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法制教育教案
让生活充满阳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教案一、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1、知道公共安全的概念和重要性;2、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3、法律关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4、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过程与方法: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学生逆向思维、多角度分析,提高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如:有法律约束是这样,无法律约束会如何?轻微违法怎样处罚?严重违法该如何惩治?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懂得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在生活中能做到自觉守法。二、教学重点:认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依法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教学难点: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三、教学过程:导入新课:案例分析:靳如超石家庄爆炸案石家庄市刑满释放人员靳如超因家庭琐事对其邻居及继母、前妻、姐姐等人怀恨在心,遂产生用爆炸手段报复的念头。2001年3月12日至14日,靳如超先后3次到从事非法制造炸药的河北省鹿泉市农民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炸药共600公斤,并进行了爆炸实验。3月15日上午,靳如超将所购炸药运至石家庄市郊外藏匿。3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靳如超用早在去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处购买的50枚雷管和20余根导火索制成引爆装置,然后将575公斤炸药连同引爆装置,分别运送并放置到与其有矛盾的邻居和家族成员所居住的宿舍楼3处,及其姐姐售出的宿舍楼一处,之后将炸药依次引爆,共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此外,靳如超还于2001年3月9日在云南省马关县持柴刀将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韦志花杀死。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共2.3万多公斤。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靳如超非法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3名被告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做出二审判决,依法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晓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并于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分析此案例,充分认识靳如超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新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一)公共安全重于泰山1、公共安全的含义。(板书)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教师提示:“不特定”就是不具体指某地某范围某人,因事先对此无法确定。例如,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乘车乘船,一旦发生爆炸,危及的就不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人,而是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2、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公共安全与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不但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只有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有了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社会才能安定团结、稳定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二)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1、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表现:(1)妨害公共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物的安全有影或可能造成损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39条列举了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表现及处罚: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大乘蜮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在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至13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案例:某中学学生食堂工人周某因违反纪律被扣除奖金,00元,周某J心怀不满,于是在做包子时往面粉中掺入毒药砒霜,结果使学生50多人中毒。经送医院抢救,有1名学生死亡,其他学生脱险。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了投毒罪。法律辞典:私自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危险物品肇事罪。2、妨碍和破坏公共安全应受处罚。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之列入违反治安管理九大类行为中的第二类,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的排位也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我国法律严厉禁止和打击妨碍和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拘留、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1:2001年暑假期间,天气很热,某校初二学生郭某、童某与邻居高二学生彭某、关某到长江边游泳。彭某、关某游到一条载着航标灯的小船旁,发现小船上有几节航标灯专用电池,二人将拴住酌航标灯解开,拖至岸边,四人一齐动手将航标灯电池卸下来,然后将电池带回家玩。有关部门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四人抓获归案。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彭某、关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郭某、童某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法律依据:《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例2、小林的姨父从西藏带回一把漂亮而锋利的藏刀。小林要了好多次,父终于把刀送给了他。小林好高兴,把刀带到学校,一会儿给这个看,一会儿给那个看,小辉则要小林把刀借给自己玩几天,小林不肯。他们就抢了起来。在争抢中,锋利的藏刀刺伤了小林的手和小辉的眼睛。事发后,小林的父母被责令赔付小辉医药费2000元,而小林则受到训诫,藏刀也破没收,小林的姨父也因随意将管制刀具送给未成年人而受到治安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都对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讨论:中学生为防身就可以带刀上学吗?面对抢劫、勒索,我们应该怎么办?(三)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的维护要靠社会全体成员的努力。维护公共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首先,必须学好法律知识,懂得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提倡的。其次,要依法律己,依法规范自己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做到:爱护公用设施,不随便移动道路、轨道、航道标志;在不允许放鞭炮的地区,要遵守规定,坚决不燃放,在允许放鞭炮的地区,一定要注意安全;学校组织的集会、运动会、春游等集体活动既要积椴参加,又要时刻把安全牢记在心。再次,发现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揭发、举报,并勇于和善于同破坏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宁。四、课堂小结:通过以上学习,我们明确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主要内容:了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希望同学们在实际行动中要做到自觉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同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五、课下思考题:15岁的初二学生小高因与邻居小孩产生了一点小矛盾,于是萌发了报复的念头。他将剧毒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面粉中。邻居家是做面条加工生意的,恰恰这批面粉做成面条后售给了学校食堂,致使学校305名学生中毒。请问:1.这个学生投毒属于什么行为?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2.我们应从此案中吸取什么教训?应怎样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3.如果别人因为一点小事“得罪”了你,你会怎么处理法制教育教案年度小寺沟中学
本文标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法制教育教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0807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