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关隘战略
1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关隘战略2•第一讲2012年汇算清缴的征管要点2012年汇算清缴的征管重心及行业要求2012年汇算清缴的政策导向票据合理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及要求3一、2012年汇算清缴的征管重心及行业要求2012年度所得税总体要求是:继续坚持企业所得税“二十四字”工作方针(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基础、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稳步推进所得税制改革和政策完善,深入开展所得税专业化管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4•1.依法征税,应收尽收。•2.按行业、经济类型、地区的细化分析,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管理•3.所得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评估,抓好低税负行业的所得税管理,挖掘所得税增收潜力5•4、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1)扎实开展分类管理,强化事项管理,加强税源与税基管理,持续深化风险预警和纳税评估工作。•(2)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工作•(3)强化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深入挖掘汇算清缴有关数据分析、利用,为强化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提供支持。•(4)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6二、2012年汇算清缴的政策导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7三、票据合理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及要求(一)有效凭证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81.有效凭证的纳税界定范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10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1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应注意: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12新《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3•(二)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14•具体的扣除凭证有:•(1)发票•外购货物或劳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征管法第21条15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企业支付定金1万元,到期如果乙企业违约,甲企业没收定金.乙企业:支付:借:其他应收款10000贷:银行存款10000到期违约:借:营业外支出-----违约金10000贷:其他应收款----10000问1:这10000元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思考: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应当依据什么凭证税前扣除?16•(2)境外发票: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新发票管理办法》第33条•17•(3)发票开具的名称•国税函【2003】230号: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必须开具具体的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开具大类货物或劳务名称的,如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电脑耗材、土特产品等,都必须附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清单,没有附销售清单的,一律不得扣除.18•(4)发票的入账时间:销售发票的记账联必须在开具的当月计入营业收入账户,延后入帐的,税务机关应当按征管法第64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加收滞纳金,但不得按偷税处理.19•成本费用类发票必须在开具的当年入帐.当年:1月1日——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国税发【1997】191号注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之前(5月31日),计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中的项目应当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的,应当主动做纳税调整处理。•思考:•汇算清缴期满后又取得发票的,究竟扣除在那个年度?20•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21•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22•(5)发票的印章《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无章或其他章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公章均属于无效发票。23(6)个人的发票个人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但各省规定,对于企业为职工报销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可以扣除.24•(7)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必须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国税发【2007】108号25•(8)报关代理业务自2008年8月1日起,报关代理业务必须取得《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417号•(9)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必须开具付款方的全称,否则不能扣除.国税发【2008】80号26•(10)国税函[2005]77号规定(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27•(11)虚开发票•《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8•(12)实在没有办法取得发票的•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29•青地税函【2010】2号在回答关于“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的提问时指出,按照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属于出租方转售水电,应当开具发票。因此,承租方应当凭租赁合同、水电分割单及出租方开具的发票等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30•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江苏地税)31•(13)自己单位开的发票能否在自己单位报销?•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企业内部部门领用本单位商品以出库单为原始凭证即可。32•(14)评估报告•《公司法》第27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值作为双方交易价格。•接受投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可以依据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税前扣除?33•提醒:1.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可以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处罚。(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4•单位发票犯罪法律责任单位犯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可以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5•2.非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处理非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是指①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指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②在货物交易中,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指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③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36•利用取得的虚开的专业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取得的虚开的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37•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38•3.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处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本文标题: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关隘战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3955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