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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商大党〔2009〕60号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党总(直)支:现将《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九日—2—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也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由组织部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各级党组织按分工具体实施。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特别注意加大在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的青年教师、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第四条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公示制,做到民主、公开、公正。第二章发展党员的计划和指导目标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权限,加强发展党员的计划性,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第六条二级党组织负责按年度编制发展党员的计划,包括:拟发展、转正和培养的数量及名册。经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后,于每年12月底前向组织部报下一年度的计划进行备案,可在下一年度进行中作一次局部调整和补报,但必须报组织部备案。凡未列入党员发展计划的,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进行发展。第七条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与人才培养工作结合起来,达到“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在一年级学生中做好早发现、早培养的工作;对毕业班学生坚持质量标准不放松,稳妥发展;在教工中加大吸收—3—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和优秀青年教师的力度。第八条在保证党员发展质量的前提下,争取在毕业班离校前,达到本科生党员比例在15%左右,研究生党员比例在50%左右。第三章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第九条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参加党校的教育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是入党的必备前提条件。党组织要对入党申请人和群众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一)入党前的教育培训主要由二级党组织负责统一组织;预备期的教育培训主要由党委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由学校负责统一考核。(二)在进入我校以前参加党校学习并获得合格证书的,予以承认。第十条表现优秀的入党申请人,经过下列程序,成为党员发展对象。(一)入党申请人被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党支部或党小组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择优推荐(共青团员应经过团支部择优推荐),填写《入党择优推荐表》,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组织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进行培养和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和分析,将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和作风等现实表现如实记录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并给予及时的帮助教育。(二)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程序: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及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进入我校前的培养考察期可连续计算),党支部或党小组在听取其成员、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4—召开支委会,集体讨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并进行票决,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数的1/2同意为通过,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支委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二条发展党员要坚持质量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禁拖延、集中或突击发展。第十三条培养教育和考察成熟的党员发展对象,经过下列程序接收为预备党员:(一)进行政审并合格。由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支部配合,调查了解党员培养考察对象本人及主要成员历史和现实政治表现情况,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政审方法为:1.同本人谈话;2.查阅本人及有关档案材料;3.由党支部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参加人数根据需要决定,应有一定的广泛性,并做好会议记录;4.必要时,可向党员发展对象的主要社会关系所在党组织进行函调或外调。(二)公示。党支部在召开讨论发展大会前,必须进行公示,由公示联系人填写《党员发展公示登记表》。(三)发展预审和《入党志愿书》填写。党支部委员会将已确定的发展对象报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指定专人预审培养教育过程的材料和程序,并按校党委授权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委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按发展党员管理权限,领取《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支部指定或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指导发展对象本人正式亲笔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四)讨论决定。召开支部大会,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2/3—5—方可举行(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会议),大会讨论必须采取一人一议、一人一决,实行票决制,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1/2同意为通过。支部大会的程序为:1.发展对象本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如实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成长经历和存在不足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等;2.两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全面情况,并发表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3.公示联系人介绍公示情况及意见;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及是否同意入党的意见;5.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报告政审情况及支委会意见;6.与会的党员进行充分的讨论;7.正式党员进行票决,因故缺席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8.根据票决情况形成大会决议,并当场宣布。第十四条党支部在大会通过后,要及时、如实地将支部大会情况和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支部大会决议”栏,连同入党申请书、党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入党择优推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员发展对象思想汇报材料、党员发展对象政审材料(政审函回执、政审综合报告)、《党员发展对象群众座谈会记录》、《党员发展公示登记表》、本人自传等材料,填写《党员发展审核责任单》,按发展党员管理权限报审。