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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识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法律:243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物权法、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人格权法)9000件721件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公法私法就目前来看,我国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行政法规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主要内容一、依法行政的法理蕴义分析二、依法行政应确立的目标模式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意识的途径与措施一、依法行政的法理蕴义分析(一)依法行政的涵义、本质和渊源依法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采取灵活的方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位,既要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又要强化管理手段,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行政就是用法律法规约束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要求公务员合理、高效、理性地行政,这就是依法行政的本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依政策办事-依法办事1979.7.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12.10《国务院组织法》1989.4.4《行政诉讼法》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正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4.5.12《国家赔偿法》1996.3.17《行政处罚法》1997,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2003.8.23《行政许可法》2011.6.30《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2010年8月2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温家宝强调:“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所有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10月10日)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二)依法行政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在我国,既不可将依法行政等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也不能将依法行政等同于依法治国。二是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事务。三是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其他政策办法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湖北汉川下文件喝“小糊涂仙”汉川市政府接待处10万元,市公安局2.5万元,仙女山镇7万元,马口镇5.5万元……这一系列“指标”不是别的,是汉川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今年的“喝酒任务”。知情人给记者送来了这份文件:《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的通知》。文件称,湖北云峰酒业公司是最早来汉川落户的引进企业,所产酒去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0强,该企业去年纳税逾1300万元,而该酒在汉川的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该市倡导在公务招待中使用此酒。文件还附有任务分解表,包括各局、各乡镇在内的105个单位,今年需完成“任务”200万元。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抽什么烟、抽多少条、完不成任务如何处理——湖北省公安县政府出台红头文件,对各单位公务用烟作出明文规定。按照文件规定,全县各单位一年计划抽烟23000余条,未完成用烟计划的单位将被扣减公用经费。4月2日,公安县章田寺乡中学一名老师反映,当天下午3时许,乡政府两名工作人员突然来到学校,径直走进教师办公室,看烟灰缸、翻垃圾篓,找出3个烟头。工作人员对学校负责人说,他们是卷烟市场整顿领导小组的,这3个烟头是外地品牌,违反了乡政府有关公务用烟的管理规定,要罚款。后经交涉,工作人员表示将作通报批评处理。四是依法行政中“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为行政,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工具,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律之所以能成为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手段,不仅在于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赋予和派生出来的,也不仅在于法律是衡量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更为重要的是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性质不同。法律独具的至高无上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是约束行政权力任意专断的最有效的手段。五是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依法行政的目的不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补偿,而且也在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和效率,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1995年,央视《焦点访谈》揭露了一起法院违法办案的事件:当时的山东省莒南县法院院长口出狂言,说他这个院长“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此“名言”一出即引起舆论哗然。不料若干年后,这位“名人”竟成了后来某些执法者“效法的榜样”,他的狂言也成了那些后来者的口头禅。2003年,再次让国人听到了“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论调,这话出自安徽省宿州市甬桥区法院的正副两位院长之口。2.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也就是说,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合法行政对应的是行政区的“羁束行为”,它多呈现出“刚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对应的是“自由裁量行为”,它多呈现出“柔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后者容易发现和识别;不当行政,人们不容易发现和识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后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更大,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增强有关。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人们也应注意到它常常被滥用的事实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不符依法行政原则的。故而,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适度、适当、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高标准和水准的依法行政。我们说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体地说,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须有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须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义务。3.程序正当程序正当要求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神。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在现代行政法中,程序性法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行政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非常严重。程序正当有如下一些具体要求:(1).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应通过公开张贴或其他途径公开发布,使相对人了解;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形式进行,如召开听证会等,允许公众旁听。行政行为的公开,对改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纪律、期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投诉处理途径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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