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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秦淑芬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运输量不断增加,而货物运输的经营人自身无力承担这一业务,需要依靠运输代理人来协助完成。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存在问题不少。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运输体制进行改革与创新,加强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立法、监督、管理工作,消除货运代理市场上的混乱现象,提高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关键词: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对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运输业务量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急剧增长,国际运输业务涉及面越来越广,头绪众多,致使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无力亲自处理。同时,交通工具的多样化也要求有一种机制来协调各运输工具间的分工合作关系,以便发挥各交通工具的优势,弥补各自的劣势,促进综合运输的发展。而能满足以上两方面要求的运输经营机制就是运输代理制,因此,运输代理制应运而生。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存在的问一、国际货运代理制概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或“货运代理”)是外贸进出口企业的运输代理人,它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谓国际货运代理,“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期实行的综合运输体制是联运制。在我国运输事业中,联运制为我国粮食、煤炭等大宗货物的直达运输及客运都起到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联运制的不足已越来越明显。首先,联运制局限于几个运输实体之间,货物仅限于少数大宗商品,无法覆盖整个交通运输业,运输能力有很大的浪费,整体运输效率不高。其次,对客户来说,缺少一个能与之单线联系的全权负责的承运人来维护其在运输业务中的正当合法权利。第三,联运制中的货物损坏理赔问题,由于牵涉面多,责任难明而往往无法得到顺利和妥善解决,给客户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应该对运输体制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大力推行运输代理制。2000《国际贸易问题》年第期国际运输11推行运输代理制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现有的双重经济体制下,首先面临的是市场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之前,由于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我国的市场往往出现不规范的地区封闭或部门垄断现象,形成不了有效的竞争。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能有效控制垄断行为的运输市场是推行运输代理制的前提,为此必须尽快完善市场立法,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运输代理制的有关法规。各种不同的运输工具,由于其自身的技术特征的不同,而面临着不同的市场类型。公路运输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铁路及管道运输具有一定的天然垄断性,航空运输则介于二者之间。在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条件下,推行运输代理制很可能会出现只有代理商与客户之间的承运市场,而没有代理商与公司之间的运输市场的现象,运输代理商将依附于某个特殊的运输公司,彼此不分。这样,他就形成不了独立的、一般能为所有运输公司进行业务代理的、一般意义上的运输代理商。这种运输代理只会加速现有运输业的发展。比如在我国,作为运输基础设施的港口,往往拥有属于自己的运输公司。这样,港口就不能一视同仁地为所有的运输公司提供公平的服务,从而造成人为的垄断,损坏客户的利益,限制了港口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以上问题归纳起来,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越界、越权经营一些经过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存在着超越批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的非法经营问题。就拿海上货运代理来讲,所谓海上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或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或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事宜。海上货运代理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货主的委托产生,这时的代理人即俗称的“货代”;也可以根据承运人的委托而产生,这时的代理人俗称“船代”。无论是货代还是船代都必须在其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近年来由于市场法规不规范,使得许多代理人越权经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各种事宜,从中牟取暴利。2.货运代理市场混乱首先,从货运代理人的角度来看,许多货运代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其性质由代理人变成了中间商或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的收人应来源于托运人支付的操作费和承运人返还的订舱佣金。但目前的货运代理企业不满足于此,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他们隐瞒了运输公司的底价,自己加上一部分差价后再卖给托运人,这已形成了一种风气。另一方面,货运代理企业越来越超越自己的经营范围,发挥着承运人的作用。无论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中间商还是承运人,他都是将自己的服务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其次,从货主角度讲,货运代理公司没有发挥货运代理人的作用,真正起货运代理人作用的是专业外贸公司的储运部门,他们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寻找能提供便宜运价和最优良服务的承运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许多外贸公司将储运部门独立出去,成为自己的货运代理企业。这样可使其能从运输公司取得未经转手加价的底价。另外,其能自主选择承运人,而且还可承揽别的货主的业务。但一般货主没有能力成立货运代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货运代理的代理职能淡化,使货主不得不把货运代理公司当成承运人,向他们询价,比较各个货运代理的不同报价,并接受他们签发的提单。目前,各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负担全程运输责任,船期、航线、班一57一国际运输《国际贸易问题》12年第1期00次、手续变化万千,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也无相关的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严格管理,以维护托运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各货运代理公司的服务价格不同,没有某项服务内容的最高收费标准,如代理报关每票多少元、代理报验每票多少元等,这必然会导致货运代理市场的混乱。一些货运代理企业为了争取货源,对于大客户不惜降低运价,给予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而对一些零星小客户,则利用他们对航运市场的不了解,巧立名目乱收费。