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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报审稿)南京市规划局2005年5月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11.总则1.0.1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该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在南京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1.0.2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1.0.3为保障规划可操作性,合理解决规划弹性与刚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为重要强制性控制内容;分则是具体技术图则。规划采取分级审批和分级调整的办法,由市政府负责总则的审批,市规划局负责分则的审批,规划调整也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在相应的权限内进行。1.0.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六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高度控制、特色塑造特定意图区范围及控制引导。1.0.5为突出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南京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划定了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规划编制单元的划分详见《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1.0.6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提高规划可操作性,除专家参与规划的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21.0.7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南京城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指引》、《南京城市新建地区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指引》、《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地方标准的要求。如因特殊原因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做出专门说明。1.0.8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纳入规划成果信息系统,成果数据必须经验收并入库校核无误后,规划编制工作方可结束并履行合同有关条款。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的要求。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32.重要强制性内容规定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参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考虑市场体制下政府调控需求,并结合南京实际,重点落实两方面内容,一是保证城市健康发展的必须由政府行为控制的内容,二是塑造城市特色的内容。2.1“六线”控制“六线”是指道路红线、绿化绿线、文物紫线、河道兰线、高压黑线、轨道橙线,其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2.1.1道路红线规划控制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完善支路网规划。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位置、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平面交叉口渠化、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缘石半径、公交站场、行人过街通道(包括地下过街通道)及其出入口位置、控制要求;确定立交等主要交叉口、交通广场形式、位置、控制要求。地形高差特别复杂的地区以及重要控制点应确定竖向标高。2.1.2绿化绿线控制确定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其它绿地(重点是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绿化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2.1.3文物和城市紫线控制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落实“文物紫线”控制,划定市级以上文物的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根据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2004),落实“城市紫线”控制,具体包括: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街区、古遗址区(地下文物保护区)、古建筑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4群和传统风貌区四种类型)的保护范围及协调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划定历史建筑(包括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区控文物、近现代优秀建筑、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居)的保护范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划定其他非文物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本体和保证其基本安全的范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2.1.4河道兰线控制划定河湖水面水体规划位置、保护范围界线,确定断面形式、河底和水位(内河)控制标高,提出护坡(驳岸)设置设想及有关控制要求。2.1.5高压黑线控制确定35KV及以上等级的高压线位、高压走廊保护范围,确定控制要求。2.1.6轨道橙线控制对于已建设或已完成初步设计方案的线路按照《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005)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对于已完成轨道交通专项控制规划的轨道线路按照《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2005)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并划定具体轨道线位和站位以及保护控制范围,提出有关控制要求,确定出入口位置及控制要求。2.2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控制明确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的位置、界线、使用性质、规模,以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2.2.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控制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着重落实涉及空间利用的用地控制规划。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52.2.1.1城市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金融服务设施、邮政电信设施。除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外,易受市场力侵蚀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须按配套要求重点落实。2.2.1.2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四个级别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位置、边界、规模及设置要求。2.2.1.3新建地区按照《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组织建立居住社区和基层社区,并安排相应的配套设施,除中小学等需独立设置的设施外,确定居住社区中心用地规模、用地位置及设置要求。确定基层社区中心用地规模和设置要求,有条件的可确定用地位置。城市已建设地区可参照《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内容和规模分级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没有条件形成集中的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的,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布局。2.2.2道路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控制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落实涉及空间利用的用地控制规划。2.2.2.1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对外交通设施,即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的场站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即公交首末站、公交停靠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车辆保养场、修理厂,以及公共停车场、加油站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即站点、站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环卫设施、防洪设施、消防设施等。2.2.2.2研究确定各类道路交通设施的规模,划定用地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6要按照《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进行合理安排和预留。2.2.2.3研究确定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服务范围、服务容量,按照《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划定各项市政设施源和站点的位置、规模、用地范围。研究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对涉及环境影响的(如水源保护)划定保护范围,涉及安全防护的(如环卫设施、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划定卫生安全防护距离。新建地区按照《南京新建地区道路交通和市政规划指引》的要求落实。2.3高度规划控制2.3.1根据城市整体空间轮廓、景观视廊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特色塑造、用地条件、土地性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度分区。在确定特色展示区和特色敏感区的高度控制时,应进行景观视廊分析(包括竖向视线和平面视域分析);重要地段,应以地块为单元进行三维空间建模,以便于直观分析和研究。2.3.2高度分区应划分到街区,街区内有重要视廊控制的,应进一步深化到地块。2.3.3高度分区一般分6级:12米以下、12-24米、24-35米、35-50米、50-100米、100米以上。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进行合并或细分。2.4特定意图区规划控制2.4.1特定意图区划定特定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塑造、城市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有特别开发意图而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要求的区域。根据城市特定意图区规划,在进一步研究地段特色基础上,划定城市特色展示区和景观敏感区的边界。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72.4.2特定意图区主要控制要素确定城市特色展示区内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提出拓展并组织认知路径的方案;在凸现特色的同时,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性、延续性和协调性。确定景观敏感区的控制要素,包括高度、风貌、色彩、体量等,提出控制要求。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83技术图则规定技术图则以规划管理的需求为导向,落实前述重要强制性规划内容,并提出地块建设控制和引导要求,将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要求落实在“一张图”上,作为实施管理最直接、最基本和最完备的技术依据。3.1图则单元划定及地块划分3.1.1图则单元划定图则单元是为了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实施管理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而划分的结构单元。图则单元划分原则:(1)居住社区(新区)、行政街道(旧区)界限范围;(2)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道、重要河流、铁路等);(3)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和功能内在的关联性;(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0.2—0.3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0.8—1.5平方公里为宜)。3.1.2地块划分在图则单元中进一步划分规划地块。地块划分的原则:(1)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2)与土地权属相关;(3)便于土地出让。3.2图则单元的控制指标(内容)确定各图则单元控制内容,包括主导属性、人口规模、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地、配套设施项目。其中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街头绿地以外的绿地属强制性指标(内容);街头绿地、配套设施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属强制性指标(内容),位置属指导性指标(内容);其余属指导性指标(内容)。(1)主导属性,是对图则单元主导性质的概括与描述;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9具体指:综合发展区、居住区、商业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对外交通设施区、市政设施区、文化娱乐区、工业区、仓储区、生态景观区、村镇发展区等;(2)单元用地面积,指图则单元内除主次干道以外的用地面积(包括村镇建设用地,但不包括水域、山地、林地等其它用地);(3)总建筑面积,指图则单元内可供开发用地的总建筑规模;(4)配套设施,指地区级和居住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项目内容和规模。(5)绿地,指城市公园、街头绿地等的数量和规模。是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开放空间,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用地规模;(6)人口规模,图则单元内的规划控制人口数量。3.3分地块控制指标(内容)分地块控制内容是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之一,属指导性指标。对地块具体规划控制和要求以表格和条文形式的表达,应包含地块编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现状、规划建设状况、配套设施、城市设计引导、地下空间利用引导以及备注等方面的内容。(1)用地性质,指某一地块按《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中城市用地分类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表中标注“★”的用地类别)内容划分的土地利用的类别;(2)地块用地面积,指地块的净用地面积;(3)容积率,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4)建筑密度,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分则中所提供的建筑密度一般为上限值,即需小于或等
本文标题: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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