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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身保险第四章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概述•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灾害和不幸事故、疾病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或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一定方式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二、人身保险的特征1、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的给付性3、保险合同中应当指定受益人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5、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6、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都为自然人三、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在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三)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四)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五、人身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责任分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二)按保险期间分类长期人身保险(保险期间1年以上)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三)按实施方式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四)按照有无分红划分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五)按承保方式分类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第二节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1)风险的特殊性;(2)业务的长期性;(3)储蓄性;(4)保费的确定以寿险精算为理论基础二、人寿保险的种类传统寿险:保障型寿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储蓄型寿险(年金保险)新型寿险:准投资型寿险、投资型寿险(一)保障型的人寿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含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至70岁等等。特点:保险期限固定保险费率较低2定期生存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3、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含义: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特点:保险费率较高投保人一般以均衡保费的形式缴纳保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3、终身死亡保险按照缴费方式可以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又称连续缴费终身寿险限期缴费终身寿险趸缴保费终身寿险4、两全保险两全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两全保险的特点:1、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2、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3、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二)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的特点1、年金年金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所谓年金,它是收付款项的一种方法,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中有规则并且定期地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年金是大概念,年金保险属于年金的一种。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因此养老保险和年金保险有时概念互用。2、免体检3、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三)准投资型的人寿保险分红保险:保险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该年度的部分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一种人寿保险。“红利”来源于利差益、费差益以及死差益。(四)创新寿险1、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额);(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而变动。(四)创新寿险2、万能寿险(1)保费灵活(2)保额可调(3)要素分立万能寿险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而提供了一种可能,即一个人一生需要的惟一的寿险保单就是万能寿险。四、创新寿险3、变额万能寿险是变额寿险与万能寿险相结合的产物它结合了万能寿险保费灵活的特征以及变额寿险中投保人可以选择账户投向的特征。表各类人寿保险比较定期寿险普通终身寿险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死亡金固定或减少固定有保证最低限额外负担(投资收益好则增加)固定或可增加固定或可增加现金价值无保证的现金价值依据投资收益(无最低保证金额)有最低金额保证,投资收益好则可增加依据投资收益(无最低保证金额)保费每次续保时增加均衡保费均衡保费灵活的交费方式灵活的交费方式保单质押贷款不可可以可以可以,但贷款会影响贷款余额的利率可以退出部分现金价值不可不可不可以有有退保费用无无有有有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含义(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要件1、伤害2、意外1、伤害(1)致害物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或物体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等(2)致害对象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伤害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3)致害事实2、意外(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者,(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三)意外伤害的构成和判别程序1、看是否存在外来致害物2、看侵害的对象是不是人的身体3、看是否发生了侵害的客观事实4、看伤害的发生是不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1)事先能够预见,却粗心大意,认为不能造成伤害或故意造成伤害,不属意外伤害;(2)虽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构成意外伤害;(3)虽已预见到伤害的发生但已没有办法加以避免;(4)已经预见到伤害的发生,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而不能逃避,也属意外伤害(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职业是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2、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3、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4、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四)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条款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即责任期限内(一般为90天或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使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保险人仍要负责给付保险金。(五)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1、按照所保风险划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2、按照实施方式划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强制意外伤害保险3、按照保险期限划分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第四节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等所致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二)健康保险的构成要件1、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2、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三)健康保险的特征:1、保险期限上的特征:多以一年期的短期合同为主;2、定价采用非寿险精算技术;3、给付方式上的特征:补偿性的给付;4、经营风险上的特征:医疗成本或医疗费用的不确定性;5、健康保险中有关保险责任部分的条款比较复杂,包括一些既往症除外条款、等待期条款、免赔额条款和共保条款等。第四节健康保险(四)健康保险的费用共担条款1、免赔额条款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2、比例给付条款对于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均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保险人承担80-90%,被保险人承担其余部分。3、给付限额条款在合同中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五)分类一、按保障范围分类:医疗费用保险、伤残收入损失保险二、按实施形式分类:自愿投保的健康保险、强制实施的健康保险三、按照给付方式分类:定额给付方式、津贴给付式健康保险和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四、按投保方式分类:个人保险、团体保险(五)常见健康保险简介1、医疗费用保险: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简称医疗保险。可以补偿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和各种检查治疗费用。常见险种有:普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特种医疗费用保险2、失能收入保险:指当被保险人因伤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人定期给付保险金来补偿被保险人收入损失的一种健康保险产品。3、长期护理保险:又称老年护理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失能而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需要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的种种费用提供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产品。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一、不可争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中止复效条款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六、保单贷款条款七、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八、自杀条款一、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二、年龄误告条款《保险法》:“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三、宽限期条款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三、宽限期条款《保险法》:“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四、中止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申请退保:退保金。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保险金额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险金额不变,保险期间缩短,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六、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质押是一种担保形式,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六、保单贷款条款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本文标题:第十四章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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