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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录入时间:2011-9-2711:01:04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价[2011]12号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关于从2010年7月1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税金的组成,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并相应调整税金计取标准。调整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附件: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二○一一年九月七日附件: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在县城、镇的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综合税率(%)3.4773.4133.284
本文标题:税金赣建价[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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