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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二、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三、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四、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第二节生态学基础知识一、生态学的概念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环境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此概念又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四、生态环境2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第三节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有人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一环境问题。有人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1、自然环境的破坏2、环境污染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1、环境地学2、环境生物学3、环境化学4、环境物理学5、环境医学6、环境工程学7、环境经济学8、环境管理学3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综合性2、技术性3、社会性4、共同性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来源: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重点噢!)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在西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称为环境法。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1873、1880、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霉雾事件,死亡上千人。1873年,日本二氧化硫造成农业损害。1913年,颁布了《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主要立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50年代因重金属污染发生在日本的三次公害事件,熊本水俣病、新泻水俣病和富山骨痛病。60年代,日本又发生了大气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和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5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2002年10月,简答)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各国的出现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发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大立法上引进了旨在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为主方针的各种法律制度。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在日本,被称为公害立法史上里程碑的1970年第六十四届国会,制定和修订了14项环境法规,把环境保护的视野从污染控制扩大到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在《王制》中说:“草本荣华滋硕之时,……。”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秦朝《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村木山林及雍堤水……。”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6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最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污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这一时期,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该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等。《食品卫生标准》,第一次对我国各种食品规定了系统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初步完善时期自1978年以来,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莛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7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的原因。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的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互相接洽、彼此弥补、内部和谐一致的同一整体。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宪法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本,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础法、掩护天然资源和环境、避免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存在标准性的环境尺度等组成的完全的系统。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讨,具备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齐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权衡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记。从实践意思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树立与完美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门形成:⑴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⑷环境标准;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第二节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破法根据。8《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家对环境保护的总政策,阐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据有中心的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这种立法经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而它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在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从对部分或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发展到把人类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1989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⒈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义务是为了保护和改良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增进社会主义古代化建设的发展。⒉环境与资源保护
本文标题: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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