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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写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五)接受投标文件。(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七)成立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九)确定中标人。(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二)签订合同。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第六条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第三章招标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二)监理招标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三)施工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3.建设资金已落实;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第十五条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六条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2.投标人须知。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4.工程经济技术要求;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6.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8.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9.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10.评标标准和方法;11.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13.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二)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3.施工图纸;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5.评标标准和方法;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7.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三)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招标内容和施工图纸;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5.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工程结算办法;6.评标标准和方法;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招标内容及货物需求表;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或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规定;5.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履约保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7.评标标准和方法;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第二十一条农业部直属单位重点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第四章投标和开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开标。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第三十二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四条评标
本文标题: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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