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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卫妇社〔2011〕12号关于印发南宁市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与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驻市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促进妇幼保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卫生部等部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与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配合《关于调整城区预防保健工作管理职能的通知》(南卫〔2011〕2号)实施,制定我市2011年儿童保健与孕产南宁市卫生局文件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暂行),请遵照执行。附件:1、南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项目实施方案2、南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主词题:卫生妇幼保健实施方案通知南宁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2011年3月1日印发(网络传输)附件1:南宁市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项目实施方案(暂行)0-36个月儿童保健服务是妇幼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对降低儿童死亡率、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和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项目在我市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一、项目目标新生儿访视率:90%以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85%,农村达70%。二、项目实施范围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三、项目活动内容(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中的《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项目实施方案》(桂卫妇社〔2010〕23号),扎实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各项工作。(二)开展儿童保健技术培训。从事儿童保健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对从事儿童保健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儿童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2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儿童保健技术人员应轮训一遍。(三)免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按照卫生部《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免费为辖区内0~36个月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1岁以内4次基本保健服务,1~3岁每年2次基本保健服务、体弱儿专案管理、生长发育监测等。(四)加强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完善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网络。要添置、更新必须的设备,组织计算机和信息化技术培训,全市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管理系统》,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等机构必须按要求每天下午17点左右将录入的儿童保健信息上传南宁市妇幼卫生数据交换平台,次日从数据交换平下载本机构的数据,以提高儿童保健信息管理水平四、项目组织与管理(一)卫生行政部门1、市卫生局统一协调全市项目的管理,成立市级儿童保健技术专家报导小组,对全市儿童保健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2、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管理,并根据本辖区域卫生规划,确定实施儿童健康管理项目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推进项目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卫生部《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规定格式,统一使用广西《儿童保健手册》和统一印制《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1岁以内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1~2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和《3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发放到服务机构。(二)妇幼保健机构1、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为市级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项目培训与考核,并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2、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的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并承担辖区内信息管理工作。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等项目实施定点机构,按照卫生部《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本方案要求,提供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并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院上报信息。五、项目工作流程(一)确定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县(区)卫生局指定本辖区有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免费新生儿访视和0—36个月儿童体检服务。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辖区内符合条件并愿意提供服务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不愿意在定点机构检查的儿童,不能享受免费的0—36个月儿童体检服务。各县(区)要将定点机构报市卫生局备案。(二)建立《广西儿童保健手册》。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广西儿童保健手册》,由各助产机构在出院前填写发放。(三)新生儿第一次家庭访视。助产机构在新生儿出院24小时内通过网络把新生儿信息(随同产妇的信息)发至辖区妇幼保健院,由妇幼保健院在24小时内将新生儿信息分发到产妇所在地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进行第一次家庭访视服务(对地处偏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服务覆盖不到的产妇,可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进行随访)。在访视中如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要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要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发现有异常的应及时转至分娩或上级医疗保健治疗。并将定点机构告知儿童家长。(四)新生儿第二次访视。应在新生儿第14天左右,结合产后访视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发现有异常的应及时转至分娩或上级医疗保健治疗。提醒家长28后到定点机构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五)0~36个月儿童免费体检。在定点机构进行(对地处偏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服务覆盖不到的产妇,可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进行随访),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儿童家长持户口薄或身份证,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3个月以上的证明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进行体检(在体检中如需做项目规定以外的辅助检查的,需另外缴费)。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体检。同时,做好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六)信息收集和上报。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管理》软件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管理,履行儿童健康管理项目信息上报义务。定点机构在进行新生儿访视和儿童体检后,要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息管理网络。各级妇幼保健院指导辖区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网络,全面掌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按时上报儿童保健的相关信息,为项目绩效考核及项目资金拨付提供依据。(七)项目经费管理。1、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将儿童保健信息录入《广西妇幼卫生管理》软件,市、县妇幼保健院负责依据各辖区定点机构的录入情况核对完成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后上报相应卫生主管部门下拨项目经费。2、补助标准。完成一个新生儿的两次访视,每次补助15元;0-3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3年共8次(其中1岁以内4次,1-3岁每年2次),每次补助25元,经绩效考核后拨付服务机构。六、项目实施基本条件(一)人员条件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应取得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经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开展的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二)业务用房及设备1、儿童保健门诊用房:门诊应设立分诊区、候诊区、儿童体检测量室、儿童体检室、儿童智力筛查室等每间诊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健康宣教室(厅)1间,不少于20平方米。2、设备:访视包、卧式量床、体重计、身高计、儿童血压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软尺、皮褶计、食物模型、儿童视力灯箱、色盲检查图谱、智力筛查工具、儿童体检信息管理电脑、打印机、资料柜、开展血常规的检验设备等。七、项目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八、项目实施督导与考核(一)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将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项目实施作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项目,纳入承担儿童保健任务机构的绩效考核内容。市、县妇幼保健院协助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督导检查、效果评价,每年2次;市级1次;考核结果与评优、经费安排等挂钩。(二)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三)主要评价指标1、儿童保健覆盖率。2、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3、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4、居民满意度。附件2:南宁市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暂行)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桂卫妇社〔2010〕23号)精神,促进我市城乡孕产妇获得基本的均等化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达到保障母婴健康目的,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项目目标(一)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0%以上;(三)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二、实施范围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三、项目内容(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项目相关规定。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孕产妇保健工作。(二)强化孕产妇保健技术培训从事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围产保健技术人员的培训,2年内分期分批完成。重点培训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的技术。(三)免费提供基本孕产妇保健服务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服务规范》,免费为全市孕产妇提供基本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期的5次产前检查和产后2次家庭访视服务(四)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电子网络管理培训。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软件》对孕产妇保健信息进行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质量。四、组织管理(一)市卫生局统一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成立市级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对全市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项目组织管理,根据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规定内容,明确规定:提供统一的《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询问孕妇病史、一般体检、测量体重、血压、宫高、胎心等基本产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提供的基本孕妇保健、产后一周内和14天左右的访视服务是免费。确定符合要求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孕产妇保健项目,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二)市妇幼保健院为市级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县(区)级师资培训与考核,并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并承担辖区内信息管理工作。(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项目实施定点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本方案具体要求,提供规范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并明确公示和告知孕妇提供免费检查的项目,高危孕妇必须增加的自费检查项目要明确告知,做到知情选择。履行信息上报职责,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院上报信息。五、项目工作流程(一)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县(区)卫生局指定本辖区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免费孕期五次产前检查和二次产后访视服务,暂时不具备条件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 南宁市2011年南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儿童保健与孕产妇保健项目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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