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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培训讲座普法培训系列讲座(三)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第三部分企业经营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3•一、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种重要合同–合同风险防范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4•(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企业进行交易、从事经营的主要形式。–合同的订立和履约过程就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5•(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的种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他方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无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意见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6•(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的种类•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7•(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的种类•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或享有某种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的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8•(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主体资格,可以签订合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订立合同的主要当事人。–非法人组织也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订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托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9•(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办法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10•(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11•(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要约的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要约的有效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第五,要约必须送达要约人。»第六,要约必须表明该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12•(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条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都不受其拘束。–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13•(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承诺–承诺的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应该符合要求。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14•(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承诺–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逾承诺期间发出承诺。»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间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因传达故障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消灭承诺效力的行为。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15•(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主要包括:–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16•(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需具备的法定生效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具备合同生效法定条件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17•(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具体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即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手续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办理完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18•(三)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生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违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无效合同的种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19•(三)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不能完全满足生效要件而可以被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可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来实现;–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撤销权行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0•(三)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权人追认或拒绝来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合同效力不确定,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1•(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的货物,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2•(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规则•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这种履行的当事人。•履行标的。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并且交付的标的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履行期限。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地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并按合同规定承担履行费用。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3•(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第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4•(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第二,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5•(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成立的要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第四,债务人已陷于迟延。»第五,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6•(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构成的要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第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减少其责任财产、履行能力,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第四,对债权人的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相关第三人(受让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即知道转让如此低价,转让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7•(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条件–第一、已存着合同关系。–第二、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第三、合同的变更必须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第四、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发生变更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都构成违约。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8•(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概述–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的特征:»第一,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第二,合同的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第三,合同转让通常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29•(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概述–合同转让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第二,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与人达成协议。»第三,合同义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权利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五,合同的转让必须合法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普法教育讲座(三)30•(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特征:»第一,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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