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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吉林省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注册行为,保证制剂质量及临床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省实施细则。1.2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形式审查、现场考核及抽样工作。1.3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1.4凡从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第二章制剂注册申请的管理2.1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2.2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2.3申请制剂所用的中药材、化学原料药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且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2.4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2.5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2.6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管理规定。2.7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2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请:2.8.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2.8.2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2.8.3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2.8.4中药注射剂;2.8.5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2.8.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2.8.7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三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的分类3.1制剂注册申请分为制剂申请、补充申请、调剂申请、再注册申请。3.2制剂申请是指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常规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的注册申请。已有批准文号的制剂改变剂型的按新制剂管理。制剂申请分为临床研究申请和配制申请。3.3补充申请,是指制剂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申请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对于已受理但未批准的制剂注册申请、已批准的临床研究申请,需进行相应变更的,按补充申请办理。3.4调剂申请,是指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因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医疗机构需要调剂使用时提出的申请。3.5再注册申请,是指对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的医疗机构制剂实施的审批过程。第四章各类申请的申报与审批4.1制剂申请的申报与审批4.1.1制剂临床研究申请与受理4.1.1.1申请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应当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4.1.1.2由市、州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并为其编发原始编号和申请编号,受理号。(原始编号与申请编号、受理号的编制原则见附件五);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4.1.1.3受理后1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发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34.1.1.4一般情况下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抽样记录单》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检验(复核)通知书》通知其所在地市、州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工作;4.1.1.5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研制现场考核报告》;4.1.1.6各市、州局在完成上述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综合审查意见、考核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窗口,并通知申请人。4.1.1.7接到检验通知的市级药品检验所对申请人的质量标准进行技术复核,可提出修订意见,并在4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出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医疗机构注册申请检验报告书》,并提出质量标准复核报告(附加盖骑缝章的质量标准草案),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申请人。4.1.2制剂临床研究的审批4.1.2.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全部资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审批通知件》。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4.1.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申请4.1.3.1申请人获得制剂研究批件后,应当在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后,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临床研究用的制剂,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制,配制的制剂应当符合经省局审定的质量标准4.1.3.2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本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4.1.3.3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4.1.4制剂配制申请的审批4.1.4.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全部资料后,通知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根据审评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4.2吉林省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吉药制字H(Z)+4位年号+*+3位流水号。其中*为一位英文字母,分别从A-J,为各市、州局代码。4.2制剂补充申请的申报和审批44.2.1变更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所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和标签所载事项的,以及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等事项,应当提出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4.2.2补充申请分为两类,一类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监督管理局审批;一类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监督管理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具体事项见附件四。4.2.3由市、州局审批的补充申请4.2.3.1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具体资料要求见附件四)报送至所在地市、州局。4.2.3.2市、州局收到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其中第8项补充申请需进行现场考核及抽样,送所在地市、州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合格者方可批准。4.2.4由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4.2.4.1修改制剂质量标准、变更辅料、增加制剂功能主治等补充申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4.2.4.2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具体资料要求见附件4)报送至所在地市、州局进行初审。4.2.4.3各市、州局应逐项审核有关资料和文件,提出审核意见,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研制现场进行考察,抽取检验用样品,通知所在地市、州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并将结果直接报省局。4.2.4.4省局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需换发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原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应予缴销或废止;需增发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原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制剂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4.2.4.5补充申请变更事项不得改变药物活性成份、药味组成,不得改变剂型、给药途径。4.3调剂申请的申报与审批4.3.1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不得调剂使用,但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因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省局批准。4.3.2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调剂使用的,应由使用单位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州局提出申请,并由当地市、州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批准。跨省医疗机构间的调剂,如使用单位是本省医疗机构,将上述有关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54.3.3省局在接受全部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4.3.4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内容要求保管理和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4.3.5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和数量。需继续调剂使用的品种,调剂使用单位须重新申报。4.4制剂的再注册申请与审批4.4.1省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配制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4.4.2制剂的再注册由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向各市、州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4.4.3各市、州局应在30日内完成对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审核,报省局备案。4.4.4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再注册,并注销其制剂批准文号:4.4.4.1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撤销的制剂品种;4.4.4.2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再注册申请的制剂品种;4.4.4.3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且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品种;4.4.4.4质量不稳定的品种;4.4.4.5申请注销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品种。4.4.4.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4.4.5凡被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同时撤销其制剂批准文号。4.4.6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注册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注册的规定的,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同时将不予再注册的品种目录上报省局,由省局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第五章现场考核及抽样管理5.1现场考核5.1.1现场考核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5.1.2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受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5.1.3现场核查项目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样品试制。根据审查需6要,对临床试验有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5.1.4在新制剂临床试验审批阶段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没有变化的,不再对该制剂品种重复进行核查。5.1.5从事现场核查及制剂品种检验抽样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过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法规、现场核查、抽样相关知识的培训。5.1.6现场核查的内容:5.1.6.1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与医疗机构制剂研制质量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5.1.6.2研制人员: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主要试验人员及其分工、所承担试验研究的项目、研究时间、试验报告者等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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