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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交叉询问艺术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郑潮平律师备注:本文参加第二届福建律师论坛,参加首届莆田市律师论坛并获二等奖。【内容摘要】交叉询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引擎”,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进行交叉询问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它总是具有戏剧性,总是激动人心,是对诉讼律师的最大挑战。交叉询问是一门最难以掌握和最精彩的艺术,如果律师掌握了交叉询问的艺术,并在庭审中对交叉询问加以灵活运用,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对自己的代理或辩护活动将大有裨益。一、交叉询问概述及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的基本方式是以当事人为主的“直接询问”(direct-examination)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交叉询问是质证的基本方式,是由一方当事人首先对己方证人进行询问后,另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提出诘问的证据调查方法,交叉询问是揭示案件事实最有效的途径之一。英美法系视交叉询问为最好的真相发动机,因此他们对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非常看重,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交叉询问后才能成立。然而,交叉询问是一种十分技术化的证据调查方法,所以一般对证人交叉询问都是由双方律师进行的。德安·约翰·亨利·魏格默说:“交叉询问是为发现真实而设计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在英美,善于交叉询问是诉讼律师最重要的业务素质。美国律师界对交叉询问有句名言:“律师之声誉,生于交叉询问,死于交叉询问。”在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庭审调查的基本方式是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和审查。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没有就交叉询问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交叉询问还是存在的,只不过法官在指导和限制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交叉询问中,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质证,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另外,从程序的正当性原理方面来看,交叉询问构筑了正当程序的重要层面。因为要使通过审判程序而达到的判决本身获得正当性,作为判决基础的诉讼证据材料必须在公开、对席、直接、口头等程序保障的原理支配下取得。当然,我国诉讼法中证人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不同,我国诉讼中,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人,即不包括当事人在内,当事人的陈述是另外的证据种类,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均不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而且,证人的概念也不包括鉴定人,鉴定人的结论另归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种类。英美法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证人均统称为证人。我国目前通说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交叉询问是兼听的方式,是充分认识事实的基础,“查证属实”其实是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排除合理怀疑,确立法官内心的确信。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质证的方式作出正面规定,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作法来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法官查证与当事人质证相结合的方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交叉询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0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规定:“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言语或方式。”[③]我国在立法及其解释中基本确立了交叉询问制度的总体框架,规定庭审交叉询问的主体为: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被询问的主体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证人、鉴定人等。但在当前,我国诉讼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的状况仍不容乐观,客观上,交叉询问在司法实践中尚不被人所重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交叉询问体现着当事人的质证权利,所以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经审判长许可”、“经法庭许可(准许)”,应当理解为程序上或形式上的批准,不应是实质意义上的批准。换言之,只要对方的发问不会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审判长、法庭就应该“许可”、“准许”。我国庭审制度向对抗制转化,已成大势所趋,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庭审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应该明确作为诉讼活动中质证的基本方式。交叉询问是对抗式证据调查的突出体现,在我国实行庭审活动中,交叉询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肯定和运用。然而,我们对这种技术还未能有效掌握,有关的规则也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总结。二、交叉询问的概念及其理解交叉询问,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交叉询问作了解释:“Cross-examination,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提出的诘问,一般是在提供证人的一方首先向自己的证人提问后进行的,交叉询问是意图使证人改变、限定、修正或撤回提出的证据。