有的货运代理公司先在船公司提供的运价上加一个差价,再向货主退回佣金。这些退回的佣金,有的从运费中减去,并未作为货主的支出;有的被货主先支出后收入,成为“灰色收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有的被放在经纪人或经手人手中,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自1997年5月1日起船公司取消了签单费,但有不少货运代理公司仍向客户代收。相当多的时候,当客户缺少某种报关手续时,货运代理公司出具保函给海关,不论清关与否,都要向货主收取担保费。货主对此毫无办法,要想提到货必须事先完成“付款交单”,否则货就不能及时到手,其中的仓储等各种费用又是一大笔支出,所以只能敢怒而不敢言了。3.当前市场上二级货运代理弊端不少所谓二级货运代理,在我国主要是指那些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没有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而实际从事该项经营的组织或个人。二级货运代理在我国一些主要港口城市,其数量已大大超过了经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而他们所掌握的货运量已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二级货运代理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国际货运企业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俗称“办事处”);第二类是未办理任何手续而参与货运代理的国内外私营企业或个人;第三类是挂靠一些有“批准证书”的正式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二级货运代理无法直接经营,享受的待遇比一级货运代理低,但二级代理可以比一级代理能更有效地控制市场,从而给货物运输市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4.货运代理人服务质量低下货运代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服务质量很差,常表现为“斩一票,是一票”,即接活时态度极好,对客户的一切困难都承诺解决,但等到货一进舱,船一离港马上就翻脸不认人,对原来的承诺不认帐,还以扣押提单为手段向货主勒索。另外,有一些货运代理人开设自拼箱业务,如果预定航次中货量不足以拼箱,他们就将这些货物留在发货港,直到以后某个航次凑足为止。一些货运代理企业不认真服务,出现问题后又想方设法把责任往货主身上推。如货运代理人向海关送单证过迟而产生的加急报关费,或者是单证不符合要求产生的额外费用都要求货主负担等。5.无法可依,缺乏宏观调控不少部门、地区无视国家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归口管理的规定,纷纷自行批准成立本系统、本地方的此类公司,甚至出现公司成立公司的现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揽货手段、佣金分配、费率标准、出具提单时间、权利义务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其结果是企业无章可循,各行其是,个别企业甚至将本企业的联运提单和印章交给货主,由其自行签发,严重违背了国际惯例。195年6月24日外经贸部公布实施的《规定》,仅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允许干什么,禁止干什么,却未规定违反时应如何处理,怎样处罚。另外,《规定》将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构,但未制定惩罚条例。一58一《国际贾易问题》12年第1期000国际运输其他各行业管理机关虽然也与货运代理企业有关,但限于职权范围,鞭长莫及。如工商局只管有无超越经营范围,海关只管有无走私、骗退税,而没有机构来管理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那么,货运代理人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该作何处理呢?有人会说由法院或仲裁院来解决,但许多受害者对于一些小案件怕劳民伤财,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于是货运代理就处于一种无人管的状况,混乱自然难免了。、,.三、正确推行我国货运代理制的对策正确实施运输代理制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必须充分发挥代理商在运输业务中的中介作用,加强对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以促进全国外贸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做到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与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与运输代理商之间的分离,规定进人运输市场的各主体的应有地位和责任。要提高代理企业的科学技术含量,不断创新争得先机。最后要再次明确,货运代理本身属于服务业,所以要理顺体制提高服务质量,使我国货运代理业逐步走人正规的法制化轨道上来。1.加强货运代理业的立法、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大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力度,加强货主协会等半官方半民间性质的组织对货运代理企业的监督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条件及其有效的监督机制,任何规范的市场都是难以建立起来的。货运代理制是一个全新的运输经营体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施这个制度的条件,但各有关部门正在为我国推行这项制度铺平道路。在制定货运代理制的有关法规上,首先,应明确运输代理的主体,即代理商资格的获得条件,业务活动范围,与客户及运输公司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其次,要正确规范运输代理市场,明确代理商的行为准则,依法防止垄断,鼓励有效竞争。第三,国家要从总体上控制运输代理业的规模,防止一哄而上,以确保该行业在运输市场上能真正起到中介服务的作用。第四,在制定运输代理制的法规时,要同时制定可以有效遵守和执行的法律监督机制,以确保货运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样做的结果,将有利于促进全国外贸任务的完成。2.实行运输公司与运输代理商的分离货运代理是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他与货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他本身不是承运人,而是独立的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介机构。如果没有运输公司与代理商的分离,就没有运输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运输市场。运输代理商与运输公司分离,使运输公司能选择代理商,代理商也能选择运输公司,从而形成运输公司之间、代理商之间的有效竞争。只有相互竞争的代理商,才能做到既能与相互竞争的运输公司达成合理的运价,又能与客户达成合理的承运价。竞争性的代理商一方面为客户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也为运输公司解决了货源问题,使运输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加强内部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提高运输效率。针对我国目前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而且中介机构不健全的现状,继续允许货运代理企业与运输企业在经营范围上保持一定程度的交叉,有利于消除垄断,保护竞争,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行业管理看,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要求,在允许两个行业的企业一定程度的交叉经营的同时,必须坚持两个行业的分别归口管理,形成二者的协调发展与相
本文标题:我国 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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