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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手册(第二期)标题◆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3页◆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3---9页◆新婚姻法_2006年新婚姻法全文_最新婚姻法10---1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2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4---28页―――――――――――――――――――――――――――――――――――――――铜陵市交通局老干部支部郭兴华编辑打印献给老年朋友(仅供参考)二〇〇六年七月一日星期六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O第二条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第三条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O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第四条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第五条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3年5月16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1.问:《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答: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2.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3.问: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4.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办理离休。6.问: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如何改办?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7.问: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8.问: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答: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二、关于离休待遇问题9.问:哪些单位属于“日伪单位”?答:“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10.问:退休的部队干部改办离休,离休工资是否还包括军龄补贴?答:现仍保留的军龄补贴不再变动。11.问:符合1982年调资条件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的差额如何发给?答:对1982年的生活补贴,应按本人升级以后的月工资实际增加的数额予以补发。12.问: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额相当行政八级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长级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发不发生活补贴?答:不发给生活补贴。13.问: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当年的奖金还发不发给?答:在离休前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离休前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生产)奖金,没有上班的不发。14.问:离休后仍坚持上班的干部,奖金发不发?答:按照规定,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15.问:离休干部还发不发洗理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费?答: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16.问:按规定副部长级以上老干部宿舍配有服务人员的,这些老干部离休后,是否还可享受护理费待遇?答:一般的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17.问: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因公用车或私事用车是否应该收费?答: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18.问:《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所提探亲待遇,其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答: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用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19.问: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答: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20.问: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的医药费能否报销?答: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21.问: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50元的特需经费从哪里开,怎样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22.问: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其口粮标准是否降低?答: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自离休的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在本文下发以前已按体力劳动者标准供应的,不再改动。23.问:现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是否改为其应商品粮?答:应该改为供应商品粮。24.问:已按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文件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他们享受的待遇是否与按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干部相同?答:《处理意见》规定“不再变动”,即指仍按离休干部对待,他们的待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待遇办理。三、关于填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问题25.问: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答: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26.问: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答: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别待遇。27.问: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原职务”怎样填写?答: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28.问: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怎样填写?答: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29.问: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哪里发给?答:由发给离休干部工资的单位承办发证的具体事宜。30.问: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并移交干部、人事部门管理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谁负责发给?答: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发给。四、其他问题31.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的离休干部,可否享受对当地离休干部的生活品供应优待?答:各地制定的对离休干部生活品供应优待办法,应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在当地的离休干部。32.问:什么叫易地安置?答: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新婚姻法_2006年新婚姻法全文_最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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