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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好实施。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5吨标准煤下降到1.16吨标准煤,降低3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4.5%;万元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8%;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5%,其中政府机构用能总量减少15%;生活用能总量减少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5%。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的38.23万吨减少到36.43万吨,削减4.7%,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由40.68万吨减少到36.49万吨,削减10.3%;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并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其中长春市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5%。(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强项目审批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在源头上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建设项目。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企业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组织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减排二氧化硫1.8万吨;加大造纸、粮食深加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4.19万吨。各地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省安排投资以及上报国家申请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经委、环保局负责)(五)认真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稳步发展替代能源,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到“十一五”末,风电装机总量达到103万千瓦,新增水电装机30万-50万千瓦,利用秸杆等生物质能源发电装机30万千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建设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产出效益高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充分发挥长春光电子、生物两个国家产业基地的引领作用,把高技术产业做大做强。注重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引导资金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信息产业厅、科技厅配合)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今年形成8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重点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30个。加强办公信息化建设,实施节能采购。省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分批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松花江流域水污染工程实施进度。积极争取《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尽早得到国家的批复。“十一五”期间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2.5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4.4%;辽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1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0.9%。“十一五”期间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30座,日总处理能力123.5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建设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场33座,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9座。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负责)(十)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列入减排计划的老机组必须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新(改、扩)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2010年底前全省完成关停小火电机组142.7万千瓦,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5300吨。实施重点燃煤电厂脱硫项目9个,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3.6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地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争取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负责)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十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列入国家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落实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抓好50个循环经济骨干企业(项目),3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1个循环经济试点市,2个循环经济试点县(市)和1个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领域建设。推动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配合)(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力争农田灌溉定额由458立方米/亩降到428立方米/亩,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4,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313万亩,节灌率达到54%,农业实现节水8.18亿立方米。通过加大雨洪资源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加快高耗水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实现全省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由161立方米/万元降到104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工业实现节水5.97亿立方米。通过研发和推广节水技术,加强节水能力设施建设,建设居民社区节水示范工程。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力度,使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25%以下,节水器具的安装普及率达到85%以上,城镇生活实现节水0.39亿立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水利厅、煤炭局负责)(十四)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规划》,积极推进尾矿、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工业“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探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深入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长春市巩固“禁实”成果,吉林市2007年底前实现“禁实”,其他市(州)和延吉市、榆树市、德惠市、九台市分别于2008年底前实现“禁实”,其他县级市在2010年底前实现“禁实”。认真执行限制袋装水泥、鼓励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落实国家“限期禁止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要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实现“禁现”内容。积极推进木材节约代用,做好作物秸秆、畜禽屠宰废弃物、木材“三剩物”和酿酒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省属煤矿要在2008年前取消木支护。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加快实施煤矿瓦斯利用工程,2010年要形成瓦斯发电能力1.6万千瓦。煤炭瓦斯抽放利用率达到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煤炭局负责)(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利用综合技术处理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城市可考虑焚烧发电和供热,鼓励用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十六)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采取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存量挖潜等有效措施,推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十七)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十一五”期间对55户企业实施强制性审核。(省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十八)继续扎实推进生态省建设。按照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资源和环境容量;大力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结构节能;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全民节能减排的自觉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减排技术的科研开发。培育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产品)。鼓励依托科研单位和企业、个人,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二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科技厅负责)(二十一)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体系,逐步将由行政力量推动企业被动开展节能工作的方式,转变为政府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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