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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主编单位: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983年11月1日关于颁发《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273号原建筑工程部批准颁发的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64修订本),交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工学院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修订,已会审定稿。现经我部审查,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6—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哈尔滨建工学院“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作再次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施发字168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主编,对原建工部批准颁发的《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64)1973年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参加修订的有吉林、黑龙江、江西省建委,福建、广东、云南省建工局,黑龙江省林业总局所属的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天津大学、福州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林科院木材所、广东省林业科研所、北京光华木材厂、牙克石林管局及林业设计院、香坊木材综合加工厂等。在修订过程中,对木结构使用条件不同的南北各个地区,进行了调查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研究,总结了广大群众的实践经验,并吸取了近年来较成熟的木结构科研成果。原规范分五章九节共107条和八个附录,修订后的规范分六章十四节共140条和八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1.针对我国目前木材供应的实际情况,补充了采用东北落叶松、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木麻黄等树种木材时,应采取的保证质量的措施,改变了原规范只适应优质针叶材施工的状况。2.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增加胶合木结构的内容,并将其单独列为一章。3.删去一些不太符合我国国情,且对木材利用率不高的结构形式,例如键合梁,板销梁等等。4.补充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工程实践和科研成果所证明的经验,例如钢木桁架、支撑和锚固及有效的防腐、防虫、防火药剂和处理方法等等。5.适当补充为适应对国外承包工程和国内标准较高的建筑要求的规定,例如在门窗的选材标准中,增添要求较高的一级标准等等。6.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对原规范中基于施工条件较差和技术水平偏低的要求,作了一些修改。此外对原规范某些条文前后重复、次序安排不当、措词含混不清以及个别错误都作了修改。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木结构和木构件第一节材料第二节桁架和梁第三节屋面木骨架第四节支撑和锚固第五节顶棚和隔墙第六节保管第三章胶合木结构第一节材料第二节结构用胶第三节胶合木结构的制作第四节小料、短料胶合门窗第四章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第一节材料第二节门窗第三节其他细木制品第四节保管第五章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第六章工程验收附录一名词对照表附录二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附录三木材含水率的测定附录四胶结能力的测定附录五胶合指形接头传力效能的测定附录六木材防腐、防虫及防火药剂附录七受拉螺栓、圆钢拉杆的钢垫板尺寸表附录八规范用词说明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木结构及细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第1.0.2条木结构及细木制品所用木材的树种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应根据其特性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防裂、防变形、防腐和防虫。第1.0.3条木制的制作应遵守节约木材的指示,根据设计的要求计划用材,不得任意锯割,防止大材小用、长材短用及优材劣用。第1.0.4条木制品的制作、装配及安装宜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施工方法,以提高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率。成批制作的木制品应先做出标准实样,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大批生产。第1.0.5条木制品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第1.0.6条木制品在保管和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及曝晒。第1.0.7条木结构中钢材部分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的规定。第1.0.8条木制品的施工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规定。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5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7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8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9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0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2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4而不能一次钻通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各部分的对应孔位完全一致。受剪螺栓(例如连接受拉木构件接头的螺栓)的孔径不应大于螺栓直径1毫米;系紧螺栓(例如系紧受压木构件接头木夹板的螺栓)的孔径可大于螺栓直径2毫米。