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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第三条公司证券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并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证监局进行报告和备案。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五条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物及网站上正式披露。第六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决定;(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重大债权债务重组决定;(四)公司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大幅上升或下降情形或者公司发生的重大损失事项;(五)公司增资、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2(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七)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一)公司重大的对外担保或重大的关联交易事项;(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3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第十一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格式》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辽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4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辽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4月13日5附件: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公司简称:金城股份公司代码:000820内幕信息事项(注1):报备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企业代码证券帐户与上市公司关系(注2)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4)信息公开披露情况经办人:印章:年月日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本文标题: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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