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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期货投资实务》第四章期货交易制度与期货交易流程
1第4章期货交易制度与期货交易流程知识要点1.熟悉期货交易制度及相关内容2.了解期货交易流程;开户的程序及相关文件;3.熟悉交易指令的内容;掌握常用交易指令;下单方式4.了解期货结算的概念、程序、公式与应用5.了解交割的作用、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了解期转现交易。24.1期货交易制度4.1.1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1)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5%)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2)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34.1期货交易制度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称会员保证金;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称客户保证金。44.1期货交易制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由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54.1期货交易制度(1)会员、客户保证金形式标准仓单允许的其他抵押品现金64.1期货交易制度(2)期货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情况第一种情况,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交易保证金比例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第二种情况,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第三种情况,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交易保证金相应比例提高74.1期货交易制度第四种情况,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会员不同比例地提高交易保证金;对全部会员双边提高交易保证金;对全部会员单边提高交易保证金;对部分会员同比例地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84.1期货交易制度第五种情况,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94.1期货交易制度4.1.2期货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当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会员承担。104.1期货交易制度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114.1期货交易制度4.1.3期货交易涨跌停板制度1)涨跌停板制度概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2)涨跌停板价格的计算(1)涨停价格=上一交易日的计算价格×(1+涨跌停板幅度)(2)跌停价格=上一交易日的计算价格×(1-涨跌停板幅度)124.1期货交易制度3)制定涨跌停板制度的目的(1)当日结算制度只能将风险控制在一个交易日之内;(2)能够有效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会员和客户的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3)交易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34.1期货交易制度4.1.5期货交易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我国期货交易所对于持仓限额制度一般有如下限额规定:(1)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的现仓数额144.1期货交易制度(2)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3)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4)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持仓限额(5)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154.1期货交易制度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聚氯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2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3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聚氯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2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0手,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4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164.1期货交易制度4.1.6期货交易大户报告制度1)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该制度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174.1期货交易制度2)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1)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184.1期货交易制度(2)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3)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194.1期货交易制度4.1.7期货交易强行平仓制度1)强行平仓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措施。强行平仓制度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2)强行平仓的情形(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不足的(2)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204.1期货交易制度(3)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4)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214.1期货交易制度3)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2)执行及确认a.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b.超过会员自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c.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d.向会员发送强行平仓结果224.1期货交易制度4.1.8期货交易强制减仓制度1)概念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其中,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是指在某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一定比例的所有持仓2)强制减仓制度一般在某合约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采用。234.1期货交易制度(1)强制减仓制度一般在某合约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采用。单边市也成为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一般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2)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强制减仓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244.1期货交易制度4.1.9期货交易套期保值审批制度(1)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实行审批制度。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实行审批制度。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套期保值申请表,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一般不超过会员或客户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254.1期货交易制度(2)郑州、大连、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在正常情况下不受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264.1期货交易制度4.1.10期货交易交割制度(1)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其中,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方式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方式为主;股指期货、股票期货多采用现金交割方式。274.1期货交易制度(2)交割是联系期货与现货的纽带。(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84.1期货交易制度4.1.11期货交易结算担保金制度1)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294.1期货交易制度2)结算担保金包括(1)基础结算担保金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304.1期货交易制度(2)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314.1期货交易制度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324.1期货交易制度4.1.12期货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收取的期货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制度。收取目的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334.1期货交易制度4.1.13期货交易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344.1期货交易制度4.1.14期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持仓量、成交价,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354.1期货交易制度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1)即时行情(2)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3)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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