使其证据失信,并从证人口中得到于询问方有利的证据。在交叉询问中允许进行诱导性提问,询问证人的当事人通常比对方当事人有更大的自由。在任何情节上不对证人进行询问,一般就暗示接受证人对该情节的举证。一项证据已经或将要被给予的效力不同于证人所陈述的效力,那么在交叉询问中必须就此证据的效力同证人见面,以使他们能够做出承认、否认或解释。”[④]《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这个概念的解释是:“在审判或听证中由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相对立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理解交叉询问的概念,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交叉询问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对另一方证人的询问,在诉讼中具有对立的性质。在诉讼中,当事人任一方对对方证人的询问,都属于交叉询问;但是,当事人任一方对己方证人的询问则不属于交叉询问。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对辩方证人的询问、辩护人对控方证人的询问,都属于交叉询问;但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己方证人的询问则不属于交叉询问。(2)交叉询问是盘诘性的询问,具有攻击或反驳的性质。如果是支持性或者进一步说明性的询问,则不能体现交叉询问的本质特征。(3)交叉询问的对象是广义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实施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警察等。本文所采的亦是广义的“证人”概念。(4)交叉询问应该在法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警察在侦查阶段对证人的询问或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属于交叉询问;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之外对证人或被告人的询问,也不属于交叉询问。三、交叉询问的基本要素交叉询问被一些英美法学者视为专业性很强的法庭技术,要求律师有高明的技巧和丰富的经验。优秀的交叉询问包括很多方面的因素,随着律师执业年限的增长和庭审经验的丰富,交叉询问的能力会不断地得到提升。交叉询问最基本的因素,分别是倾听、控制、速度、记忆、准确的表达、逻辑、时机、方式及适时结束。在交叉询问过程中,这些因素是彼此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这里尽量简要地分析和解释一下各个因素在整个交叉询问过程中的作用。1、倾听。交叉询问过程中,不应该忽视倾听证人的回答。律师必须分析证人的每一个回答,如果这一回答含糊其辞,那么就必须要求证人给予一个确定的答复。一个含糊其辞的回答通常出现在所陈述的事实对交叉询问者有用的情况下。一个确定的回答通常会提供有利于你的证言,并能披露证人掩盖相关事实的企图。对含糊其辞的回答,极其需要进一步询问,以完成质证。然而许多律师并没有紧追不舍,因为他们不听回答。2、控制。律师必须牢牢地控制住证人,不要让他有机会为自己进行长篇大论式的辩解,不要让证人自由地进行漫无边际的陈述,同时还必须控制住提问的方式和节奏,进而控制住整个交叉询问的过程。在提问时,律师应当要求证人给出一个准确又简短的回答,通过这种方式把证人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快速地从一个话题转到另一个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的控制证人的方法。应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必须给人以操纵证人的形象,更不应该表现得专横、粗鲁、霸道。控制仅仅意味着交叉询问是按照你的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的,所得到的信息都是你所预期的有利信息。3、速度。一个不讲真话的证人需要时间编造答案,在交叉询问中不应当允许他有这样的缓冲时间。因此,有效的交叉询问必须有适当的节奏,不能给编造谎言的证人以思考的时间。在实际交叉询问过程中,一些经验丰富、技巧娴熟的律师在绝大部分时间里都会保持一种较快的节奏,快速提问可以打乱证人的节奏。只有在律师认为为了加强效果有必要稍做停顿时,他才会慢下来。交叉询问的速度和节奏能给证人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即使证人考虑答案时有意识地努力保护自己,但他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他就会潜意识地提供真实和准确的答案,不自觉地暴露自己的谎言。4、记忆。律师的大脑里必须装满相关的案情和信息,包括证人以前的陈述、其他相关证人所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证言、所有相关文件及证据、以及对事情背景的清楚印象(如果可能的话)。律师的双手在绝大多数时间都必须是空着的,他的视线也必须集中在证人身上。如果在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时,律师不得不经常翻看案卷或其他书面材料,那么他就会失去一样最重要的东西:速度。5、准确的表达。在交叉询问中,律师有责任使证人领会他问话的意思,清晰明了、简单扼要的问话可以使法庭人员不假思索就明白律师所要表达的意思,并注意以法律允许的方式提出你的问题,而且绝大部分问题的答案都应当是“是”或“不是”。交叉询问时,必须明确:你的问题会不会产生歧义?证人是否能够完全领会这些问题的意思?这些问题的组织是否合理?法庭是否会认为这些问题值得发问?这些问题是否具体而完整?在表达方式上,要以追问的方式逼迫对方证人,直到证人陷入理屈词穷的境地为止。6、逻辑。绝大多数问题都必须符合逻辑。它们的顺序也许是打乱了的,而且经常都是这样,但这些问题的总体目的却是为了从逻辑上推翻证人的证言。7、时机。律师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必须抓住恰当的时机,给证人最致命的一击。一旦你把证人驳得无还手之力时,就应不失时机地给证人最致命的一击,不能让他有机会反击。如果你认为自己给证人施加“压力”的时间过早或者过晚,以至于错失良机,那你就得想想如何加以提高和改善。8、方式。交叉询问证人的方式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律师在提问时应表现得温文尔雅但态度要坚决,不要使用太多挖苦讽刺的话。在交叉询问中,挖苦讽刺并不能给律师带来什么帮助,除非证人是一个极不自重的人或者是一个谎话连篇的人。对于谎话连篇的证人,在他的谎言被逐渐揭穿时,你还可以步步紧逼让他丢尽脸面。9、适时结束。律师必须知道什么时候应该结束询问,而不是对证人的每句证言和证人了解的每件事实都进行质询。如何适时结束交叉询问,是律师最需要学习的技巧。四、律师交叉询问语言模式的学习和运用(一)律师交叉询问语言模式律师应具备交叉询问的语言能力,律师只是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才使用交叉询问这种语言模式。在交叉询问这种语言模式中,律师和证人处在一个结构平面上。律师的法律思维同时产生这种思维内容的法律语言。律师的思想品格和关于法律知识、百科知识、语言组合能力,是构成成功的交叉询问言语链的主要因素。在具体的交叉询问中,律师和证人构成相对立的问话和答话言语链,并且相互交叉渗透,相互交换信息,不断改变着对话的语境因素。比
本文标题:常识-律师交叉询问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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