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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远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招民领[2009]2号2009年民营经济工作考核细则一、对各镇(街道、区)的考核按照基本分、奖励分两项考核。考核得分按比例折合到全市岗位目标责任制。综合得分取前七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民营经济工作先进镇(街道、区)”称号。1、基本分(100分)(1)民营企业上缴税金增幅达到20%,计12分,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2)民营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数,分别计5分、2分、2分,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分。(3)完成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2分别计8分,未完成计划,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数,分别计4分。(4)投资达到上年数额,计10分,未达到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数,计5分。(5)完成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利用内资计划,分别计2分,未完成计划,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数,分别计2分。(6)建立民营企业维权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并配备民营企业维权工作人员,卓有成绩开展各项维权业务工作的,计5分。(7)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保质保量的完成市局各项培训计划,计5分。(8)其它经济工作(10分)。每季度上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时报送各类信息报表;积极参加有关会议;按时圆满完成临时性工作。以上各项分数扣完基本分为止。2、奖励分(1)每新增一个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奖5分。每培育一个民营集团公司并完成“5152”工程年度指标的,奖5分;每培育一个民营企业并完成“2152”工程年度指标的,奖3分。(2)列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重大民营技改项目每开工一个分别奖0.5分、1分,每竣工投产一个分别奖1分、2分。(3)每完成一个民营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33000万元的奖2分;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4分;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6分。(4)进入市民营经济工业园、矿山机械工业园、滨海新区的项目,每开工一个奖2分,竣工投产一个奖4分。(5)每组织一个(次)市级以上技改观摩现场、开工现场,奖2分。(6)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对外经贸活动。每组织一个对外经贸活动摊位,奖4分;每组织一个企业参加,奖2分。(7)每新增一个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2分;每新增一个烟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1分;每有一个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科技计划,分别奖4分、3分、2分。(8)每新增一个山东名牌、著名商标,奖2分;每新增一个国家名牌、驰名商标、免检产品,奖4分。(9)每新认定一个烟台市级创业辅导基地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6分。(10)被新认定为烟台市级发展民营经济特色产业镇,奖6分;每新认定一个烟台市级民营经济特色产业村,奖5分。(11)每组织一次20人以上“千人小老板”培训工程,奖3分。(12)对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移交事项,能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奖1分。(13)每有一项科技成果,新增一个信用企业,县级奖0.54分,市级奖1分,省级奖2分,国家级奖4分,年内完成一项认证奖1分。(14)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推进企业上网工程,每发展一户企业网站,并正常运作的,奖1分。(15)每参加一次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的业务活动,奖1分;负责组织承办市以上的民营经济工作现场会,一次奖3分。(16)提供信息、经验材料被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招远市级、烟台市级、国家级采用并及时报民营经济发展局备案的,分别奖0.5分、1分、1.5分、2分(包括各级电台、电视台、刊物等报道或转发)。二、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一)被考核单位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民政局、教体局、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外经贸局、文化局、物价局、广电局、旅游局、财贸办、安监局、渔业总站、农机局、计生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商检局、质监局、公路局、药监局、气象局、网通公司、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恒丰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发行、供电公司。(二)考核内容总考核得分前13名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5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配套政策和措施,计10分。2、按照市委、市政府突破发展民营经济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民营经济工作,计10分。3、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工作上有创新、政策上有突破,计20分。4、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加强廉政建设,无民营企业投诉案件,计30分;年内每有一起民营企业投诉案件,经查属实,扣5分;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查处终结并予答复的,奖3分,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的,扣5分,扣完为止。5、在“个体工商户代表、民营企业代表评部门”活动中,列前3名的部门,计20分;列4-10名的部门,计15分;列11-20名的部门,计10分;列21-45名的部门,计5分;列45名以后的部门不得分。6、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及时向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有关报表及文件资料,计10分;每有一次不完成扣1分。三、考核的组织与实施1、定期考核。每季度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目标进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通报。各有关部门将责任目标履行6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2、年终考核。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协同市委考核办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集中考核。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定期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市里将从各镇(街道、区)、市直部门从事民营经济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中评选出60名“民营经济工作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本细则由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附:2009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计划表二○○九年三月十二日7附件2009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计划表单位:户、个指标镇(街道、区)新增个体工商户新增私营企业新增规模企业总计210027055开发区180606泉山办180263罗峰办180264梦芝办160244辛庄镇80103蚕庄镇130106张星镇240308阜山镇120103玲珑镇80104金岭镇130164大秦家镇190153齐山镇16082夏甸镇901038毕郭镇18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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