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伊朗概况2伊斯兰革命3宪法4宪监会及权力制衡5后霍姆尼时期的领袖权力概况伊斯兰革命巴列维国王政策严重触犯了教士、地主等阶层的利益贫富差距急剧拉大,通货膨胀严重,失业人数日增城市中产阶级要求扩大政治参与。。。。。。。。。。。伊朗文化被打上了文化殖民主义的烙印青年人盲目崇拜迷信和模仿西方生活方式伊朗穆斯林(特别是什叶派)的憎恨用伊朗的民族文化价值观和伊斯兰道德规范净化社会,纠正现代化建设中盲目西方化的弊端伊斯兰革命革命结果•1978年爆发了反对国王专制的群众运动,迫使巴列维国王于1979年1月16日流亡国外。•同年2月,宗教领袖霍梅尼结束14年流亡生活从巴黎返回伊朗接管政权,4月1日宣布成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朗社会生活全面伊斯兰化•禁止饮酒、赌博、赛马、夜总会。。•妇女在街上走路必须低着头,不准东张西望。。•禁止男人穿短袖衬衫。。。•禁止男女混合游泳、合班上学、相互理发。。1979年12月宪法•1979年12月,伊朗通过了新制定的伊斯兰宪法将“宗教法学家治国”确定为立国根基。•《宪法》规定国家的绝对主权属于真主,同时,真主赐予人民对自己社会命运的主宰权。•当伊玛目不在时,国家应由公正、虔诚、明于时势、勇敢、机智、有组织能力,为大多数人民承认并接受的宗教领袖来管理和领导。1979年12月宪法•最高领袖遥控政局引入总统制三权分立•政府实行总统内阁制•伊斯兰议会是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司法领域,最高领袖先任命一位司法院院长权力:领袖VS总统•最高宗教领袖为全国人民的领袖,统率全国武装部队,任命陆海空三军司令、参谋长和高级指挥官;任命(伊斯兰)革命卫队司令、参谋长和高级指挥官;有权批准总统的任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决定宣战、停战和大赦。•总统的职权是:实施宪法,签署伊斯兰议会和经公民投票做出的决议;提出总理人选;协调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间的关系,并领导政府的行政事务。1989年4月宪法•最高宗教领袖可由“专家会议”推举一名伊斯兰法学院担任,不一定由神职人员中有权威的领导人担任•改总理内阁制,取消总理职位,由总统直接领导内阁•立具有权威的仲裁职责的“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以裁决伊斯兰议会与宪法监护委员会在立法问题上发生的争执•由司法总监行使司法权,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成立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取代两伊战争时的最高国防委员会。宪法监护委员会•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监护委员会,议会没有合法性”宪监会负责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并负责总统、议会等选举的资格审查,以及就政府和议会的决议是否违宪进行认定。法基赫专家委员会宪法监护委员会(12人)武装部队司法总监总统议会人口比例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签署总统任职任免书(罢免总统)统帅任命任命6名法学家监督审查监督审查选举6名法律专家司法院院长推选法律专家罢免确定国家利益委员直接任命宗教考试批准监督审查任命但如果宪监会与议会就立法问题发生争执,则由最高领袖直接任命的顾问机构“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居中协调。确定利益委员会建立之后,可以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通过不考虑《沙里亚法》的决议,这就剥夺了议会通过紧急法案的特权。后霍姆尼时期的领袖权力•除了是行政机构领导人之外,总统还是确定利益委员会主席、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文化革命最高委员会主席、领袖委员会三人主席团成员之一。•此外,总统拥有的真正权力建立在与其他权力拥有者的非官方关系上。•哈梅内伊对霍梅尼——领袖权力大•拉夫桑贾尼对哈梅内伊——领袖权力减弱完了,谢谢宗教法学家•宗教学者以其学识和虔诚赢得社会威望,成为伊斯兰教义教理权威的诠释者,从而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阶层。一些德高望重、学识渊博、信仰虔诚的宗教学者逐渐被追随他们的广大信众尊为精神导师,其言行举止成为人们效仿的榜样。这种效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什叶派穆斯林的团结意识和凝聚力,很容易在民众中造成一呼百应的轰动效应。•。。伊玛目•“伊玛目”一词在阿拉伯文中原来只是指祈祷主持人,可是在什叶派中却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代表真主和世人之间的中介。以伊朗大部分民众信奉的什叶派十二伊玛目宗为例,该宗认定从阿里开始,总共有过十二位伊玛目,前十一名过世后,第十二名伊玛目遁世隐没,在世界末日之前会复现于世,伊玛目具有半神半人的地位。。领袖•霍梅尼曾在《伊斯兰政府》一文中指出:“领袖应具备两个根本的条件:一是法律知识。伊斯兰政府实行法治,如果领袖不懂法律,他就不称职,不能执行伊斯兰法律。二是公正。领袖应有完美的伦理道德和信仰,应当公正。”,,政府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除了一些直接与最高领袖有关的事务外,基本的行政职能均由共和国总统承担,总统向人民、领袖和伊斯兰议会负责。立法机构伊斯兰议会•实行一院制,有270个席位,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绝大多数议员属伊斯兰教什叶派,少数为伊斯兰教逊尼派以及基督教和犹太教徒。。司法领域•最高领袖先任命一位司法院院长,再由他经与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商量之后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这3个职位都由宗教法学家出任,任期5年。沙里亚法•沙里亚法(ةعيرشلاal-Shari‘ahlaw):阿拉伯语音译,原意为“通往水源之路”,意为“宗教的规定的一切,好像一个口渴的人需要水一样,是必须的。引申为“应该遵循的正道和常道”。又称“沙里亚”(عرشلاal—Shari‘)。即“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宗教法的总称。指《古兰经》中所启示的、可靠圣训中所解释的安拉所有的命令和训诫,为每一个穆斯林必须遵行的宗教义务。
本文标题:伊朗国体与政体 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6694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