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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退休返聘合同注意事项
1.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3.聘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由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确定,但聘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聘用期内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4.用人单位不承担为返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gong积金的义务;5.用人单位支付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6.用人单位在解除聘用协议时可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7.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8.应尽量减少聘用退休人员,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并尽量安排返聘人员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用人单位可采取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聘用协议签订以1~2年为宜,尽量不要签订3年或3年以上;原因是现在社会复杂,安全及健康问题是公司面对的风险加大的因素,一旦出现问题容易把公司牵涉其中,纠缠不清。因为劳务合同关系不能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所以在合同中要就意外伤害、医疗、劳动保障、报酬的支持方式等进行细致的约定3:由于已达到退休年龄,所以社会保险系统自动锁死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如此一来,如果继续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工伤,只能由用人单位全额“埋单”;若发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有关医疗期的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以及非因工死亡等等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事前没有搞清楚或事前签订合适的协议,则存在不小的风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1、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也不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故,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签订返聘协议应注意的事项1、鉴于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同时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协议的性质为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2、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公司进行补偿。②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③公司解除聘用协议时,并不给予经济补偿。④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公司无关,因病亡故的与公司无关。⑤发生工伤时的补偿方式。公司返聘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单位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所以,建议公司在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时,应该为其购买商业保险。退休返聘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地址:乙方(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号码:地址:鉴于: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现自愿返聘至甲方工作,乙方保证身体健康无重大病情。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退休返聘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协议,以供遵照执行。第一条返聘期限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工作内容1、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为(内容详见本岗位职责相关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等)。2、乙方应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第三条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地的法律法规,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2、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3、乙方承诺不会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商业秘密及经济利益的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不对外泄露甲方任何非公开信息。第四条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天,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甲方规定。第五条工作报酬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元,按约支付,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2、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第六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1、返聘期满或乙方因自身状况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务,本协议即行终止。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协议。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任何理由即可解除本协议。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3)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10日的;(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5)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8)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1)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第七条经济补偿、赔偿1、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应付乙方劳务报酬应及时结清。2、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第八条工伤、医疗1、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治疗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每月病假连续三天或累积5天(含)以上;每年病假连续或累积超过15天,本协议自行解除。2、鉴于乙方不愿自费购买商业保险,甲方出资为乙方购买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为退体返聘的单个自然人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名员工的雇主责任险险种产品,因此双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多购买意外伤害险的保额),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工伤的补(赔)偿,补(赔)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乙方保证在出险后收到前述保险赔偿金后,双方再无任何有关工伤及意外伤害的经济纠纷,甲方无需再另外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乙方亦不得再向甲方索要任何款项。第九条争议解决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条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附则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约定。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签字):签署日期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一、专项条款1.1.法律服务范围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诉讼案件]代理委托人就案件的进行诉讼。[非诉讼案件]就事宜或项目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1.2.代理权限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1.3.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1.4.律师费律师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1)定额律师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2)按标的额计算律师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律师费,收费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总额为元。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3)按时计算律师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元;其他律师每小时元;律师助理每小时元;秘书每小时元。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0.1小时。(4)其他计费方式1.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与办理委托事项密切关联的各项支出,该等其他费用应由委托人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1)长途电信费用:(2)文件快递费用:(3)复印费用:(4)外地或境外差旅费:(5)其他:1.6.费用支付1.6.1.律师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支付:(1)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委托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先支付元。其余律师费将按照以下约定支付:1.6.2.其他费用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支付:(1)本合同生效时预付其他费用元,结案时据实结算。(2)本合同生效时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元,结案时不再据实结算。1.7.联系信息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联系信息如下:律师事务所: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1.8.其他约定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1)(2)(3)(4)二、一般条款2.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承担以下义务:(1)承办律师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3)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4)承办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5)承办律师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6)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7)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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