第十五条二级党组织在支部大会通过后1个月内、审批前,必须指派组织员或支委,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既负责进一步考察发展对象,又负责对整个发展程序进行检查。谈话完成时,要及时、如实地将意见填写到《入党志愿书》的“谈话意见”栏。第十六条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副处级及以上实职干部和教工,由党委授权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党委授权的二级党组织审批。—6—(二)审批一般必须在支部大会通过后3个月内、公示结束后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必须向组织部通报情况并说明原因,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审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入党程序是否严谨、手续是否完备,并进行票决,超过应到会成员1/2同意为通过,在《入党志愿书》的“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第十七条审批后,及时通过党支部通知本人;对批准为预备党员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第五章预备党员的管理第十八条预备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负责在预备党员审批后的1个月内,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对其加强教育和考察。第十九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预备党员所在的党组织主持宣誓仪式第六章预备党员的转正第二十条预备党员1年预备期满,党支部必须在3个月以内讨论其转正问题,严禁提前讨论转正,也不能用延期讨论的方法,代替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转正审批的,应向组织部通报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过下列程序:(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由本人递交转正的书面申请,所在党支部听取联系人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召开支委会酝酿其是否按期转正。(二)党支部召开转正大会前,必须公示,由公示联系人填写《党员转正公示登记表》。(三)党支部召开转正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大会实到正式党员必须—7—超过应到会的正式党员的2/3以上方可举行(转正对象和培养联系人、公示联系人必须始终参加会议),大会讨论必须采取一人一议、一人一决,实行票决制,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1/2同意为通过。支部转正大会的程序为:1.本人宣读书面转正申请;2.培养联系人介绍教育考察情况及预备期内的表现;3.公示联系人介绍公示情况及意见;4.党支部组织委员报告支委会酝酿意见;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6.正式党员进行票决,因故缺席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7.根据票决情况形成大会决议,并当场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四)党支部要及时、如实地将大会情况和是否同意转正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转为正式党员决议”栏。对符合党员条件,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组织员在转正后1个月内,通过党员信息库,向组织部备案。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的,支部大会必须将具体的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明确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转为正式党员决议”内,并报组织部备案。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支部大会必须按原则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转为正式党员决议”栏中,并报组织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在大会通过后,要及时、如实地将支部大会情况和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支部大会决议”栏,连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党员转正公示登记表》,按发展党员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将意见填写到《入党志愿书》的“审批意见”栏中。第二十三条由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必须在讨论转—8—正前,审核其发展材料;留学回国的预备党员,按学校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公示第二十四条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三章和《浙江省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的精神,实行公示。第二十五条公示分别在党支部召开接收为预备党员大会和预备党员转正会前、组织审批前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5-7天。第二十六条公示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指派两位党员(非发展培养联系人)为公示联系人。第二十七条公示范围一般为所在学院或工作部门。第二十八条公示内容主要有:(一)公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称、职务及所在部门或班级等;(二)申请入党的主要经历和培养考察过程,包括:申请入党时间,参加并完成党校培训的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列为培养考察对象的时间,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培养联系情况;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三)公示的期限、要求和反映意见的渠道、联系方式等。第二十九条公示联系人必须负责任地将公示期间的反映如实填写到《党员发展对象公示登记表》中,保留反映意见的原件,并向所在党支部或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必须负责任地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报组织部调查;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书面“公示处理结果意见”,填写到《党员发展对象公示登记表》中,并及时向意见反映人反馈调查及处理结果。第三十条公示作为组织考察和发展、转正的重要依据之一,公示没有问题的,可以按有关程序发展入党或按期转正;公示有问题且查实—9—的,应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资格。第八章材料审核和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对发展过程中材料的审核是组织发展中的重要步骤之一,是保证发展质量的重要环节。材料审核工作应当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第三十二条发展党员材料的审核,由组织员或党组织指定的支委负责,纳入学校对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考评内容。第三十三条党员发展和转正的必备材料和审核重点是:(一)入党申请书;(二)党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四)《入党择优推荐登记表》;(五)党员发展对象思想汇报材料;(六)本人自传等材料;(七)党员发展对象政审材料(政审函回执、政审综合报告);(八)《党员发展对象征求群众意见记录》;(
本文标题: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党员发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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