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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工程造价咨询评审资料保密制度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一、凡在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二、造价工程师、预算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了解的标底、工程技术资料、合同、可行性研究、财务制度、会计资料、会计报表的情况等均属保密内容。三、本公司评审人员凡从建设单位收集的工程技术资料文件、会计报表等资料,均应按单位建立档案,并按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不得随意存放、出借。四、对评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一)司法机关需调阅的资料;(二)有关职能部门检查评审质量时,需查看的有关资料;(三)为答复有关部门的调查,藉以解脱评审人员的法律和道义责任。(四)经被审单位允许可以公开的资料。五、标底的审核由评审中心组织,公司专业人员审核、有关部门监督。六、标底编审工作应保密,符合保密规定。(一)标底的保密由有关部门监督人员负责。(二)标底的编审应封闭进行。(三)标底编制的中介机构、编制人员、地点、审核人员应保密。七、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八、本公司人员如有违犯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况给予:(一)警告;(二)停发工资;(三)暂停评审工作;(四)吊销评审资格;(五)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工程造价咨询评审资料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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