第2.2.9条木结构中所用钢材的钢号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钢件的连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5接均应用电焊,不应用气焊或锻接。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防锈油漆。第2.2.10条受拉、受剪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用两块或多块垫板来达到设计要求的厚度。受拉螺栓(包括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桁架的圆钢腹杆以及保险螺栓)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根据螺栓直径和所用的树种从附录七中查得。受剪螺栓和系紧螺栓的垫板尺寸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厚度不应小于0.25d(d——螺栓直径),且不应小于4毫米;二、正方形垫板的边长和圆形垫板的直径均不应小于3.5d。第2.2.11条下列受拉螺栓必须戴双螺帽:一、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二、桁架的主要受拉腹杆(例如三角形豪式桁架的中央拉杆和芬克式钢木桁架的斜拉杆等);三、受振动荷载的拉杆;四、直径等于或大于20毫米的拉杆。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7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8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92.2.20)。木楼盖、底层木地板(指在木搁栅上铺设的)等隐蔽的木结构应设置通风孔洞。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下应铺设防潮层。在木柱下应设柱墩,以防受潮。严禁将木柱埋入土中。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0第2.2.21条木结构及其构件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防腐处理(见第六章及附录六):一、露天结构;二、木楼盖、底层木地板及其搁栅;三、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或混凝土结构接触处;四、桁架和梁的支座垫木。第2.2.22条在虫害(指白蚁、长蠹虫、粉蠹虫及家天牛等)地区的木结构应进行防虫处理(药剂配方及用法见附录六)。第2.2.23条木结构或木构件与烟囱、壁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第2.2.24条木结构或木构件支承在防火墙上时,不应穿过防火墙,并将端面隔断。第三节屋面木骨架第2.3.1条檩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檩条截面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第2.2.15条的规定;二、简支檩条的接头应设在桁架上,并应保证支承面的长度;三、弓曲的檩条应将弓背朝上;四、檩条在桁架上应用檩托支承,每个檩托至少用两个钉固定,檩托高度不得小于檩条高度的2/3。不应在桁架上刻槽承托。第2.3.2条椽条应平直铺钉不得歪斜,其接头应设在檩条上,并错开布置。椽条在每根檩条上均应用钉固定,在屋脊处应用螺栓或钉相互牢固连接。第2.3.3条屋面板可用平缝、高低缝或斜缝拼接,木板宽度不宜大于15厘米。屋面板的接头应分段错开,每段的长度不应大于1.5米。屋面板应在屋脊两侧对称铺钉,逐段封闭。第2.3.4条封檐、封山板应平直光洁、采用燕尾榫(图2.3.4,a)或龙凤榫(图2.3.4,b)镶接,不得平接。封檐板下边沿应较檐口平顶低25毫米,防止雨水浸湿平顶。第四节支撑和锚固第2.4.1条应在安装桁架的同时安装支撑;如设计中不设支撑,则应同时安装脊檩及主要位置的檩条。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同时安装时,应安设可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83GBJ206-83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1靠的临时支撑,以防桁架侧倾。第2.4.2条支撑杆件与桁架应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钉连接或抵承连接。螺栓直径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房屋的跨度及其整体刚度,在12~16毫米的范围内选用。安装圆钢斜杆的上弦横向支撑时,应拧紧其调整长度的装置,使圆钢斜杆张紧。第2.4.3条下列部位的檩条应与桁架上弦及山墙锚固:1.桁架及天窗脊节点和其他上弦节点或其附近的檩计无要求时,可在12~16毫米的范围内选用。第2.4.4条桁架支座与纵墙或柱、木柱柱脚与基础均应用螺栓锚固。第2.4.5条在抗震设防地区,除应遵守第2.4.3条和第2.4.4条的规定外,尚应将顶棚主梁或顶棚搁栅、楼板梁与墙或柱用螺栓锚固。第五节顶棚和隔墙第2.5.1条保温顶棚的主梁应悬吊在桁架下弦的节点上,顶棚搁栅固定在主梁上(图2.5.1)。非保温顶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2顶棚的吊杆宜采用圆钢,非保温顶棚也可采用木吊杆,但应采用不易劈裂的干燥木材,端头用两个钉子固定,顶劈的木吊杆应立即更换。第2.5.2条抹灰隔墙的立筋宜取40~50厘米的间距,在立筋之间应按1.2~1.5米的间距加设横撑。隔墙立筋用作门窗框时,其两侧应用双立筋或加大立筋截面,并在上面用人字撑加固。第2.5.3条顶棚的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桁架下弦底面与保温层的净距应不小于10厘米;二、保温顶棚的底衬板接缝应严密,隔汽层(油纸或油毛毡)应分段压紧,折裂的油纸或油毛毡应予更换;三、吊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钉灰板条;四、顶棚四周水平线应位于同一标高,其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毫米,中间部分应起拱,其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的1/200。第2.5.4条单层灰板条的间隙应取7~10毫米,板条接头应设在顶棚搁栅或隔墙立筋上,其端头及中部每隔一根搁栅(或立筋)应用两个钉子固定。板条端面间宜留3~5毫米的空隙。板条接头应分段交错布置,每段长度不宜大于50厘米。钉在衬板上的双层灰板条的空格不应大于35毫米。衬板接缝应留10~15毫米的空隙。板条的钝棱应钉向里侧,厚度不足的板条不得使用。第2.5.5条应在屋面完工之后,填充顶棚或隔墙的保温、隔音材料。应采用干燥、不燃烧和不腐朽的材料,如所用材料易燃或易腐时,应用防火成防腐药剂处理。第2.5.6条顶棚或隔墙采用金属网抹灰时,在铺钉过程中应将金属网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GBJ206-83GBJ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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