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五章公文行文规则与流程第一节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是控制公文行文对象、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犹如城市道路交通规则规范着人们行路、行车的行为一样,行文规则规范着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行文行为,旨在确保公文有序、有效地运行,顺利实现公文的效用。第一节行文规则一、行文主体行文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成立、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组织及其负责人,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各类机构及其负责人。第一节行文规则一、行文主体独立的行文主体均依法具有独立的行文权,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制发公文以表达管理意图和决策,并能独立承担发文行文的一切后果。第一节行文规则一、行文主体合法的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可以代表该机构对外行文,而一个组织内设的机构中,除办公厅(室)之外,其他内部组织机构一般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向外机关行文。特别要注意的是,确因工作需要,有些单位的内设组织机构有时也可对外制发公文,如××市教育委员会法规处对外制发了公文,但其公文的行文主体仍然是“××市教育委员会”,而不是“法规处”,法规处仅仅是代表××市教育委员会进行发文办理的业务机构,无论公文发出后所引发的是肯定性还是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定承担者均是“××市教育委员会”二、行文依据作为处理各种公务活动的一种重要工具,制发公文必须始终服务于公务活动的需要,做到行文精简,高效,尽力避免出现文牍主义现象。凡事发文,会徒增文件数量,浪费大量人财物和时间。二、行文依据(一)依据公务需求发文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明确予以规定的,属于职能部门管辖权限的,联合行文而未能协商一致的,已在政府公报、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的,能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解决问题的等各种情况,不再制发公文。二、行文依据(一)依据公务需求发文凡是能以一个组织的综合办公部门名义发文的,就不以组织名义发文;能以信函式格式印发的,就不以正式文件格式印发;能以白头文件(即无眉首的公文)印发的,就不印发红头文件。二、行文依据(一)依据公务需求发文凡发文要适度控制公文数量,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一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要适当控制公文发送范围,减少发文份数;不宜公开发布的领导同志的讲话以内部通报形式印发;已在政府网站发布的,一般不再印发各种简报通报。二是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要大力压缩文件篇幅,控制文件字数,精简简报数量、篇幅和种类。例如:《关于国务院办公厅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中就规定,国务院印发的普发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起草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8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简报一般不超过1500字,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4000字。二、行文依据(一)依据公务需求发文凡发文必须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起草文件和讲话稿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不搞“穿靴戴帽”,尽量减少对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意尽文止。二、行文依据(二)依据职责权限发文行文主体在自身的职权范围中要依职行文,即制发公文必须符合自身的职权、地位和身份,不得超越权限发布公文,否则,所发公文就被视为自始未产生法定效用。越权行文不仅会带来工作秩序的混乱,打破组织之间权力分工的体系,而且还会降低办文、办事的效率。二、行文依据(二)依据职责权限发文一个组织的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以政府系统为例,首先,上级政府的职能部门(除政府办公厅室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确需行文,应报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二、行文依据(二)依据职责权限发文其次,职能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信函式格式)行文。第三,具有上下级业务关系的,应尽量直接对口行文,以减少中间环节;同级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应以“函的形式”(信函式格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二、行文依据(三)依据工作关系发文工作关系不同,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便不同。现实社会中,不同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概括起来有四种类型:一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如汕头市人民政府与金平区人民政府的关系,二者同属政府系统,具有服从与被服从的工作关系。二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即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与下级业务主管单位之间存在的工作关系,如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与汕头市考试中心之间存在着工作技术、手段手段、方法等业务关系。二、行文依据(三)依据工作关系发文三是平级关系,即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同一专业系统中的同级单位之间平行的工作关系,如汕头市公安局与汕头市教育局,二者都是汕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相互之间属于同一行政层级。以上三种工作关系表现了同一个组织系统中各种组织机关的相互工作关系。凡是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工作关系的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制发上行文、下行文,如命令、决定、请示、报告等;凡是具有平行工作关系的组织之间可以制发平行文。二、行文依据(三)依据工作关系发文四是不相隶属关系,即不处于同一组织系统和同一专业系统的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如国务院与中共中央,分别属于政府组织和党组织两个系统,××省人民政府与××省军区,是政府系统与军队系统之间的关系,××药业集团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凡是具有不相隶属的工作关系的组织应相互制发平行文。三、行文对象为了避免公文传递的主观随意性和非程序性,要求发文机关必须结合组织的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公文的性质和内容等多方面因素,严格确定公文主送对象和抄送对象,以保证公文有条不紊地高效运转。公文的行文对象可分为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三、行文对象(一)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受理并负责办理公文内容的主要机关。