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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解读一、提取条件(范围、证明)二、提取要求(办理人员、办理程序、填制文书和表格、违规提取的处理)三、提取额度四、其他问题一、提取条件1、提取范围2、提取证明1、提取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2006年4月1日施行)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提取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办法》规定的12项提取情形的梳理第一类(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支出):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第二类(职工丧失继续缴存条件)1、离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出境定居的;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6、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三类(2006年4月《提取办法》中新明确的)1、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其中,明确赋予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的权力。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针对北京实际,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定和调整管理措施,不存在扩大解释提取范围的法律问题。2、可申请提取的人员1、缴存单位的职工(在职、离职无硬性要求);2、单位已为该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有个人账户);3、职工具有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取条件(提供真实、合法的提取证明材料)。二、提取要求1、提取证明的要求;2、办理程序;3、填制文书;4、提供虚假违规材料的处理。1、提取证明的要求结合管理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咨询和问题,逐一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例:职工想取公积金,都有什么要求?对此类咨询,因涉及的政策既多且细,工作人员无法逐一解答。告知并建议职工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拨打12329服务热线,了解具体政策。问题:职工购房,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职工购房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针对职工购房行为,进行如下区分:1、是否属于本地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北京或外地);2、购房合同中”买受人“一栏是否是职工本人(职工本人或配偶、亲属关系、谁在前)3、所购房屋为一手房或二手房?4、是否贷款?如贷款,是银行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买受人”一栏的人名及次序问题1、本人姓名:证实拥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配偶姓名:如证实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及本人依次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3、家庭成员姓名(除本人外,另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证实职工本人拥有该套房屋的一部分所有权,需确定产权分割比例或金额后,按人名前后次序,依次办理提取。4、无本人姓名:职工本人对该套房屋无所有权,不符合提取条件,无法办理提取。5、购房人非唯一且无亲属关系的(男、女朋友),同3.如果所购房屋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且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全款)原件和复印件。如使用银行贷款的,首次提取时,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要求(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购房发票),同样适用于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购房证明、购房收据。)如果所购房屋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自住住房的:除按上述情形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全款、商业贷款等)外,职工所在单位要同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加盖公章)、职工本人另须同时提供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特殊情况(职工所在单位主体不存在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物业部门开具的《职工异地购房证明》。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情形所在单位与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现在单位的情况说明、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购买一手房、二手房提供材料的区别一手房、二手房提取材料的要求不同,源自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性质和流程不同。笼统说来,涉及的房屋、交付款项额度、交易流程等因素,为保证职工的提取要求,针对提取材料要求也不同:1、一手房的要求(如前)2、二手房:提供新房本(证实完成交易行为以及职工拥有房屋产权)、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作为职工住房消费行为发生额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的依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属房管或乡、镇一级或以上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大修不等于装修,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属于此范围。)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依据:住建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月1日)。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购房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自建房:指城镇居民经房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依据:《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5月)问题:职工租房了,怎么提取?与职工购房行为相同,针对所租房屋是否属于北京行政区域内,对于提取材料要求不相同。职工所租房屋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1、租房合同;2、租房发票;3、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4、职工身份证明及银行储蓄账户。职工所租房屋属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1、租赁合同;2、租赁发票及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的纳税证明;3、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4、职工身份证明及银行储蓄账户;5、单位出具《职工异地租房证明》。职工承租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的:1、管理部先行在市住建委网站对该承租事实进行核实;2、承租发票(收据)3、职工身份证及银行储蓄账户。问题:职工离职了,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离职,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充分条件。符合规定,是否离职均不受影响。不符合条件,在职同样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问题来了-----职工离职了还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离职允许提取的充要条件1、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2、职工离退休的;3、职工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农民工);4、职工出境定居的;其中2、3、4为销户提取。特殊情况(销户提取):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2、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有期(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销户提取所需的材料1、职工离退休的:职工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进城务工人员:单位《离职证明》、职工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确定职工为进城务工人员(农业户口)依据:1)户口本首页(户口类别—家庭户、农业户、居民户);2)户主页(职业栏—种植业、粮农);3)职工本人页(职业栏同上)。职业栏写有粮农、种植业的内容,可以判定为农业户口。如无(或为学生,须查实户口本办理时职工确实小学或初高中),均需另行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为农业户口的证明。3、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职工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4、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人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提取要求1、办理人员2、填制文书及表格3、违规提取1、办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均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提取证明材料,至所在管理部前台办理提取手续。个人办理的情形:1、职工已离职且个人住房公积金已转移至中心集中封存库进行管理的;2、依据规定,职工提出申请,单位久拖不办并经中心督促后仍不办理的。2、填制文书及表格按职工申请提取情形的不同,分别有不同的填制文书、表格的要求。1、职工购房、还贷:《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申请办理约定提取的,还须填制《约定提取书》。为节省等待时间,建议经办人提前填好,(金额可以不填),原则上不要当场填写。约定提取的一些规定1、定义: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管理中心按照约定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联名卡账户。(办理约定提取只能提供职工联名卡账户)2、约定提取日的确定:首次办理提取的,若办理约定提取登记的日期为T,则系统确定的首次约定提取日为T+1(自然日)。约定提取日为节假日的,约定提取业务并入下一个工作日。办理约定提取的划款程序:职工申请提取,同时要求办理约定提取的,中心首次划转的金额为职工账户中存储余额减去10元的全部金额,再按约定提取登记中所确定的提取周期、约定提取日,划转职工每月的月缴存额。例:如职工于2015年5月28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同时办理约定提取登记,确定申请按月提取。职工办理提取时,个人账户余额12000元,月缴存额3000元(合计),那么,划款的程序是:5月28日当天办结手续,29日先行划转11990元(账户内至少保留10元),首次约定提取日为6月28日,于当日划转3000元。3、约定提取终止:(1)个人申请;(2)累计提取额达到提取限额;(3)办理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在10元以下(含)时,管理中心暂停约定提取划款,待下一个划款日再次进行划款,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终止约定提取登记。4、不能约定提取的情况:(1)集中封存库内的人员;(2)处于缓交或封存状态的人员;(3)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职工询问:办理约定提取后,其个人银行账户内不再体现住房公积金转入金额,可能的原因:1、职工提取额已达提取限额;2、中心在首次约定提取日划款时,职工所在单位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尚未分配到个人账户内,造成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何种情况只填《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职工符合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外其他情形的,均仅填制《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即可。常见的情形:租房、离退休、死亡、农业户口离职、领取低保等。3、违规提取的处理2014年6月18日,中心下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4〕14号)明确规定:(一)管理部发现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应立即终止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提取。(二)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职工应承担下列后果:1、管理部将职工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予以批评或者做其他处理。2、违规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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