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研究
跨国公司侵权问题研究目录中文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1一、跨国公司与环境侵权............................................2(一)跨国公司的界定与法律特征..................................2(二)母子公司在环境侵权中的关联性..............................4(三)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法律管制................................6二、责任追究的诉讼管辖选择........................................8(一)“博帕尔案”——基于个案的分析.............................9(二)东道国诉讼...............................................11(二)母国诉讼.................................................151.母国诉讼的动力...........................................152.不方便法院原则对管辖权的自我限制.........................173.欧美国家晚近实践的新发展.................................19三、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22(一)国际条约.................................................22(二)实体法...................................................241.英美法...................................................242.欧盟与德国法.............................................27(三)冲突规则.................................................281.适用于环境侵权的特殊冲突规则.............................292.适用于侵权的一般冲突规则.................................30四、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考.......................................33(一)冲突法...................................................33(二)实体法...................................................35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后记...........................................错误!未定义书签。1引言跨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对全球的生态环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资料显示,跨国公司产生的温室气体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半以上,10家大型跨国公司占了全世界杀虫剂销售量的85%,它们是环境有害技术、有毒物与产品向发展中国家传输的主要执行者。①作为跨国公司重要组成部分的海外子公司,在法律上是根据所在国法律设立和经营的独立于母公司的东道国法人。但由于跨国公司子公司是在母公司高度集中的管理下从事生产、销售等经济行为,这些经济行为的价值并不以在东道国获得的利润多少来判断,而是根据其对跨国公司整体目标的贡献大小来衡量。因此,跨国公司子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往往为了满足母公司的整体利益而做出损害东道国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环境侵权行为。可见,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研究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分析跨国公司跨国经营所带来的环境侵权及其责任追究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目前在我国吸收的外国投资中,型跨国公司经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办事处的情形不在少数,跨国公司带来的环境问题不可避免。分析这种侵权责任的追究机制将促进跨国公司加强环境管理,有利于立法者填补法律漏洞,有利于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的重点在于,分析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经营中的关联关系,以及在跨国公司母国进行诉讼的管辖权依据及变化,分析环境侵权中跨国公司承担责任的不同理论与实践。追究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所涉及的问题远不止上文所述范围,还包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规定、赔偿标准及相关的集团诉讼等问题,但因研究精力有限,本文只将研究范围限制在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诉讼管辖选择和法律适用问题上。同样,对于跨国公司环境侵权问题的解决有着多种建议,本文只从环境侵权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角度展开论述,其他如通过多边投资仲裁机构、通过WTO、或者建立世界环境组织等来解决责任追究问题等理论建言本文不予涉及和讨论。①张辉:《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2一、跨国公司与环境侵权“环境侵权”通常是指因产业活动或人为的原因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从而侵害部分地区多数居民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和其他权益,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①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纷纷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跨国公司引发的环境侵权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一)跨国公司的界定与法律特征在任何国家,公司吸引投资、创造利润和就业的能力对经济繁荣和人民的福祉都具有直接的、巨大的影响。跨国公司更是世界经济舞台的主角,其被学者视为“国际生产和服务提供者之中心和领袖”。②跨国公司对社会公众和主权国家所造成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正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跨国公司”的称呼自开始就不统一。常见的有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enterprises)。就现有的资料来看,法学界使用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的频率较高,而经济学界则较多的使用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或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enterprises),这种差异与不同学界所关注的视角不同有关系。恰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跨国公司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无法用一个名称来概括。从经济学上讲,跨国公司是指超出本国界限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跨国公司的主要经济特征就是经营的跨国化。③而就法律视角而言,跨国公司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能力。一家跨国公司通常包含一个公司集团,其各个成员公司依据特定国家的法律而设立,由某种统一的管理和财务控制所联系并追求一体化的战略。④在我国法学界,被广泛引用的是1983年联合国对跨国公司所下的定义:“跨国公司指这样一种企业:(1)包括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不管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领域如何;(2)在一个决策体系中进行经营,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决策中心采取一致对策和共同战略;(3)各个实体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形成的联系,使其中一个或几个实体有可能对别的实体施加重大影响,特别是同①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3页。②一个形象的例子是,通用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的年营业收入超过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所有非洲国家的GNP之和。ChristopherA.Bartlett,SumantraGhoshal,TransnationalManagement:Text,Cases,andReadingsinCross-BorderManagement,2ndedition,TheMcGraw-HillCompanies,Inc.,1995,p.5.③[美]约翰·B·库伦:《多国管理:战略要径》,邱立成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3页。④余劲松:《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38页。3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共担责任。”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6年对跨国公司形成了一个一致的定义,即跨国公司通常由私有、国有或混同所有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成,这些实体建立于不同的国家,在这些成员之间可以发生一个或多个成员影响其他成员的联系,尤其是它们之间可共享知识和资源。由此定义可知,OECD强调了跨国公司的重要特征在于一个公司对位于它国公司的控制能力。②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一种是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只不过是跨国公司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其行为直接负责。而子公司通常是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它一般依东道国的法律设立,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跨国公司一般采用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仅以分公司而非子公司的形式发展国际业务的做法,只局限于少数几个特殊行业。这是因为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母公司除了投入子公司的责任财产之外,不再需要为子公司承担除出资额以外的任何责任,由此可以降低母公司经营的风险。与子公司相比,分公司即属于无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母公司必须对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显然,采用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对母公司而言,责任负担差别很大。母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可以分散其经营风险,限制自身的责任,又能通过跨国子公司获取众多收益,这不能不说是母子公司在当今世界迅猛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下文的分析也将围绕母子公司这种跨国公司的典型组织形态展开。尽管法学著作对跨国公司的特征有诸多概括,如“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等等,但跨国公司在法律层面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国际关联特性。跨国公司内部成员往往通过各种关联因素联结成一个经济整体,这种关联因素既有以股权为基础的关联,也有基于合同的关联。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就是以上述关联因素为基础联结起来的,这就造就了以核心公司(即母公司)利益目标为代表的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母公司往往通过各种关联因素所产生的控制效应来维护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持公司内部利益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众所周知,现今各国公司法的许多基本制度仍是为了应对国内公司的发展而制定的,跨国公司则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国际关联关系把这些立足于国内的公司法律秩序联结了起来。无论是东道国或是母国,对跨国公司的国内法律规制目标都是确保跨国公司的行为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利益中的最大化,因而各国立法对跨国公司进行的管制往往不会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这就导致了各国对跨国公司成员的管辖权的争夺,跨国公司进而可能利用这种法律冲突游离于母国和东道国的法律管制,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①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4页。②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页。4(二)母子公司在环境侵权中的关联性人们对于国际环境问题的认识始于20世纪50年代,早期的国际环境问题主要是海洋石油运输导致的海洋石油污染。由于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带来了新的跨国环境侵权问题,从而引起人们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问题的日益关注。跨国公司的发展促进了资源在全球的优化配置,加快了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制造业的转移是全球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主要趋势,东南亚、中国等地区相继被称为世界制造工厂。跨国公司将制造业转移到
本文标题: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2865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