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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宣讲思明区国家税务局黄种龙2012.09.2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宣讲纳税光荣、阳光纳税“营改增”的社会背景“营改增”的政策解读会计核算一、纳税光荣阳光纳税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核算型财务管理型财务理财型财务阳光纳税二、“营改增”的社会背景重复征税经济转型厦门“营改增”概述我国税种分类1、我国现行税制结构货物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行为和资源税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等2、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及税率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金融保险业5%;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营业税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其它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打捞融资租赁会议展览其它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商誉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公路运输其它陆路运输程租业务期租业务湿租业务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3、厦门营改增方案上海模式:1+6三不原则:模式不变、政策不变、范围不变一个方案,一个办法,两个规定,若干补充。2012.11.01执行3、厦门营改增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3、厦门营改增方案《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3、厦门营改增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3、厦门营改增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3、厦门营改增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3、厦门营改增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3、厦门营改增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3、厦门营改增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3、厦门营改增方案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税函〔2012〕1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4、概述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税率: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4、概述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一般计税法。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法。动漫企业、经营性租赁服务、公共交通运输4、概述计税依据: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代收代垫金额可以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4、概述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概述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三、“营改增”的政策解读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税服务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扣缴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收减免三、“营改增”的政策解读征收管理附则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属人原则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来源地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认定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550万元,销售额=550/(1+6%)=519万元50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辅导期管理(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别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别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别规定(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别规定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特别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非企业性单位;(2)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3)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
本文标题:营改增培训PPT(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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