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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T学院——陪伴奋斗年华致敬这个时代最有梦想的人有时候会觉得自己很孤单,哪怕并不缺少亲人朋友关切的眼神。因为没有处在相同的境地,没有面临等同的压力,没有殊途同归的共同目标,所以有口难言,情绪都烂在心里。想要与志同道合的朋友喝酒聊天,想要在他们眼里找回激情和梦想,想要与保持着同一份初心的人一路前行。陪伴,是最温暖的情怀,是最长情的告白,而BT学院就想要送你这一份温暖,陪伴奋斗年华。学习知识固然重要,可是陪伴或许才是教育的本质。有“效率”的陪伴,应该是“双向沟通”,就像高效的学习不应当只是“单向传输”一样。老师懂你的困惑,你也能跟上老师的节奏,及时的互通和反馈才是陪伴的真谛!信息时代里,我们缺少的绝对不是那堆冷冰冰的知识,而是能有良师在授业解惑之余不断引导你培养终身受益的学习方法,也是益友持续鼓励你不渝前行,这或许就是教育的本质。这样的经历在我们学生时代也许并不陌生,只是多年之后再回首,那些坚定又充实的学习时光竟然是那般遥远。在BT学院里,我们想要给你陪伴,带你再回那段时光。纵然无线wifi不能传递热能,可是陪伴却可以带来无限温情。直播间里,老师说“懂得了就扣1”,一连串的1111让我们透过屏幕感受到你们的欣喜和雀跃;班级群里,助教说“复习完了要打卡”,同学们较着劲儿的报进度,互相鼓励着去坚持,真切的觉得在奋斗的不只是自己。纵使我们来自全国各地,可是有着相同的奋斗心情。我们在一群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中嗅到了至真至纯人情味儿,让早读成为了习惯,拼搏至凌晨成为了常态。助教的督促,老师的答疑,同学的鼓励,让汗水终将换来理想成绩的感动。正是对这份温暖的向往,对目标的矢志不渝,让你在最美的年华,选择了奋斗在BT学院。一个人走得很快,一群人相伴可以走得更远。熹微晨光中,鸟鸣和BT学院陪你,静谧的夜里,咖啡和BT学院陪你;没有休息的周六日,没有旅行的十月一,BT学院一直陪你,陪你!陪你遥望真理无穷,陪你感受每进一寸的欢喜,陪你平缓坎坷心情,陪你度过奋斗年华!BT学院—陪伴奋斗年华。BestTime,最美的年华,奋斗在BT学院!4经济法重难点致各位考生:2016年考前,无意中发现每章每节总有一些知识点会让大家产生误解,编写了第一版重难点解析为大家提示、解惑,没想到竟然极受欢迎,于我们来讲就是极大的欢欣和鼓舞了!于是今年我们也将继续推出重难点解析,新版在去年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完善和修改,期待能给大家带来更多帮助。当你收到这份重难点的时候应该离考试大概还有30天时间,请不要在最后的时间放弃考试,只要你足够努力,一定会遇上好运气,在最后的30天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1、真题为主,回归讲义。做整套的真题,对与错已经无关紧要,主要是看自己哪些章节还有缺陷,然后针对性的回到讲义中,对相关知识点进行补充。以真题中的点带到讲义中的面,成块成片的消化知识点。2、微观和宏观的有机结合。很多同学进入了章节就出不来,这样不免会产生“零散”的感觉。在钻研一个点时,想要还有其他好多点没学到,心里也不免产生恐慌。这时候我们要学会在深入下去掌握每个细节的同时,也要对整体知识构架做到心中有数。一门学科框架就是一张地图,拥有敏感的GPS定位系统的你千万不要浪费自己的天赋,要随时定位自己学到了哪里,周围还有什么“建筑(知识点)”,不断转换平视和鸟瞰的视角,切换宏观和微的观层面,学习效果自然大有不同。3、调整心态,应对考试。越努力越幸运,努力了就安静的去考试,考前要注意学会克服焦虑情绪,可以给自己一些积极的心理暗示,或简单粗暴的去运动发泄。考试中要注意心态的平和,考场上不可能一帆风顺,而且每次你觉得一帆风顺的时候,往往容易得意忘形的跌了大跟头。所以要学会应对考试,适应考场节奏,学会在紧张的环境下敏捷思考,这是最后阶段需要提升的一个重要能力。最后,祝各位考试顺利!2017年9月13日5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一、法律基本概念法律虽然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社会规范。法律规范的分类: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要学会区分)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不包括判例)二、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1)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权利和义务(3)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2.法律关系变动(1)事实:时间经过、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3.民事行为能力(界点:10周岁)(1)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人+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人不合格,如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可追认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可变更,撤销在应当知道一年内合法性不符合要求,损害国家、第三方利益,无效6二、代理制度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盖章的空白合同)(4)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表见代理的效果: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要承担责任三、诉讼时效1.适用范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有三个特例:(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2.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但有四个特定情形属于短期诉讼时效(1年):人身伤害、质量不合格、拒付延付租金、寄存物丢失毁损3.中止中断:(1)中止:后顺延,最后六个月债权人出事(2)中断:后重新计算:连带债务人一方中断,全部中断;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中断;债权人主张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均中断(3)起算时间:分期付款:最后一期期满起算无约定期限:宽限期满起算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的概念与种类(流通物、限制流通无与禁止流通无;动产和不动产;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原物与孳息)7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特点: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自物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个(物权法定、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二、物权变动1物权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2.物权变动的原因:(1)基于法律行为(债权+登记/交付=物权变动)(2)基于非法律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继承和遗赠、判决、政府征收)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交付生效;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不动产--登记生效)(1)交付:现实交付交付替代:简易交付(合同生效即生效);指示交付(通知到达);占有改定(约定生效)(2)登记: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异议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必须以更正登记为前提。已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抵押;(3)房屋转让、抵押;(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三、所有权1.共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对内关系管理(重大修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有物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请求分割;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时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可以随时请求分割8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债权债务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对外关系物的处分应当征得全体同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份额的处分——可以随时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债权债务都应当对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提示】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017年新增内容)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份额。需注意以下几点:(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法发生转让的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包括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3)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除斥期间)内行使。(15日、6个月)(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时,可按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侵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主张排他效力、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2.善意取得(1)条件受让人受让该动产/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合理价格转让转让的动产/不动产已经交付/已经登记。(2)法律效果所有权已经转移;真权利人享有对无权处分人的赔偿请求权。3.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拾得人应先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时)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9四、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1.取得方式:(1)创设取得(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有偿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方式。(2)转移取得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1)无偿划拨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有偿出让考点在于使用年限(比如最长使用年限):(1)居住用地70年(2)商业娱乐旅游40年(3)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五、担保物权(一)抵押权1.概念和特性(优先受偿性、不可分性)2.抵押财产范围:动产、不动产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即只有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是禁止抵押,而公益单位的普通财产是可以抵押的)(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3.浮动抵押:动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对抗第三人。4.房地一体:土地上新增建筑物除外5.抵押权的设定(物权变动一般原理:债权+登记/公示=物权变动。合同成立生效。)6.抵押担保范围(all。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7.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8.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流押合同无效)9.抵押物转让限制(抵押期间,抵押人经同意可转让,转让所得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10.抵押权之保全11.抵押和租赁(抵押权在前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2.抵押权的实现(登记的按先后顺序,未登记的按照比例,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1013.最高额抵押(二)效力等级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对比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权利设定书面形式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登记对抗第三方书面形式动产交付生效权利交付或登记生效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到清偿期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除外)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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