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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与准据法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案例名称】香港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1994年1月12日,香港沛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以下简称香港沛时)与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天津南华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约定:香港沛时出资51%,以现金分五次缴资,在取得营业执照一年内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天津公司出资49%,以现有固定资产、分厂、门市部及其他第三产业等作价投入,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逾期欠缴者,应按月支付欠亏额的2%的迟延利息。合同还约定,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者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为违约方片面中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在发生不能履约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对其行为和相应后果负责。同年2月7日,该合资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1995年4月5日为止,香港沛时按约定三次投入注册资本,但尚欠人民币34635840.67元未投入。天津公司则按期投入相当于人民币7394.7万元价值的房屋和设备供合资公司使用。之后,天津公司以多种方式催告香港沛时缴纳剩余资金未果,于是诉之法院。1999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香港沛时给付未到位资金的迟延利息,并终止了中外合资合同。被告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最高院。理由之一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审时合同法已实施,该法第68条和第69条确立了不安抗辩制度,第108条和第94条第2款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香港沛时主张:天津公司总经理自合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时起长达7年时间始终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香港沛时在投入前三期资金后,仍被排斥在合资公司之外,因此,天津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资合同义务,香港沛时在此情况下不再投资,属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违约。【法律问题】合同签订以后,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发生变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审理该涉外合同案件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参考答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对于被告提出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问题的认定应适用新合同法。【评析】本案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具有典型意义,首先,本案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处理本案适用中国法。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生效,与此同时《涉外经济合同法》失效。本案的事实发生在新合同法生效之前,但案件审理在其实施之后。新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相比,增加了富有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香港沛时恰恰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将此作为不履行合同之理由。本案的焦点在于:法院审理时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这在本质上是一个时际法律冲突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首先按新法对其是否具溯及力的明确规定(即时际私法)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如果新法未做明确规定,则通常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新法只对它生效以后所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对它生效以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然适用旧法。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在合同领域采取了第一种方法解决时际法律冲突问题,即让新法明确规定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所以,本案的准据法是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在庭审中可以被运用。但是,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有关不安抗辩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几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其次要尽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而本案中香港沛时与天津公司并不存在谁先履行债务的问题,前者也没有通知后者要中止履行合资合同,因此不符合合同法有关不安抗辩的规定。且根据香港沛时出具的有关信函,其不按约投资的原因是“公司的经营情况很不理想并出现亏损”及“希望政府在政策上予以协助与支持”等,而不是基于对天津公司预先违约的担忧。事实证明,天津公司已将作为出资的设备和房产交合资公司实际使用,只有少部分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履行了主要债务而不是不履行主要债务,不构成合同法第94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香港沛时未按合资合同的规定出资到位,直接影响了合资公司经营和预期效益,导致合资公司亏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标题:3.香港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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