公文写作中选择主送机关应遵循下列原则:1.公文应主送主办机关。一般情况下,上行文只主送一个负责办理的主管机关,如报送上级单位的“请示”、“意见”等;下行文可以主送一个或者多个下属机构,如教育部要发布一份“通知”,需要下属几十所院校执行,其主送机关就是多个单位,不便一一列举主送机关名称时可用统称“部委各院校”表达。三、行文对象(一)主送机关2.一般不主送单位负责人个人。除上级组织的领导人直接交办并要求直接报送的情况外,一般不应将“请示”、“报告”、“意见”等公文主送给单位负责人个人。三、行文对象(一)主送机关3.上行公文应避免“多头主送”。将“请示”、“报告”等上行公文同时主送多个上级部门,往往会导致:一是相互推诿不办事,公文在多个部门间“旅行”而不能落实云;二是各主送机关之间签署意见不一致甚至相抵触,使各主送机关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以上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公文的办理速度和实际效用。三、行文对象(一)主送机关4.党政组织互不主送公文。选择主送机关时,应坚持党政分开行文的原则,避免党政部门之间直接主送请报类、领导类公文,即:不能以行政组织的名义向党的组织直接发布指示、命令或请示、报告工作;党的组织一般也不直接向行政机构直接发布指示、命令或者报告、请示工作。行政组织中的党组,是一级党委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党的委员会,不经授权不能以党组名义向下级行政组织及其党组制发领导性公文,但可以向其所属的上级党委行文汇报工作与反映情况。因此,党政组织应在各自的系统中行文,以保证各类组织行文的有序性与规范性。三、行文对象(二)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是只需要了解公文内容或者需要协助办理公文的机关。抄送机关应根据公文发送范围和实际需要来确定,不得随意选择和扩大抄送对象的范围。并不是每一份公文都必须选择抄送机关,扩大公文抄送对象的范围并不能增加发文的分量、工作成绩或单位知名度;相反,乱抄乱送会增加发文数量,加大收文机关人员的阅文量,使大量的无用信息干扰有用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并给公文处理和管理带来困难,造成人、财、物和时间的浪费。三、行文对象(二)抄送机关要恰当选择抄送机关。通常,可以作为抄送对象的有下列机关: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知悉或执行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2.需要协助主办单位办理公文的相关机关;3.向下级机关发布的重要公文,应同时抄报其直接的上级机关;4.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请示,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5.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向其中一个领导机关主送公文时,应将另一个领导机关作为抄送机关;反之,受双重领导机关的一个领导机关向共同的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应把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领导机关作为抄送机关,以便两个领导机关互通信息,避免所制发的决策和指示产生冲突或矛盾等三、行文对象(二)抄送机关不得作为抄送机关的情况如下:1.请示上报的同时,不得抄送下级机关;2.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应再次将公文转抄、转送其他机关;3.联合发文时,联合发文的单位不作为抄送机关;4.已公开发布的公文,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层层抄转发文。四、行文方式行文方式,是指公文传递、运行的方式。为了保证公文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并尽快发挥效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关系,恰当地选择行文方式。四、行文方式(一)逐级行文逐级行文是指按组织结构层次逐级上传下达公文。为了维护组织系统运行的层级结构,维护组织管理的总体效能,同一系统的上下层级间行文应以逐级行文为主。同一系统中的上行文、下行文都以此为主要的行文方式。如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向其下属各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四、行文方式(二)多级行文多级行文是指将公文同时发送给上几级或下几级机关,甚至直达基层组织与人民群众。这种行文方式可迅速传递公文信息,减少逐级转发公文的时耗和信息失真的机会,多用于不容许作任何变通和发挥的下行文。如国务院为了将有关文件的精神迅速传递到各级政府,可以同时将公文下发至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四、行文方式(三)越级行文越级行文是指越过自己的直接上一级或直接下一级机关直接向其他上级或下级机关行文。如县政府越过其上级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工作。这种方式如运用得当确有路线短捷、传递迅速的效果,但除非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否则一般不宜采用。四、行文方式(三)越级行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越级行文方式:1.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的;3.上级交办并指定越级上报某些事项的;4.检举、控告直接上级的;5.直接上下级之间就某一问题存在异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6.需直接询问、答复、联系个别专门事项的;7.反映或处理不涉及直接上下层级的职权范围的个别随机偶发事件或问题的。四、行文方式(四)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是指处于同等地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发布公文。联合行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联合行文的组织应是“同级”组织,即联合行文的组织是行政层级相同或相当的平级机构或者不相隶属的机构,例如: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下级政府可以联I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级别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联合行文;没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事业及各种团体等组织之间也可联合行文。四、行文方式(四)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是指处于同等地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发布公文。联合行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2.联合行文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即联合行文前,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各部门须就有关行文内容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如就发文内容沟通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各单位不得按各自的意见行文,否则,将由上级机关依法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为了坚持党政分开行文的原则,应尽量减少党政组织联合行文。四、行文方式(五)对口
本文标题:公文行文规则与流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6827 .html