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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文章精选2008年第15期北京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BeijingDachengfanglueTaxpayerClub本资料内容主要选自报纸、杂志及网络免费资料,仅供俱乐部会员阅读学习目录(2008年第15期总字第四十二期)2008年8月1日1、以物抵账的纳税筹划-----------------------32、先抵扣再转出获得资金时间价值-------------43、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的案例分析-----------64、优惠大门向“核定”纳税人徐徐打开---------75、企业捐赠实物的税务处理------------------146、企业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与差异------------167、从现金账户中发现问题--------------------188、金融企业三类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219、金融资产转移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三)--26一、税收筹划以物抵账的纳税筹划案例:1999年6月,某市一家水泥厂以每吨200元(含税价)的价格销售给一家建筑公司5000吨水泥,价款共计100万元。因该家建筑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建筑公司表示愿用其闲置的一幢办公楼(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抵顶所欠水泥厂的货款。水泥厂为不受损失,初步同意接受该抵顶方案,并欲将该办公楼以市场价对外销售,以此收回建筑公司所欠的货款。分析:若水泥厂先用债权抵顶换得建筑公司办公楼的产权,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其用不动产产权抵账,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就此行为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水泥厂将来销售这幢办公楼以收回账款,对水泥厂来说再次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依照规定,同样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100×5%=5万元城建税:5×7%=0.35万元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假定不考虑印花税、契税等税种)以上三种税费合计共5.5万元。若水泥厂采用这个方案,可收回100万元的账款,但另需额外付出5.5万元的税费。因此,水泥厂需改变收账方式,建议水泥厂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水泥厂帮助建筑公司联系办公楼买主,然后建筑公司用售房款来偿还其欠水泥厂的账款。经多方联系,建筑公司找到了买主,建筑公司取得售楼款后随即清偿了水泥厂的账款,水泥厂得以全额收回账款。在本例中,债权人——水泥厂通过行为方式转换,将收账过程中,不动产产权转让次数由两次变为一次,从而减少了在收账过程中不必要的税费支出。(来源:中国税网)先抵扣再转出获得资金时间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针对这一规定,纳税人应当注意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时间限制,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购进工程物资处理例如:2006年1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工程物资,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为30万元,税额为5.1万元。因为购进的是工程物资,甲公司未到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2006年5月工程完工,甲公司将剩余的11.7万元(含税)工程物资按账面价值对外出售。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1.购进工程物资时,借记工程物资35.1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5.1万元。2.工程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23.4万元;贷记工程物资23.4万元。3.出售工程物资时,借记银行存款11.7万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借记其他业务支出11.7万元;贷记工程物资11.7万元。由于购进工程物资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经超过认证抵扣期限,不得再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甲公司出售工程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为1.7万元。筹划方案:甲公司购进工程物资时,可先作为原材料入账,同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工程领用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甲公司可作如下账务处理:1.购进工程物资时,借记原材料3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贷记银行存款35.1万元。2.工程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23.4万元;贷记原材料2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3.出售工程物资时,借记银行存款11.7万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借记其他业务支出10万元;贷记原材料10万元。筹划后,出售工程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为0(1.7+3.4-5.1)。此外,先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可能会推迟部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超过认证抵扣期限的补救措施如果由于某些原因,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90天内申请认证抵扣,那么这部分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在增加增值税负担的同时加大了进货成本,降低了利润。笔者认为,对超过认证抵扣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采取以下补救措施。超过90天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可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起退还开票企业,由开票企业先以退回的发票为依据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并将收到的原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然后立即开具一张同样内容的正数发票。按上述方案不会增加开票方收入和销项税额,但是接受方收到新的专用发票又重新拥有了申请认证抵扣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货物销售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有明确规定,而且有些地区对重新开票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纳税人应当事先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得到认可后才可按上述方法处理。(来源:中国税网)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的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来源:中国税网)优惠大门向“核定”纳税人徐徐打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取消了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因此不少纳税人致电询问,核定征收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随着《办法》的发布和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大门已向核定征收纳税人徐徐打开。但是目前,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具体税收优惠的条件和程序尚未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处在政策层面,如何落实还得等待。核定征收纳税人多年与税收优惠无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公布的数据,到2006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其中,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达到43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达到3800多万户。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大部分小企业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主要包括: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等。2000年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有关专家表示,之所以对这些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以准确核算收入和费用,达不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求,无法计算相应的成本扣除。另外,不让核定征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也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小企业建账健制。由于上述规定,多年来核定征收纳税人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无缘:虽然属于新办企业,但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也不能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等等。比如,记者的一位朋友2005年初成立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招聘了4名下岗职工做业务员。这位朋友知道一些税收政策,认为新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1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招聘4名下岗职工做业务员,达到了享受减免税的条件,于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但税务机关认为,公司仅聘请了一名代账会计负责记账,账簿设置比较简单,大量的收入不开具发票,一些费用支出也没有相应合法单据入账,甚至有些支出没有入账,因而成本核算不准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税务机关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所得税,每月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元。税收优惠必须是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朋友的公司最终没有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办法》给核定纳税人带来希望《办法》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办法》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等内容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适用情形,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二是明确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办法》,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这就意味着,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将不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三是取消了过去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有关专家认为,取消过去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办法》的最大亮点,其为核定征收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带来了希望。《办法》为什么要取消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呢?主要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过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取消,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已所剩无几。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比25%的法定税率低了5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
本文标题:《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总字第四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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