必须补偿信赖损失。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必要性:1法治国家原则的必然要求:形式+实质;2法律安定性原则,法律状态稳定性和不可分割性;3基本权利保护要求;4民法诚信影响通常指合法信赖或正当合理信赖。方式:立法保护+存续保护+财产保护适用:1行政机关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前提:承认接受+涉项告知+职务请求协助2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但有例外,如公共利益依赖保护原则要求3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1)授益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部分或全部、向前或向后撤销。废止原因非违法,通常法定,基本于客观状态变化或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2)负担的撤销与废止:不适用,但使相对人处于更为不利境地除外。(3)复效的撤销与废止:指对一人授益同时对另一人产生侵益效果。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无明确规定。对相对人授益第三人负担,依授益处理;对相对人负担,第三人授益,依负担处理正当程序产生于英。形式法治-实质法治重要标志。1公开:行政机关应主动或据相对人申请公开或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包括行政行为依据、过程、结果的公开。2公正:行政权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针对自由裁量权。须借助于程序法。应当: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地位平等;2相同相似情况,体现一致性;3回避制3参与:相对人为主体,而非受行政权随意支配的客体。包括: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听证请求+回避请求+阅卷请求+复议请求)4效率: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时限;2行政机关机构精简;3重视行政行为中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主要用于立法领域。责任行政必须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当处于负责任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可不担责。由行政行为性质(公共性)与特征(作用于公民、社会团体)决定。我国缘由:1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内在要求。政府干预时需受约束。2民主行政必然要求。3责任行政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控和制约行政权力起重要的作用。内容:1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有责状态;2要有明确主体;3将活动与责任相连;4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5构建行政责任监督机制(内部监督:行政领导-首要条件、专门机构及下属+外部监督),不自觉到自觉、外在到内在的过程。第二章历史西方行政法历史发展时期:1三权分立制定时期;2建立文官制时期;3建立行政司法制理论基础:1国家与政府起源2国家与人民关系:主权派(主权至高无上,个人须无条件服从,霍布斯-君主与卢梭-人民)与人权派(洛克与孟-冷静,反对任何形式的绝对权力。孟:1政治自由:不强制任何人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不禁止任何人做法律许可之事,自己要有安全,或至少相信自己有安全)行政法产生标志:法国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前身的成立,法国为行政法母国。英国的普通法制度:一切案件,包括行政案件在内,都由同一普通法院,按普通诉讼程序审理,适用同一普通法律,包含了对行政权控制。普通法院同时对地方行政官吏进行监督。法国则排除了普通法院对行政纠纷管辖权。美国行政法产生标志-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成立,其行政权更广,故控制需要。法:1保留审判权阶段,由元首保留,只提供建议;2委托审判权阶级,参事院在事实及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相对独立于政府;3一般管辖权阶段,无须向部长申诉;4特定管辖权阶段,设地方,最高法院以法律规定事项为限,成熟期。法行政法原则从判例中产生,其产生与发展来自行政内部法律控制,故强制平衡与调控。特点:行政法为独立法律体系,由行政法院审判,重要原则源于判例。英美法系:英国缓慢,突破性进展19世纪末。1委任立法;2行政裁判所发展。美国同英国,发展司法复审制度,重程序。两大法系行政法区别法律体系1独立内容广泛,系统;不独立,侧重于司法审查,核心为控制行政权越权和滥用,组织不是行政法内容法律规则行政法规则为原则,一般规则为补充;相反司法体制独立于普通法院并与其并列的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专门处理行政案件,平等并列,互不从属;无原因:1历史;2法律传统或观点;3三权分立的理解不同,行政法院行使部分司法权,英美法系国家不允许司法机关以外行政系统行使审判权。影响西方行政法发展因素:1深厚的理论基础、强大的社会力量和民治的文化传统;2国家干预力量增强带来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力量相应增强;3行政诉讼制发展和完善我国古代行政法律规范特点:1范围广博、规范细密、完备-因中央集权统治的结果是行政管理范围扩大2职官设置,对官吏选用、晋升、考核和监察等为主要内容3礼;4诸法合体;5皇帝敕令是最基本渊源,且具最高权威旧中国行政法状况简介:现代意义行政法直到民国时期才开始萌芽。行政诉讼第一次被提到为《临时约法》。北洋政府《行政诉讼法》,形式上初步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新中国行政法发展状况简介:经济体制改革是行政法重新赴和发展最直接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法进入发展时期。我国行政法发展路径展望:1内部权力制约同时
本文标题: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行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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