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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四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一、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形成和发展(一)咨询业的形成和发展咨询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分工更加细密的产物,也是技术和知识商品化的具体形式。咨询业具有三大社会功能。(1)服务功能。(2)引导功能:引导服务对象的社会行为和市场行为。(3)联系功能:可以将生产和流通、消费联系起来。(二)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概况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截至到2008年,全国已有造价咨询单位5000多家,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近1300家。(三)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概况当今,国际工程造价咨询业存在着三种主要模式:(1)英国工程造价咨询行(2)美国工程造价咨询业(3)日本工程造价咨询业(4)我国香港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业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一)资质等级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两类。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均需要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行为。(二)资质申请与审批1.相关管理部门①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工作;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行使监督管理职能;③有关专业部门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实施监督管理。2.资质许可的程序(1)甲级许可程序:首先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然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审批的决定。(2)乙级许可程序: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的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审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申报材料的要求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7)企业营业执照;(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第(5)、(6)项所列材料,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合格者应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当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三)资质证书1.资质证书的领取和补办准予资质许可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了资质证书,应首先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2.资质证书的续期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3.资质证书的变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四)资质的撤销和注销1.撤销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撤回其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2.注销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三、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一)业务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②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③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业务范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2.咨询合同及其履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3.企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4.跨省区承接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信用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信用档案。(四)法律责任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2.经营违规的责任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3.其他违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4.对资质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
本文标题:第一章第四节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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