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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规治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王希鹏副研究员、法学博士课程主要内容一、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二、《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特点三、《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障。2.当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3.党中央加大惩治腐败工作力度。(一)严格执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全面从严治党,靠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领,靠严明纪律作保障。2.党纪严于国法。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更是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要严于国家法律。《党章》37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二)严格执行《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保证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通过严明纪律,把纪律这道防线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纪法分开删除党纪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使党纪与国法各按其位、各守其道,共同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强调: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王岐山同志在六次全会报告中指出: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如果混淆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就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三)严格执行《条例》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必然要求深刻理解“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一)体现了历史的回放和思考。(二)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三)体现了党组织的职责定位。王岐山: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是依“纪”、一个是依“法”,二者不能混淆;要从维护党的纪律的高度来考虑问题,纪委不是党内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纪委的干部也不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四)体现了标本兼治和零容忍的执纪策略。(五)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纪委的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维护纪律的严肃性。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占比图二、《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特点•一是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全面疏理了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对党章规定具体化细化,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二是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将原来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等6类。•三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设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违纪条款。•四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其一是纪法分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共删除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其二是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其三是纪在法前。要求加强对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对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分别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五是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比如,总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实践成果,增加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生活奢靡等违纪条款。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等等。三、《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一)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党内监督条例》第15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二)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三)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四)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内监督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例1:郭某,某省环境保护局局长,中共党员。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郭某安排和催促该环保局工作人员向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某绿色公司颁发各类环境治理资质证书,并力推该公司承揽多个垃圾处理厂修建工作。由于公司设计工艺落后、设备质量差,多个项目达不到建设目的而整体报废,给国家造成33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案例2:潘某,某省煤炭地质局党委书记,中共党员。该煤炭地质局下属的某工业研究院3名党员干部因单位行贿犯罪被一审判处刑罚后,省煤炭地质局仅对上述人员进行了岗位调整,未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特别是2016年8月终审判决下达后,潘某仍以3人已提起申诉为由,不按照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案例3:张某,某市水利水产局行政审批科干部,中共党员。2017年3月期间,张某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期间无视工作纪律,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沓,工作态度粗暴,多次与办事群众发生争执,造成恶劣影响。请问:如何认定相关涉案人的党纪责任?•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案例1:彭某,某县纪委书记。2016年4月,彭某不顾政策规定,以纪委办案经费不足为由,强行将该县纪委收缴的清房罚没款70万元留作工作“备用金”。后彭某利用职权在该“备用金”中报销私人费用、医药费、妻儿外出的住宿交通及购物费用,共计16万元。该县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孙某也多次从该项“备用金”中报销旅游、聚餐等个人费用,共计1.8万元。案例2:邓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该村为修缮村内道路,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22万元,并全额入村级财务账。施工结束后,工程实际支出16万。但在办理结算时,该村召开村干部会议,邓某提议并商定利用该工程结算机会多报支出,套取资金解决村级历史遗留账务。此后,该村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套取资金5万余元,用于垫支村级公墓建设费用和村级日常事务支出。请问:如何认定彭某、孙某、邓某的违纪行为?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案例一】李某,党员,某市工商局副局长。2017年4月9日晚,李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7月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案例二】杨某,党员,某市热电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5月11日,杨某酒后驾车前往某酒店旁边道路寻找代驾司机,途中获悉其已在酒店门口等候,遂驾车返回,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代驾司机证实,当时杨某确已叫代驾服务并电话寻找中。7月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免予刑事处罚。【案例三】吴某,党员,某县教育局副局长。2017年5月30日端午
本文标题:王希鹏-纪律处分条例(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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